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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保证人,为什么可以理直气壮的拒绝承担责任?

拒绝

今日分享案例:

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三方协议中约定,如果乙不偿还借款,丙承担偿还责任,借款到期后乙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丙在借款到期后一年多的时间一直向乙催要借款,但是乙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甲无奈便找到丙,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丙称得找乙来还,实在要不回来时,自己才能替他还。乙说的到底符不符合法律规定呢?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借贷双方如果并不是直接认识,或者虽然认识但不太熟悉,这个时候一般会找到一个双方都比较信认的一个人作为中间人,但中间人根据他所起到的作用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只起到的介绍、居间的作用的;另一种起到担保的作用,我们把这种称作保证人。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作为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以此让出借人对借款人产生信任感,从而相信将来借款人是可以偿还借款的。我们来看看,今天的案例涉及哪些知识点呢?

普法

◆知识点普及◆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2、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一般保证):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律师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应该从以上三个知识点分析:

首先,判断双方的保证属于哪种形式。双方在借款时约定债务不能偿还时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以上表述符合一般保证的情形,双方成立一般保证。

其次,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他就享有法律赋予的先诉抗辩权,我们看到债权人仅仅是向债务人催要,担保法要求债权人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措施,然后申请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所以债权人并未起诉或仲裁,该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可以拒绝履行保证责任。

最后,再看看双方的保证期间是多长,保证期间是用来判断保证人是否免除保证责任的,双方并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视为六个月。债权人一年多的时间都没有提起诉讼,可见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免除了保证责任。

结论:该债权人并没有提起诉讼或仲裁,也不可能有强制执行,所以该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承担责任。另外,双方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而保证人在一年多的时间都没有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超过了保证期间,所以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此免除。

风险防范

◆警醒提示◆

1、如果在借贷中有保证人的话,如果可以尽量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慎用一般保证;

2、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它不像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中断、延长的。一定要注意保证期间的选择,如果可以的话,尽量约定二年的保证期间,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债权人的权益。

3、一般保证,必须起诉或仲裁,才算你行使的权利,而连带保证,只要催要就算行使权利,所以选择合法的行使权利的方式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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