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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赔偿数额增加是增加诉讼请求还是变更诉讼请求?

马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包括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因医院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意见送达已经是次年九月,开庭前,马某以新的统计数据标准,申请增加了残疾赔偿金数额。

   原告增加残疾赔偿金数额是增加诉讼请求还是变更诉讼请求?

   一种意见认为,赔偿数额增加属于诉讼请求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规定,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赔偿数额增加不属于诉讼请求变更,法院不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诉讼请求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即当事人一方通过法院向相对方提出实体权利之请求。增加是指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多。增加诉讼请求,就是指在起诉,反诉时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再加多一些其它的诉讼请求事项。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是诉讼请求事项的增加。如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要求被告支付从借款时至借款本金还清时的利息。这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属事项的增加。第二是诉讼请求量的增加。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赔偿其残疾赔偿金10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在诉讼请求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将残疾赔偿金提高到150000元。这提高的50000元,就是增加的诉讼请求,属量的增加。

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更换为新的诉讼请求,包括原告诉讼请求的变更、被告反诉请求的变更、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比如起诉时按有效合同诉请被告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审理中发现合同无效,诉请更换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请求的共同点是他们都改变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他们的根本区别是前者是一种量的变化,后者属于质的变化。

本案属于赔偿数额增加诉讼请求,法院不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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