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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常见问题及相关规定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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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5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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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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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如下:

1、平时(超过8小时)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150%

2、双休日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200%

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300%

备注:上述公式仅为基础列示,并非适用所有工时制。此外,还要综合考量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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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追讨加班工资的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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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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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否以未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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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于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本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实践中有争议。

有观点认为,根据《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因此,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也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劳动报酬不包含加班费,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31条和第85条,区分“劳动报酬”和“加班费”分别进行了规定,由此可见,加班工资与劳动报酬并非同一概念,应予区别对待。因此,劳动者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认为,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益,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中案例10的裁判要旨,加班费应属于劳动报酬,相关争议处理中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加班费的仲裁时效不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限制,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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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班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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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可以提供电子考勤记录、手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加班审批单等材料佐证加班事实。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叶晓彤

多年海外留学经历

中山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

国有企业三级法律顾问

现就职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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