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服务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
属于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和加工、屠宰和肉类加工、农机农资存放和维修等场所;农产品加工、仓储和销售等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农庄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展销、大型停车场以及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严禁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养殖设施可建设多层建筑,但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建筑层数控制在六层以下。
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允许占用Ⅲ、Ⅳ级林地建设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和作物种植附属(配套)设施,不需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不需落实林地占补平衡,涉及砍伐林木的,需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
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需进行补划。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作物种植、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简化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程序。设施农业项目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动工建设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报经本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未经同意,用地不予备案,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设施农业项目需使用设施农用地的,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协议。属于国有土地的,经营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的设施农业用地原地类为耕地、林地的,要依法依规落实占补平衡。
本通知施行前已备案建成的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内容进行管理;属于扩大用地规模或到期后继续使用的,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备案。本通知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设施农业项目,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设施农业用地,但尚未备案的须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备案手续。
审核:朱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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