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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审计关注要点

设施农用地星罗棋布

一、设施农用地的认定。

(一)部(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  ①作物生产;②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③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  ①养殖生产;②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③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江苏省(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规定: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其中:

1.生产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包括  ①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连栋温室、食用菌生产、育种育秧(苗)用地;②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

农业生产简易大棚(棚架、温室)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按原地类管理。

(2)畜禽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包括  ①养殖畜禽舍(含引种隔离舍、孵化厅、运动场、挤奶厅等);②绿化隔离带;③进排水渠道;④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

(3)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包括  ①水产养殖中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工业化水槽;②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池;③进排水渠道;④设施养殖加温调温设备用地;④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

2.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1)与作物种植类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包括  ①作物种植生产所需要的农机具装备及设备、农资、原料临时存储用地;②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③产品检验检疫监测用地;④与作物种植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农产品初加工设施用地。

(2)与畜禽养殖类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①畜禽养殖粪污、垫料、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检验检疫监测、洗消、转运、动物疫病防控等设施用地;②养殖场自用饲草饲料生产及饲料输送设施用地。

(3)与水产养殖类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①水质检测监测、病害防治设施用地;②渔业机械、捕捞工具、渔用饲料和渔药等渔需物资临时仓储设施用地;③水产养殖进出水处理设施用地;④水产品上市前暂养、临时保鲜设施用地。

3.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的设施用地类型

(1)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农资存放和农机经销维修场所;

(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3)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娱乐、康养、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用地;

(4)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中心)等用地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设施农用地用地管理

(一)部规定

1.种植设施:

①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

②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2.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3.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4.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5.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二)江苏省规定

1.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2.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3.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禁止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或非农经营,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4.种植设施:

①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

②破坏耕地耕作层的,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③作物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5%,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④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5.养殖设施:

①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

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永久基本农田,但应对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利用。

③养殖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得超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原则上不超过10亩;

④生猪养殖稳产保供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20%,原则上不超过50亩,并同步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

6.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当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专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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