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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纳税申报表下月启用 本报受权独家解读增值税新申报表
增值税新纳税申报表下月启用 本报受权独家解读增值税新申报表
作者:曾艳梅 肖雨    日期:2012-11-27
厦门营改增试点已于本月1日正式启动。记者从国税部门了解到,为了适应营改增的政策要求,从12月1日申报期起,市国税局将启用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该申报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也适用于原增值税纳税人。新申报表根据不同企业类型设置表格,一般纳税人需申报5张申报表,相比原有申报表,主表表样没有变化,附表一进行了较大的调整,附表二进行了个别栏目的微调,新增了附表三,目的为适应营改增政策的相关需要,最后一份固定资产表则完全没有变化。对于另一类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新表要求填报两张申报表,分别是一张主表和一张附表。
    据介绍,新版申报表对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而言,表格的复杂性有较大增加,同时由于涉及部分栏目的调整,原来的增值税纳税人也需要尽快熟悉此套表格。为企业更好掌握新申报表的填写方法,本报独家解读增值税新申报表的相关填报说明。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由以下五张表构成:

    1、主表 综合所有附表的数据,来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并反映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情况。
    2、附表一 主要计算销项(应纳)税额
    3、附表二 主要计算进项税额
    4、附表三(新增)为附表一计算应税服务扣除额,并反映扣除额的期初期末数,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中,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也就是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填写。
    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主要反映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填报两张申报表,具体含一张主表,一张附表。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简要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二、申报表中名称解释。
    (一)“货物”,是指增值税应税的货物;
    (二)“劳务”,是指增值税应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应税服务”,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四)“按适用税率征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征税方法;
    (五)“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征税方法;
    (六)“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允许其从取得的应税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
    (七)“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主表填表说明
    以下各栏除另有说明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各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一)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退)税数据。
    (二)“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反映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免)税数据。
    (三)“本年累计”列:除第13栏、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20、25、32、36、38栏外,“本年累计”列中其他各栏次,均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
    (四)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纳税检查调整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五)第4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因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包含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可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六)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
    (七)第6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八)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九)第8栏“免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十)第11栏“销项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十一)第12栏“进项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十二)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1.挂账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挂账纳税人是指税款所属期2012年10月(厦门市)的申报表第20栏 “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下同。
    其税款所属期2012年10月(厦门市)的申报表第20栏 “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以下称为挂账留抵税额。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税款所属期2012年11月(厦门市)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税款所属期2012年11月(厦门市)按税款所属期2012年10月(厦门市)的申报表第20栏 “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其他纳税人是指除挂账纳税人外的纳税人。下同。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十三)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十四)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十五)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征税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十六)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七)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挂账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 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表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八)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十九)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1.挂账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反映试点实施以后,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共同形成的留抵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在试点实施以后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后的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3栏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8栏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二十)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二十一)第22栏“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二十二)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十三)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二十四)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年累计”填写。
    (二十五)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二十六)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机构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可抵减的分支机构缴纳的税款,也填入本栏。
    (二十七)第29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本栏不填写。
    (二十八)第30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二十九)第31栏: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三十)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 “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三十一)第33栏“其中:欠缴税额(≥0)”: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三)第35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反映纳税人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属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
    (三十四)第36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年累计”填写。
    (三十五)第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
(三十六)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反映纳税人因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附表一填表说明
    (一)各列说明
    1.第1至2列“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上述三种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第7至8列“纳税检查调整”:反映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5.第9至11列“合计”:填写“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开具其他发票”列、“未开具发票”列和“纳税检查调整”列之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第1至11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6.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三)》第5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7.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的,本列各行次=第11列对应各行次-第12列对应各行次。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8.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应税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征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税率)×对应行次税率
    本列第7行“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纳税人按实际填写。
    (2)应税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征收率)×对应行次征收率
    (3)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
    (二)各行说明
    1.第1至5行“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2.第6至7行“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征税项目。
    (1)第6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6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3)第7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4)第7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5)第7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3.第8至12行“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4.第13至14行“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征税项目。
    (1)第13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依据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13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3)第14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4)第14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5)第14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
    5.第15行“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6.第16行“三、免抵退税”“应税服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应税服务。
    7.第17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8.第18行“四、免税”“应税服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税服务。


五、附表二填表说明
    (一)第1至12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1)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发票“税率”栏为“11%”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发票票面“金额”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税额”填写本栏“税额”。
    (2)发票票面左上角注明“代开”字样且发票“税率”栏为“***”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本栏“税额”。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4.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的情况。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栏。
    7.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填写本期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情况。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栏“税额”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中准予抵扣的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9.第11栏“(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0.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二)第13至23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第14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非应税项目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6.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和《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抵减额。
    10.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11.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列明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三)第24至34栏“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4至28栏均包括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第29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截止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除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该栏应等于第30至33栏之和。
    (四)第35至36栏“四、其他”各栏
    1.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2.第36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扣缴的应税劳务的增值税额和扣缴的应税服务增值税额之和。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1列“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服务免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对应行次。
    (四)第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三)》第6列对应行次。
    (五)第3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凭证金额。
    (六)第4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5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本列各行次应小于或等于第4列对应各行次,且小于或等于第1列对应各行次。
    (八)第6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
 

    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表说明
    本表反映纳税人在《附列资料(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内。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简要说明
一、名词解释
(一) “应税货物”,是指增值税应税的货物。
(二) “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应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 “应税服务”,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四)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允许其从取得的应税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
二、主表填表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本表“应税货物及劳务”与“应税服务”各项目应分别填写,不得合并计算。
(二)填报项目
1.本表第1项“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
2.本表第2项“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合计。
3.本表第4项“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4.本表第6项“免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5.本表第8项“出口免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6.本表第10项“本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7.本表第11项“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
8.本表第13项“本期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稽查补缴的应纳增值税额。
9. 因我市尚未推行税控收款机,表内3、5、7、9栏关闭,纳税人暂不填报。
三、附表填表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附列资料适用于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报。本附列资料各栏次申报项目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数据。
(二)填报项目
1.本附列资料第1项“期初余额”栏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
2.本附列资料第2项“本期发生额”栏数据,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凭证金额。
3.本附列资料第3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4.本附列资料第4项“期末余额”栏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5.本附列资料第5项“全部含税收入”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6.本附列资料第6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填写本附列资料第3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
7.本附列资料第7项“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应税服务的含税销售额。
8.本附列资料第8项“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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