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沈某不服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案例!

 有深度 有广度 有温度

就等你来关注


案情】


申请人:沈某


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沈某认为其房屋遭到某街道办事处的非法破坏,于2014年6月30日向被申请人某区政府申请公开涉案土地征地批文。


7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2014)第9号补正通知《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通知书》:“经查,你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请您明确提供所需信息的文号、制作单位、文件名称后再行申请”。


申请人认为通知补正理由不当,属拒不公开案涉申请信息,遂申请行政复议。


在复议中,复议机关另查明,同日,也即7月15日,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开征收申请人征地公告”另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出的(2014)第3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告知予以公开,并提供了杭征迁(2008)第260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复印件。


该《公告》中载明:“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单位因实施某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项目所涉及的集体所有土地已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1、批准机关:省政府;2、批准文号:浙土字A[2008]-0219”。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该地块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批文仅有省政府作出的浙土字A[2008]-0219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


本案经复议机关审理后,被撤销并责令重作。


【评析】


(一)行政机关应当合理把握“政府信息明确化”原则。


申请人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尽可能详细地对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描述,以便行政机关能够查找、确定并及时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规定的就是明确化原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确化是一项重要原则,便于行政机关能够及时为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服务,提高行政效率。但行政机关对该原则的把握也应有合理的限度,不能对申请人作出过度要求,否则有违服务、便民的处理原则。本案中申请人对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描述为“公开征收位于某区某路XXX号土地的征地批文”,这一信息描述基本是明确的,且具有特定指向性。申请人在得到相关具体信息前,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征地批文有更进一步的诸如文号、文件名称等方面的知悉,案中其对“征地批文”的内容描述,符合普通公民的正常认知,亦足以使行政机关知晓申请人所需的信息是什么。


(二)本案补正通知实质上已构成拒绝行为。


一般情况下,政府信息补正通知书作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复议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同日答复处理的另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已向申请人公开了该地块的杭征迁(2008)第260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而该《公告》已明确载明了案涉地块批准征收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等相关信息线索。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开同一地块征地批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却同时告知申请人应进一步明确所需信息的文号、制作单位等内容后再行申请,实质上构成了对申请人行使权利获得信息的阻碍,属于拒绝处理行为,符合可诉行为的特征。本案的补正答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机关依法应予撤销重作。


【提示】


政府信息公开处置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重要工作。从复议诉讼情况来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已经成为近几年行政败诉率最高的一个工作领域,答复“不依法、不到位、不规范、不严谨、不细致”等问题较多,动辄败诉。


这说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一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还比较弱。


当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行政相对人实体维权的敲门砖、监督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学习和培训,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化工作作风,落实专业人员,完善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研究探讨,切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工作,真正树立起“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法治原则,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真正摆到“打造阳光政府、透明政府”中去考量、去推动。


(注:本文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网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学习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请联系:yiyilu2011@qq.com.)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拍案·行政复议丨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要求补正不可“任性”
【复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信息公开精讲之——关于信息公开补正那点事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认定与补正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行政机关不予提供公开信息的合理性认定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