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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导读 妇女怎样在离婚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6年文稿)(转)

   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妇女在离婚诉讼中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对于这种情况,很多人直观地认为, 是我国法律对妇女权益保护不够所致。其实,法律是公平的,如果说我国的法律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有隙可乘,那么对男女也都是一样的;相反地,考虑到妇女在我国的社会地位不高,相对男子而言,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出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等专门法律对妇女实施特殊保护。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呢?笔者认为,这与我国妇女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去保护自己有很大的关系。下面,笔者从诉讼的角度提几点建议,供妇女同胞们参考。

   一、要了解诉讼的“游戏规则”。离婚的诉讼程序与其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是一样的,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离婚诉讼的一方当事人的妇女,不管你是原告还是被告,你向法院提出一个什么样的主张或事实,就必须向法院提供这方面的充足的证据,否则,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或认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是通过证据来反映和印证的,实际上体现为“以证据为依据”。在夫妻关系存续已其间发生的不论大小的客观事实是无法重现在离婚诉讼的法庭上的,如果你提不出或不提出证据,法庭调查和认定的事实很可能与客观事实真相不同甚至于相反。所以妇女同胞们不要对法院和法官抱有一种“包青天式”的依赖心理,更何况“清官难断家务事”呢!法官只是球场上的裁判员,运动员能否进球得分还是得靠自己去努力。

   二、要清楚离婚所要解决的问题。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要处理四个方面的问题:1、离还是不离;2、未成年子女如何抚养;3、财产如何分割、4、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对于第一点,不管是男方提出离婚还是女方提出离婚,都不要做过多的考虑,因为只要原告离婚态度坚决,法院经调解又不能和好,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认定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即使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以后,原告又起诉的,法院将无条件判决离婚。所以,女同胞们要果敢地、冷静地由自己拿定主意,既不要对对方存有不切实际的幻想,也不要以不同意离婚来作为谈其他问题的条件,这都没有用;如果认为对方不会与自己和好了,或者自己觉得与对方在一起已没有感情了,就要果断地提出或同意与对方离婚,从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其他三个方面,以冷静的打好这场官司。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利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妇女从自身实际情况和有利于子女成长出发,不管提出愿意还是不愿意抚养小孩的主张,都要围绕上述基本原则向法院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两岁以下子女由女方抚养,但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由男方抚养。两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如果一方丧失了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无其他子女,对方又有其他子女;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的意愿;其父母对其子女带养多年,且要求并有能力继续带养等,均构成一方抚养子女的理由。抚养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一方获得了抚养权,只是代尽了另一方的抚养义务,另一方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另一方月收入的20-30%标准给付,两个以上子女,可适当提高至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给付至子女成年或十六岁而能基本独立生活。但对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读书的等,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对于第三点财产分割,主要是分清楚个人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原则上前者归其个人所有,后者均等分割,但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修改后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取消了这个规定)。对于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难以确定和查实的,视为共同财产。对于第四点债权债务,原则上婚前债权和婚前债务归个人所有和负责,婚后取得的债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均等分割。婚后所负债务,除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且不是为了逃避债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筹资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等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外,其余认定为共同债务,共同清偿。

   三、要早做准备、早打算,防患于未然。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实际上可以看到许多妇女在离婚时到法院讨不回公道的原因在那里了。很多情况是,男方要离婚,却不愿意多拿钱出来;女方明知对方有钱有财产,而且还包了“二奶”,却拿不出证据。要说到隐匿财产,因为我国还没有健全的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存款实名制度、财会、审计制度,那真是太容易了;要说到“包二奶”,就更加隐密了,女方更没有证据,而且法院去主动调查取证,介入另一方及第三人的私生活,还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而且,在男方成功隐匿了绝大部分财产的情况下,就是男方承认自己在外有情人、对婚姻有过错,法律后果也只不过是在已查实的共同财产处理上照顾女方而已,这对男方来说是微不足道的。可以这么所以说,法律对这两个问题感到很无奈。针对这种绝大部分财产控制在男方手中的现实,妇女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未雨绸缪,早做准备、早打算。首先要转变观念,克服那种依赖、依附于男人,满足于丈夫给点“碎银”做私房钱的传统家奴思想。其次,要树立现代婚姻家庭观,要做物质与金钱的主人,不要把感情和金钱混杂在一起,相互掺和和影响,要让它们各行其道。婚前财产要公证,这即是体现双方相互尊重、有真正的不以金钱物质做基础的感情,又为今后万一感情破裂时,免去了财产问题上的纠葛,这样轻松的婚姻和活法,我们何乐而不为呢?这正如我们买人身保险不是想死一样,我们搞婚前财产公证也不是为了离婚,这个观念有什么不好转变的呢?如果结婚前男方对女方说,所有的财产都是你的,只要你愿意嫁给我!…那就更要去公证了。婚后取得的财产也是一样的,尽管多数情况下,男主外,女主内,但“军功章里有你一半,也有我一半”,谁能说不对?如果男人对女人说,当然有你一半,但我们彼此相爱,就不要分彼此了,免得伤害感情。但笔者倒要替妇女们问一句:你既然爱我,凭什么不把我的东西给我?难道在爱的名义下,你可以霸占我的财产甚至生命吗?如果你认为要给,请为我去公证。当然,财产的公证只是保存证据的一种有效方式,妇女同胞们还可以采取其它的各式各样的合法方式,关键是要转变观念,转变了观念,我们就会想出很多办法,也就才能真正保护自己。当然,社会各界也要对妇女权益给予足够的关注和支持。

        (此文完成于新修改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前,有些个别规定已经被取消)

      【作者简介】

       温毅斌,男,1967年出生,湖南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湖南省民商法研究会前理事,前法官,长期事民商事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工作,在《新华文摘》、《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法律适用》、《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中国法院网》等期刊、报刊、网站发表论文17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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