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编辑丨 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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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快捷“无讼”催缴
园区法院物业纠纷启用“支付令”
2020年3月以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东沙湖法庭在物业纠纷中适用“支付令”,截至6月底,共计收案86件,审结41件,实现物业费快捷“无讼”缴纳,切实维护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
业主欠缴物业费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最常见的纠纷之一。
业主欠缴物业费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因此通过不交物业费作为“维权”的手段。
“除非确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违约或是造成侵权,并给业主造成一定损失,否则业主是有义务缴纳物业费的。”
对于业主欠缴物业费的行为,园区法院东沙湖法庭法官李精华作出法律提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是否缴纳物业费不以业主主观上对物业服务质量评判的好坏为转移,这一规定首次出现在《民法典》中,也是维护物业公司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近几年,涉物业费纠纷数量不断增长。
考虑到欠费金额小,但纠纷数量大,法院立案诉讼程序长等原因,物业公司一般不愿意走诉讼程序,一些物业公司会通过停水、停电等方式逼迫业主缴纳物业费。
但《物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对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欠费行为,只能由业委会督促其缴交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让物业公司失去了催讨物业费的“杀手锏”,只得转而诉至法院。
但走传统民事诉讼途径将耗费物业公司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造成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影响解纷质效。
为缓解物业公司的维权困境,进一步降低解纷成本,提升解纷质效,园区法院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功能,在民事审判中对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物业纠纷案件,提高督促程序的适用比例。
强化支付令运用,引导符合条件的债权人选择适用督促程序,并健全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防止因程序繁琐而滞后纠纷化解进展的情形出现。
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申请人即可申请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案件即转入诉讼程序。
“启用物业支付令,避免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无论是从时间还是金钱上来说,都不失为一个减轻诉累的好方法。”园区法院东沙湖法庭庭长吴海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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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原因,经常被物业公司委托,到小区里参与物业费纠纷调解。
在调解的过程中,发现很多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其实并没有恶意。
更谈不上故意拖欠,大多是“维权维错了对象”,没有找到正确的维权途径,迷迷糊糊地就把物业公司当成“冤大头”了。
以下,整理了六种拒交物业费的常见误区,以供参考。
误区一: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
问:房子质量差,墙体开裂,下雨天漏水,墙上都发霉,还可以住?问题这么多,只知道让我交物业费?物业费交可以,我自己修房子的钱给我补上或者抵扣物业费。
答:房屋质量问题不可以拒交物业费,也不能以此为由抵扣物业费。交房之前发现的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整改;交房之后处在保修期内的,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已过保修期的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并由物业公司向房管部门提出维修基金使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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