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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关于滥发 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的认定

年末将至,相信每一个辛辛苦苦工作一年的小伙伴们,内心都有关于津补贴、奖金的小期待。合理的津补贴、奖金是干部职工应得的,对干部职工起到正向激励作用。为此,中办、国办、全国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有明文规定,各地也出台了具体的保障措施依法保障干部职工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但是,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则是变味的“腐利”,一定要杜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那么,如何认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行为呢?结合中纪委官方网站的相关解释,我们认为应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关键点一:违纪行为的主体认定。对于违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需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责任,即不仅作出决策的相关领导要承担责任,对相关的经办人也要追究责任。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不受追究。

关键点二:违纪行为的客观表现。一是自定薪酬,比如有的国企负责人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薪酬有关规定,给本人或本企业其他人发放工资、津贴、奖金等,从而超额领取薪酬;二是违反有关规定,以加班费、股权激励、暖气补助、误餐补助等名义发放物质奖励。

关键点三:注意区分本违纪行为与正常发放职工福利之间的界限。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观对象是公共财产,即通过擅自确定薪酬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方式,将公共财产转为私有。职工福利是指单位在工资、社会保险之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和建立的各种服务设施,对职工提供直接和间接的物质帮助。是否有据可依,是区别本违纪行为和正常发放职工福利的关键。

关键点四:相关行为可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某市总工会利用职工食堂,虚列开支,制作假账,以发奖金、节日慰问等名义,天天“开伙”、天天“采购”,从中套取资金近60万元私分给干部职工。这些行为实质上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

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看资金的来源性质。如果截留分配国家财政的专项拨款,由此影响破坏国家财政支出的目的性和有效性,这种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二是看单位对所分资金是否具有自主支配权。如果是单位能自主支配的钱款违规分配给单位职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不当之处主要在于超标准、超范围分发奖金、津贴、补助,可以作为违纪行为处理。相反,如果将明文规定应上缴的收入予以隐匿、留存分配,从而影响国家财政的正常收入,其社会危害性就相对严重,危害性直接表现为破坏国家财政收支政策的贯彻落实,或者严重背弃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责。对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三是看私分的手段。集体私分往往采取骗取、隐瞒等手段,而滥发奖金等基于本单位合法占有的资金,其分配情况等均有反映、记载在财务收支账目上,有账可查。四是看私分的数额,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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