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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医疗类广告的审查提示及违法行为汇编

【导语】

《广告法》内容既多且杂,许多商家往往一不留神就踩到大坑。这里小编给诸位带来广告违法行为汇编,作为各位的合规手记,供各位看官在发布广告时一一对应。

(从本期开始,小编将持续为大家更新广告违法行为专项汇编,从未成年广告、医疗广告、食品广告、网络广告、教育培训广告等方面为大家带来专项汇编

本期是:【汇编】医疗类广告的审查提示及违法行为汇编

专项二、医疗广告类问题

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01

审查及查验义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文)的规定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并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承接医疗广告时,应当查验广告主的主体资格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证书》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发布者发布由广告代理公司代理的医疗广告时,应当查验医疗机构委托广告代理公司发布广告的合同或者协议,确定广告主的医疗资质。

【索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02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索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03

广告范围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索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04

禁止含有以下内容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宣传戒毒治疗方法;

2.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3.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4.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5.淫秽、迷信、荒诞的;

6.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7.贬低他人的;

8.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9.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10.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索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05

明示义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涉及到调查资料、文摘、数据、事件等都应标明出处,符合实际情况,不得虚构。

【索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

06

禁止变相广告容

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1.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2.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医疗机构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以及微博、微信号、二维码等信息传播方式;

  3. 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索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修改)及《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56号)的精神,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的,属于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07

义诊特别规定

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

  1. 发布义诊广告应当取得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义诊活动的备案文件,并按照备案核准的义诊组织单位、义诊时间、地点和义诊内容等发布义诊活动广告。

  2. 义诊活动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机构优惠付费诊疗内容。不得利用义诊活动广告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也不得利用义诊活动广告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

  3. 义诊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机构的诊疗技术、诊疗方法、诊疗效果等医疗服务内容。

【索引】《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08

禁止含有以下内容

新闻媒体单位自行采编刊登的科普常识、医师介绍、诊疗技术宣传或保健知识等健康宣传信息,或者自行组织举办的健康咨询活动的相关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医疗机构招揽患者提供便利,包括通过各种形式指导患者前往就诊、介绍提供咨询的专业医师情况、发放治疗补助、给予优惠诊疗价格、提供挂号名额等内容;

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经销者采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提供便利。

【索引】上海原工商局《关于新闻媒体刊播健康知识信息的相关提示》(本项仅供参考)

09

禁止含有医疗术语或医疗用语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在其他任何广告中使用下列用词(用语)的,则有违《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

  1. 涉及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内容,包括:使用医学名称及诊疗科目名称,如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妇科、五官科、牙科等;使用各种疾病的名称及疾病的治疗用语,如医疗、医治、治疗、诊治、就诊、治愈、康复等;含有疾病诊断方法和手段的用词,如体检、化验、B超、CT、透射、验血等;含有疾病治疗方法和手段的用词,如处方、开方、抗病毒、手术及手术名称、注射、化疗、理疗、整形等;含有表述疾病症状改善的用词,如退烧、退热、止痛、止咳等。

  2. 属于医疗术语或医疗用语的,包括:中药、西药、药方、复方、药物、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祛瘀。

  3. 除消毒用品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日化产品,如洗涤用品、人体清洁用品等用品以外,在化妆品以及其他直接适用于人体的商品广告中使用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等。

【c项的例外规定】此类商品在广告中宣传直接作用于人体后,会对人体产生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的作用。如果广告仅是宣传商品本身的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作用的,且具备科学性、真实性依据的,如抗菌毛巾、抗菌袜子、抗菌牙刷、抗菌纸尿裤等,其在商品原料中添加了抗菌、抑菌、除菌等成分,又有相关检测报告的,不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0

其他注意事项

当然,除了要遵守以上特别规定,对于广告法通用的规则也要遵守。

包括但不限于:

  • 不得宣传医院的获奖或评比等有关内容

  • 不能贬低其他医院或其他治疗方法

  • 不得发布治疗性病、癌症等11种疾病的医疗广告(本项已废止,但仍需注意)

  • 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 医疗机构不得利用广告对医院的资讯作虚假表述,包括成立时间、医院字号等。

  • 医疗机构单独或参与组织的各类论坛、讲座、会诊、义诊等活动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和形象,包括妇联、团委、工会等组织。

  • 上述广告中涉及到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是合法成立的机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认真审查这些机构的登记证明,该机构同意在广告中使用其名义的证明文件,广告中应当规范使用其名称。

  • 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内以“坐堂医”、“义诊”、“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医疗活动。药品零售企业发布“用药指导”广告,必须明确指导人员为具有资格的药师,不得含有医生在药店内提供各类咨询服务的内容。

  • 涉及到调查资料、文摘、数据、事件等都应标明出处,符合实际情况,不得虚构

原创: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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