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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真的与女儿无关吗?

赡养老人真的与女儿无关吗?

图:来自网络

文:蓝色冰点原创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以及“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根据以上解释,赡养父母应该是子女共同的责任,可是在农村好像并不是那么一回事,嫁出去的女儿如泼出去的水,对父母没有了赡养的义务。当然祖祖辈辈那么下来了也就没什么了,所以在农村好多家庭为了生儿子,为了逃避政府的管制,不惜全家出逃,记得同村一个同学家就是如此,为了得到一个弟弟,最后再生了5个女儿之后,被政府把家里的东西全部搬走后全家外出1年后,终于抱回来一个白白胖胖的儿子,然后就全家归来,等着被处理,还有的甚至把生出的女儿送人,为了再生儿子,这样的事情在农村一点都不稀奇,当然现在的农村没有那么的封建了,这是我们80后当时小时候经常遇到的事情。

同时在农村最为常见的还有一件事情,就是父母年龄大了,伺候的问题,当然身体好的老人可能大多不愿意跟子女同住,因为两代人的各种观念不一,可能会发生很多的矛盾。可是身体原因不允许的老人,这时不得不有人在旁边伺候,尤其近些年心脑血管病的多发,好多老年人因此丧失了行动能力,甚至有的失去了生活处理能力。在我身边曾经还有过在床上瘫痪10年的,记得当时这位爷爷是位退休老师,有自己的工资,老婆婆身体很好,10年如一日的伺候着,整天把一个瘫痪在床的老头收拾的干净利落,每月的退休金基本也够吃药生活费用,平时儿女们再给些钱,日子过的很平静,也没有觉得儿女不孝什么的。可是还有一件事情,老头跟老太太年龄都大了,都得了心脑血管病,老太太还有轻微的糖尿病,不能太劳累,要不全身浮肿,老爷子在第二次脑溢血后再加上年龄大了,失去了行动能力,这种情况显然需要子女的照顾。

老人共有两男两女4个孩子,他们都比较孝顺,在老人跟生病一年的日子内,他们都很不错,大儿子因为工作原因不能在身边照顾,就承担了所有费用,包括两位老人看病及生活的全部费用,也包括了其它子女在医院照顾的所有费用,还包括了近4年来包括弟弟一家人在内的所有人除了粮食(自己家地产的)以外的所有生活费用,这些费用一年下来应该在10W以上,两位老人一个月吃药费用在2000左右,然后每年都会去医院定期检查住院,再加上每个月在家打的疏通心脑血管的药什么的。4年如一日,他无怨无悔,甚至弟弟家人的好多费用都帮忙承担了,自己家超过15亩的田地也都给了弟弟,他知道自己是为了什么,每次大儿媳回家都会给弟媳买些东西,衣服,他们的做法有时让我们感觉很卑微,可是他们知道自己是为了什么,从来是无怨无悔的,把弟弟家的孩子能帮的全帮了。4年多来主要的伺候任务在他们身上,可是中间发生的故事太多了,家里的矛盾让生活总是很难平静,前几天又因为弟媳妇外出打工,发生了矛盾,两个女儿因为也受了气,给大媳妇打电话发了一通牢骚,言下之意是让她回来伺候老人,可是她实在是无法抽身,让我这个外人再说句公道话,大儿媳当年结婚开始一直伺候太婆婆,也就是婆婆的婆婆,一直伺候到老人离世,整整20年的时间,所以我对她很敬重,是位很好的人,她在自己婆婆身边的30年时间,也是好好的伺候着,最后因为自己的孙子无人照顾,不得已离开家去帮忙带孙子。

小时候在村里,经常听老人们说起:久病床前无孝子。看来也有一定的道理。其实这件事里让我最不明白的是,赡养老人真是儿子的义务吗?真的与女儿无关吗?在身边也有好多父母年龄大了都是女儿照顾的例子,毕竟女儿更懂妈的心,照顾的会更好,会避免更多的矛盾不是吗?像这件事中,我觉得两个女儿每个月中至少可以轮换照顾上几天,再说这所谓的照顾也只是做做饭而已,老人的其它也不需要其它人照顾。记得去年的时候孙子讲到,实在没人照顾,我们请保姆,钱孙子出,可是大儿子考虑到了其它子女的感受,无论如何不同意这样的做法,现在也只有半年的时间了,大儿子在自己工作的城市买的房子也装修完了,等开春后就会把老人接到那里,这件事也就被解决掉了。

可是我想说的是,父母真的只养了儿子吗?女儿难道真的是泼出去的水吗?当然这与他们的生活环境有关,可是每个人都会最终变成老人,想想老后的我们。

通过这件事,我们应该发现,一定要让孩子学会感恩,感恩教育真的很重要!

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法律确定的义务,赡养人不因男女性别差异减轻或者免除赡养义务。因罗某表示仍想随儿子生活,法院判决罗某随儿子生活,两个女儿每月支付罗某赡养费200元、罗某的儿子每月支付100元。

刘同发律师说:子女在法律上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一样的。

关于赡养义务:男方去世后,婆婆应由3个女儿赡养,男方的妻子和儿子没有赡养义务,但男方妻子在丈夫去世后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取得对婆婆遗产的继承权、且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3)关于男方去世后的财产:不管是自留地还是宅基地:如果是在公婆名下的,属于公婆的财产,仍然归公婆所有;男方在结婚前或是结婚后自己的财产+男方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一半是遗产,没有遗嘱时由女方、公婆、男方的2个儿子共同继承,一般是均分。男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半,是属于女方所有的。(4)以上遗产中:如果公婆、男方的2个儿子自愿放弃继承归女方、或是自他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权继承男方遗产时起超过2年没有要求分割男方遗产、或者自男方去世超过20年没有主张分割遗产的,遗产可以全部归女方,想重新分也办不到了:但是否重新分割遗产,与公婆3个女儿是否在赡养公婆无关。(5)综上:公婆应由3个儿女赡养,儿媳可以自愿赡养,2个孙子无赡养义务。但公婆在儿子去世后有权要求分割儿子的遗产,这个权利也2年的诉讼时效。2、“如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将所有财产一分为二,属于妻子的那一部分妻子拥有;属于丈夫的那一半拿出来按妻子、公婆、长子、次子进行分割,各继承一份。)则该女是否还有对公婆的赡养义务?该女的长子是否还有对奶奶的赡养义务? ”(1)强调:男方遗产是否重新分割,与2个孙子的赡养、3个女儿的赡养没有关系。不管是否重新分割遗产:老人都应由3个女儿赡养,儿媳可以主动赡养,孙子没有赡养义务。  而且,能要求重新分割遗产的,只是老人和2个孙子:其中,一个孙子已经成年,可以自己掌握分得的遗产也可以决定由母掌管;小孙子还未成年,其应分得的遗产由母亲监护人掌管。(2)不管遗产是否重新分割:该女对老人都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也没有继承老人遗产的权利,但如果自愿赡养了老人,也取得继承老人遗产的权利。

负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虐待被继承人的,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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