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也有过这样的经历,买了一包香烟,抽了几口就觉得味道不对,口感辣得要命,甚至怀疑自己买到了假烟?
如果你遇到了这种情况,你会怎么办?是直接扔掉,还是去找卖家理论?或者你会想到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真实案例回顾
今天我们就来看一起真实的案例,一个男子在广东梅州买了一包10块钱的双喜牌香烟,抽了两口就发现烟的味道不对,他认为自己买到了假烟,向卖家索赔500元,未果之后,将对方告上法庭。
这个男子能不能拿到赔偿呢?他又是怎么证明自己买的香烟是假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这个男子叫李先生,他是一个老烟民,平时喜欢抽10块钱一包的双喜牌(软经典)香烟。事发那天,他在外办事,突然想抽烟,就进了附近的一个烟酒批发部,买了一包双喜牌香烟。
他付了钱后就在大街上点上一根,没想到刚抽了两口就觉得非常辣,和他平时抽的双喜牌香烟完全不同。他又吸了几口,发现香烟的燃烧状态也和正常的香烟不同。
李先生没有立刻回去找卖家理论,而是先向当地烟草专卖局举报了这个烟酒批发部。随后,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找到了李先生,并和他一起来到了烟酒批发部。
工作人员对店内18个样品进行了检验,结果发现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至于李先生买的那包香烟,因为已经拆开了,工作人员就没有进行鉴定。
李先生觉得自己被欺诈了,就要求卖家赔偿他500元。但卖家不认账,说李先生手里的香烟不一定是他们店里卖的,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假的。李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将卖家告上法庭。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本案中,如果李先生能证明卖家卖给他的香烟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则构成欺诈行为,应当按法律规定赔偿李先生。
第二,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李先生作为原告,有责任证明他手里的香烟是卖家卖给他的,而且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第三,根据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规则,法院只要认为大概率是这样,就可以认定事实的存在。
本案中,结合烟草专卖局对卖家店内18个样品的检验结果,以及李先生对香烟味道和燃烧状态的描述,法院认为李先生手里的香烟大概率是卖家卖给他的,而且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因此,法院认定卖家存在欺诈行为,判令其赔偿李先生500元。
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呢?
第一,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要注意保存好购物凭证和商品包装,以便在发现问题时能够及时维权。
第二,消费者在遇到欺诈行为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收集好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
第三,消费者在诉讼中要充分利用法律规则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尽量降低举证难度和风险,争取法律保护。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文根据真实案件改写,仅作普法用途,请勿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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