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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的大纲(邓晓芒讲黑格尔)书评
         书评标题好傲娇╮(╯_╰)╭

黑格尔哲学的特点
1.能动的辩证法思想 2.彻底的理性主义和逻辑主义 3.逻辑,认识论和本体论的三位一体

黑格尔形而上学的结构
一、逻辑学,存在论:“存在起来”,质量互变(理性的狡计);本质论:矛盾与自由;概念论:本体;三阶段:主观性阶段,客观性阶段,理念阶段:意志和绝对理念,外化为自然界,逻辑学向自然哲学转化。
二、应用逻辑学:
1.自然哲学:具体内容: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
自然的认识:自然自身有限的存在;物质的自身作为精神的外壳;
三个阶段:机械论,物理论,有机论;自然界通过人而达到自身的自我意识;自然辩证法的人本哲学向精神哲学转化。
2.精神哲学:主观精神,客观精神,绝对精神
主观精神:人类学、精神现象学和心理学
精神现象学:意识的经验科学
胡塞尔现象学:客观存在放入括号存而不论,“悬置”起来,实现“现象学的还原”,将意识的层次显示出来;呈现意识的“意向性结构”,指向一个“意向对象”,意向活动同意意向活动存在不可分的结构,探讨一般意识结构,一种可能性,即“先验的”结构。先有可能性,后有现实性。
但同时胡塞尔认为现实的历史意义毫无哲学意义,必须将历史放入括号存而不论,才能开始谈论哲学,哲学谈论的仅是意识本身的结构,有能动性但永恒固定的无低高层次流转的结构。
精神现象学的构成部分:“意识”和“自我意识”
“意识”的三部分:感性确定性;知觉和事物;力和知性
1.感性的东西为抽象,概念则是具体的。凡是说出来的都是概念。我唯一能说的只有“这”,“这”确定下来的只是一个“这”的共相,同是抽象的。通过语言、语词,感性获得确定性,成为最普遍、最抽象的共相、概念。“倒名为实”。
2.对于共相的普遍性的主动性的把握,自觉地将我同对象对立,将自我超拔出物。
3.物自身的“感性”同“共相”的矛盾,即康德揭示的现象与物自体,自在之物的矛盾。
康德的先天综合判断:物的概念形成;面对先验对象,我们的先验意识具有统觉能力,用一个先验的对象的概念,将感性材料统摄,构成对象。构成的对象仅是现象,它自身存在不可认识的物自体。康德接触知性的本质,但止步不前。
黑格尔发挥康德的先验自我意识的统觉能力,讲意识提升到知性即理智的立场,从“力”的角度看待事物。现象是物自体的力的表现,取消物自体,将其纳入力与力的表现的河流中,感觉和直觉消隐。知觉的本质性特点为着眼于力,着眼于抽象概念的“力和力的表现”,将意识的思维层次提高到“超感觉世界”,将力的概念作为哲学概念来探讨。
力是知性的特点,知性探讨“何以可能”的问题,探讨的目的在于通过力和力的表现,抽象出普遍的规律。知性的另一个特点在于寻找规律,规律组成现象界,我们用规律把握现象界,则接触到事物的本质。但知性的思维方式导致静止,规律的世界观,要求知性上升到更高层次。
现象是无限复杂的,我们只能把握住其中一方面,从所有现象中可以取得规律,偶然现象也在规律中,因此本质规律在实践中不能同现象分离出来,现象即是规律,现象同规律没有区别。现象的王国就是规律的王国。相互间对立的规律本身即现象界的客观规律;不用区分现象和规律。从而引出新的规律:对立面的转化、统一的规律。新规律是理性的规律,不同于第一的知性的规律属于静态王国,其属于动态王国,即“第二个超感官世界”,属于“颠倒的世界”。
知性只是形式逻辑,理性涉及辩证法。第二超感官世界是辩证的世界,是对立统一的世界。这种自相对立自相矛盾在实践领域表现为“自由”。意识层面自相矛盾即自我意识。罗素的形式逻辑和数理逻辑无法解释“我”这个概念,认为其在科学上不合法,同时他认为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应为“有思维所以思维在”。
自然意识将“我”把“我”从“我”本身区别开,同时“我”意识到这种差别只是没有差别,从而导致“自欺”。人的意识具有自欺结构,艺术则创造一种自由活动,有意识的自欺即自由和自我意识的本质。
黑格尔的“将对象统一到自身”已经“自我欣赏”解释该问题。康德的“先验统觉”由自我建立一个经验对象,实际在考察自我。在认识对象的“我”过程中,“我”达到自我意识。
认知对象过程“我”将“我”自身设置进去,“我”的认识程度即我的提升程度。对象意识在知性处返回到自身、自我,至此“自我意识”在精神现象学中合乎逻辑地出现。

精神现象学:自我意识
自我意识本身:由意识所揭示出来的一个更深的精神层次。
自我意识结构:我和对象的对立统一关系
自我意识的三个环节:欲望、生命本身、类意识
自我意识结构的无限性
自我意识的独立与依赖:主奴关系以及其辩证法
自我意识的自由:斯多葛主义:“戴上枷锁,我还是自由人”。自由意识需要一个普遍的超越性的根基。“苦恼意识”。

二、客观精神:抽象法、道德和伦理
抽象法(法哲学),抽象法转向内心即道德,道德同抽象法结合形成制度,即伦理。伦理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

三、绝对精神:艺术——宗教——哲学
三个阶段把握绝对精神的方式:艺术以感性的方式;宗教以表象的、象征的方式;哲学用概念的方式
1.艺术:艺术哲学的三个层次:内容、形式、艺术家
内容方面的三个层次:
1、“一般世界情况”,即普遍精神、时代精神、民族精神。
2、特殊层次上的“情境和动作”。
3、个别方面的“人物性格”。
形式方面:自然的人化;艺术的客观性不在于外在自然界的客观性,而应是内心的客观性。
艺术家:艺术家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艺术家一方面是时代的产物,是时代精神的体现,另一方面,艺术家自身的精神、素养、情操、气质都是其自身得到独一无二的实现。
艺术史:以时代精神进行宏观划分。象征型艺术——古典型艺术——浪漫型艺术,艺术衰落。宗教哲学高于艺术哲学,艺术衰落后走向宗教。
2.宗教:
宗教的三层次:自然宗教(印度教,儒教、佛教、埃及、波斯的宗教);精神个体性的宗教:犹太教和古希腊的宗教教。最高宗教:基督教。
基督教的三阶段:《旧约》的“启示的宗教”;《新约》的“实证(Positiv)的宗教”;新教的“自由的宗教”,揭示了基督教的本质。
3.哲学
哲学就是哲学史(“逻辑和历史相一致”——马克思)
绝对精神与历史(“黑格尔是历史上第一个想在历史中发现一种规律的人”——恩格斯)
共产主义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至于怎么联合,在于人们自身去创造。

四、法哲学
   《序言》:
1.“法”又译作“权利”,即Recht。法的哲学作为权利的哲学,必须得到理解(verstehen),使其合理的内容获得合理的形式。
   2.《法哲学原来》序言:“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现实”和“现存”存在区别。“现实”即“Wirklichkeit”,具有能动性,词根“Wirken”即工作、活动、生产,形容词为“Wirklich”。从词根上看,“现实”即发展着的东西。“现实”一词应译作“实现”,作为动词或动名词翻译,即“凡是合理的都是在按照规律实现着的。”
   恩格斯得出另外一个命题:"凡是现存的都是注定要灭亡的。"
法哲学即权利哲学,法的德语同义词有权利(Recht)和规律或法则(Gesetz)。法是被设定的,非永恒的,出于人的自由意志。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里将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法律存在"存在"和"应当"的矛盾,存在的并不就是合理的,真正到合理要把"应当"考虑进去。
《导言》:
1。法的理念是自由,自由的概念是能动的,能动的概念是理念。
哲学上的法不是直接感觉到的,而是在法的实证(Positiv)、历史能动过程中或具体生活中体现出来。法律体现人自由的趋势,它的目标是"人生来自由"。
2。意志和自由的关系:法学以自由的探讨为前提,没有无自由的意志,也没有无意志的自由,无意志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
意志和思维的关系:意志和思维相同,都是理性。
康德认为真正的意志是理性。理性用在理论或认知方面,即理论理性。理性用在实践方面即实践理性,即意志。
3。自由的层次:
1、第一个层次:抽象自由:消极的、完全否定性的自由。
2、第二个层次:任性或者任意(Willkür)
3、最高的层次:具体的自由
4、任意的自由与法
人有了自由意志就有了原罪,人的自由形式是善,但内容上是恶的。人都有一种任意行为的冲动,这种冲动的结果可能是不道德的,但是我们应该把这么一种任意的冲动放入一个合理的体系中去,是其的结果成为道德,即为法。
真正的自由意志应该是主、客观的相统一,作为任意的意志是主客观相分裂。自由意志把主观的自由作为自己的客观对象来追求,因此主客观是相统一的。所以在意志的里面就是希求自由意志的那种自由意志,才是真正的意志。
主观的自由意志变成客观的自由意志是一个过程,每个人的意志能够提升到一种普遍意志,法在世界精神那里达到绝对,也就是说在世界历史那里达到绝对,世界历史是一个法庭。
《法哲学原理》的方法论: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在科学上唯一正确的方法"一一马克思、恩格斯

4.抽象法
1、人格(Persönlichkeit)和所有权
所有权不单纯是一个人和物的关系问题,而是人和人的关系问题。通过自由意志地占有,才是"所有"。
所有权的三个环节:
第一、占有
占有的三种方式:1)直接的把握。2)给物以定形。3)在物上标明"我"
第二、物的使用
第三、转让(价值的量的体现)
2、契约
契约是不同意志的统一。卢梭区别公意和众意。黑格尔针对卢梭,认为共同意志不是普遍意志,普遍意志更高,而共同意志实质仍是众意。
3、不法(Unrecht)
黑格尔的辩证法体现在:他认为不法恰好是法的一种现实性表现,有不法才能体现法的威力。道德比法要更高,它是人格的一贯性。

5.道德
道德:非自在的自由意志,而是自为的自由意志,“自我相关的否定性。”
道德和法的区别:
法是禁令,道德主要不是禁令,道德多为肯定性的要求,是两个意志的关系,是与他人的意志相互之间的协调。法就两个意志的关系而言,多为否定性的关系,道德多为肯定性的关系。
道德的三个层次:
一、故意
二、意图
康德“为义务而义务”。
黑格尔“人有权把他的需要作为目的,生活不是什么可鄙的事情”。
三、良心(gewissen)
康德的良知是空虚的形式,主要是无矛盾的形式逻辑上的自身相一致,形式主义的道德论。黑格尔认为,形式上的逻辑相一致实际上需要前提,康德忽视了前提。黑格尔认为,理性的法则体现在个人的良心里,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但理性在良心中实际上又是主观的,良心应是一种孤独的状态。
黑格尔批评良心,认为形式的良心从自然意志出发,会成为恶的出发点,需要达到自由意志。
黑格尔认为低层次的伪善是“道德观点中主观性的最高峰”。高层次的伪善则是:出于善的动机,为了善的目的,不择手段。同时黑格尔批判“优美的灵魂”。

6.伦理
伦理的三个层次:
一、家庭
二、市民社会(提高到普遍形态的精神实体)
1、劳动和需要的体系
劳动的分化形成三大等级:农业等级、产业等级、普遍等级。
2、司法
法律并非简单的汇编,而是体现一种原则,应从普遍性上把握。法的精神。
3、警察和同业公会
三、国家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将国家归结成意志的原则,是偶然的相互重合的意志构成共同意志。黑格尔驳斥卢梭,认为国家并非共同意志的产物,而是普遍意志的产物。
黑格尔对国家的讨论:国家法、国际法、世界历史。
1. 国家法
卢梭的“有机观”,孟德斯鸠的“机械观”。
黑格尔对卢梭有机观进步发展。
三种权力的划分:
一、王权(包含行政权和立法权)
二、行政权
三、立法权
另:人民群众是无机体,无组织、无定型,容克贵族(Jungherr)即土地贵族起决定作用。言论自由。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那么国家就消亡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要求推翻现存的资本主义国家。
2.国际法(对外主权)、世界历史
康德认为国家间的关系应存在国际联盟,国际法加以解决。黑格尔推崇战争,国家的荣誉应表现在个人为国家而牺牲的英勇义务上。战争是有理性的,有理性的战争就有国际法。
人类社会有世界理性、历史理性来裁定,因此进入世界历史,而“日耳曼世界”,即基督教世界,认识到“一切人都是自由的”,日耳曼世界已经将普遍自由的原则具体化,只是未完全在现实中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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