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银行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和财政部。2003年4月之前,人民银行是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成立,成为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并履行原由人民银行履行的大部分银行业监管职能;人民银行则保留了中央银行的职能。财政部是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
(1)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是中国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其他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以及受其监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特定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相关法规,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监管职责包括:制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核银行业及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方面的审慎运营规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违反适用银行法规规定的行为采取纠正和惩罚措施,包括责令暂停及关闭部分银行及金融机构的业务;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的资格;编制及出版中国银行业的统计数据和报表等。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一般包括对银行运营场所的检查,要求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说明,对与银行运营或风险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要求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进行说明,以及审查银行保存的文件和资料。中国银监会也通过审阅商业银行定期提交的财务报告及其他报告的方式进行非现场监管。如果银行未能遵守有关规定,中国银监会有权采取纠正和惩罚措施,其中包括罚款、暂停若干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分配及资产转让,以及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如果某家银行机构发生了信用危机,中国银监会可能对其实行接管,或者安排该机构重组。有些情况下,如情节特别严重或商业银行逾期未按中国银监会要求改正的,中国银监会可能会责令该机构停业,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
(2)人民银行
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及维持金融市场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规,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颁布和执行履行其职责必要的命令和规章;通过确定基准利率、确定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比率,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向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办理贴现及进行公开市场业务;监督管理境内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持有、管理、运营中国的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经理国库;维护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搜集金融业的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并作出预测;监督信用信息搜集和评级行业,推动全国信用系统的建立等。
(3)财政部
财政部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拟定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此外,财政部还负责对我国银行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从2007年1月1日起,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正式实施。
(4)其他监管机构
根据不同的业务和运营情况,我国的商业银行还受其他监管机关的监管,主要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审计署等。其中: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资格认定与管理等;中国证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基金设立、基金托管、证券发行、上市以及上市银行的监管等;中国保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代理业务的等事宜的审核审批;国家审计署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例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