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法司
是中国旧制三个司法机关的合称,明清前的朝代基本都是有实无名,直至明清才真正确立“三法司体制”。《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
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亦称“三司会审”。明代审判机关合称“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清代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审判机关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但此时三机关的职权与明代大不相同。
2、五刑
最早的刑罚是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是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yi)刑-割鼻子,剕(fei)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等在内的肉刑。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从汉初的文景帝废除肉刑开始,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产生了,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鞭笞、杖击、徒刑、流放和死刑),最初在隋代《开皇律》中作为刑罚体系得以体现,随后由唐代《唐朝律疏》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的重大进步。
以上几种主刑都是针对男性犯人而言的,对于女性犯人,五刑则是指:刑舂,拶刑,杖刑,赐死,宫刑。
3、十恶不赦
在我国古代的封建刑法制度中亦有“十恶”之名,它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到了隋唐,经过隋代《开皇律》与唐代《唐律疏议》对之的进一步的修订,就正式形成了'十恶不赦'的罪名说法。它的主要内容有:
1)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2)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
3)谋叛。指背叛朝廷。
4)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
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
8)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
9)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
10)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由于'十恶'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所以自隋唐确立'十恶'之罪以后,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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