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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这 22 个小技巧,民诉想丢分都难
2021-08-31 18:25·众合法考

程序内容复杂、知识点太多......还在头疼怎么学习民诉吗?

好消息好消息!合合菌为大家整理了戴鹏老师书中所列 22 个民诉学习小妙招,保证你看完后,想拿低分都难!

01

辩论原则vs处分原则

1.裁判超事实,违反辩论原则;

2.裁判超请求,违反处分原则;

3.既超事实又超请求,两者都违反。

02

反诉vs反驳

假设没有原告的主张,被告就自己的主张能否单独向法院起诉:

1.能——该主张是独立的诉,构成反诉;

2.不能——该主张不是独立的诉,仅仅是一种反驳主张而已。

03

当事人住所地判断

1.看起诉时该当事人住在什么地方?

2.什么时候来的,住满 1 年了吗?

① 满 1 年,此地为经常居住地,由该地法院管辖——搞定!

② 没满 1 年,该当事人没有经常居住地,去找户籍所在地。

3.户籍迁出,没有落户,找原户籍所在地。

04

合同管辖三步走

1.专属管辖优先;

2.没有专属管辖,若存在管辖协议且有效,由协议所选择的法院管辖;

3.法定管辖

① 首先挑出被告住所地;

② 然后看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a 没有实际履行但住所地与约定履行地重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有管辖权;

b 没有实际履行且住所地与约定履行地不重合——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

③ 合同实际履行了: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约定履行地为准。

05

移送管辖vs管辖权转移

移送管辖的本质是纠错,而管辖权转移的本质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调整。

06

当事人适格vs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是适格当事人的基础和前提。可以表述为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主体并不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07

适格当事人与实体法的关系

1.实体法中规定直接规定责任人,如“由A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就直接以A为被告。

2.实体法规定连带责任的,如“A和B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视权利人的主张确定被告:权利人主张A承担责任,A为被告;权利人主张B承担责任,B为被告;权利人主张A、B都要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3.实体法规定“A承担责任,B满足一定实体条件才承担补充责任或者相应责任”,首先以A为被告,是否将B列为共同被告要视权利人主张而定。

08

有独三vs共同原告

区别有独三和共同原告的方法在于:

第一步:找出案件的原告、被告,再找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本案的诉讼标的)。

第二步:待判断的主体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法律关系:

1.此人与被告之间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的法律关系——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2.此人与被告之间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虽不同,但类似的法律关系——普通共同诉讼共同原告;

3.此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与本案诉讼标的相同或相类似的法律关系——有独三。

09

证明责任的分配

原则: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均如此,侵权纠纷中,原告证明侵权法律构成要件,被告证明免责事由)。

倒置:存在倒置的两类规定(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倒置;过错推定的过错倒置)。“一个原则,两类倒置”解决证明责任“三步走”。

第一步:一个原则一“谁主张,谁举证”。

① 原告证明侵权构成要件。

② 被告证明免责事由。

第二步:根据民法的规定判断归责原则(是否无过错责任原则)。

① 如果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构成要件包含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三要件。

② 如果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构成要件包含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四要件。

第三步:根据民法的规定判断是否存在“两类倒置”。

存在“两类倒置”的,将该倒置的要件倒置给被告证明即可。

①环境污染案件因果关系倒置。

② 过错推定案件过错倒置。

10

延期审理两个考点

1.延期审理的文书用决定书,而不是裁定。

2.延期审理的本质是诉讼出现障碍致使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下去,需要推迟开庭或择日开庭。

11

当事人死亡的处理

1.起诉前死亡:没有适格原告或者没有明确被告,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的裁定驳回起诉。

2.诉讼中死亡:

① 一般的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应当裁定诉讼中止。诉讼中止后分情形讨论,如果继承人表示愿意继承,则变更当事人诉讼继续进行;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则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② 离婚诉讼,追索赡养、扶养、抚育费案件,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由于案件诉讼标的是身份关系,不能继承,所以直接裁定诉讼终结。

12

各程序的举证期限

1.普通程序:当事人约定或者法院指定,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 15 日;

2.简易程序:当事人约定或者法院指定,不得超过 15 日;

3.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约定或者法院指定,一般不得超过 7 日。

13

三撤中当事人地位

1.应当以起诉第三人作为原告;

2. 以原审原告、被告、有独三为共同被告;

3.原审无独三分情形讨论: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为共同被告,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为第三人。

14

三撤的中止执行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要想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1.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即就执行标的向执行法院主张权利),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即裁定中止执行;

2.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法院可以准许。

15

三撤与再审竞合

原则——再审优先,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处理。

例外——如果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基于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中止再审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时要注意对第三人上诉权的保护,即:如果适用一审的再审,直接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即可;如果适用二审的再审,则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16

二审中当事人地位判断

首先判断上诉人,很简单,谁上诉谁就是上诉人。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提起上诉人应当具有上诉权,如一审判决中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没有上诉权,故就算其提起上诉,也不能作为上诉人。

其次判断被上诉人,在复杂当事人的情形下,被上诉人的判断存在一定困难,可以按照以下方法:

第一步:逐项划出一审判决;

第二步:逐项划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第三步:将上诉请求和一审判决对比,假设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完全成立,即假设二审法院完全按照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改判。此时相较于一审判决而言,谁会受到损失(包括权利的减少或者义务的增加),谁就是被上诉人。而相较于一审判决而言不会受到损失的人按照原审地位列明即可。

17

关于增加诉求 / 提出反诉

1.一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

一审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考虑两审终审制度

①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此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是保护当事人上诉权。

②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法院合并审理。

3.再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考虑再审范围有限原则

①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②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法院应当准许:

a 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b 追加新的当事人的;

c 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d 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18

需要公告的程序

1.诉讼程序中:

①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申报权利;

② 公益诉讼中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和解协议予以公告;

③ 检察机关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进行诉前公告;

④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2.非讼程序中:

①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死亡的申请人,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②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③ 公示催告程序(两次公告):

a 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b 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19

起诉行为对支付令效力的影响

1.债权人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经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失效。

2.债务人起诉:

①债务人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视为书面异议,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

②债务人向其他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20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

1.判决(房屋)——执行(房屋)——异议主张权利(房屋):其本质在于执行的内容(这套房屋) 即为判决指向的对象(这套房屋),判决书确定了执行标的物(房屋)的权属。案外人要维护权利,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生效判决,属于原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判决(金钱)——执行(房屋)——异议主张权利(房屋):其本质在于执行的内容(房屋)并非判决指向的对象(判决仅仅是归还借款),判决书尚未确定执行标的物(房屋)的权属,案外人对房屋主张权利与原判决无关,无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生效判决的错误,此时是案外人与申请人对房屋的归属产生纠纷,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执行异议之诉)。

21

对变更、追加当事人裁定救济

1.一般情形下,法院作出变更、追加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后,申请人、被申请人、其他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2. 申请追加、变更依据实体法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才对义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时,申请人、被执行人、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以被申请人为被告;被申请人对变更、追加裁定不服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

22

起诉or仲裁

注意分析问题的思路:从主管到管辖。

需要分析的问题是:是否存在有效仲裁协议?

1.如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应当根据仲裁协议仲裁,而不能起诉(此时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

2.如不存在有效仲裁协议,此时由于没有仲裁协议,故当事人可以起诉(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者达成仲裁协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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