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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警察的规范化执法

【正文】
    

  一、司法警察执法活动中面临的工作压力


  司法警察主要工作任务就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但日常工作中时常出现诉讼当事人无理取闹,法庭外互相殴打,甚至辱骂法官,而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权利比较模糊,执勤法警压力大,难以处置。


  1、涉诉信访过程中,面对当事人的侮辱辱骂,法警难以执法。2011年涉访人员胡某某,无理上访,在法院找不到任何说法,便无理取闹,纠集妻子、残疾的儿子在法院门口大吵大闹,用高音喇叭辱骂法院院长、承办法官,在法院内外造成严重影响,在预防和控制过程中,因其行为仅仅是辱骂无殴打行为,虽影响办公秩序,又没有损坏任何公物。执勤法警采取的工作方式只能是说服和劝导,无依据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法律未赋予法院司法警察治安处罚权),法律的威严、法官的尊严被肆意踩踏。


  2、哄闹围堵大门时,法警执法权利和自身权益受到伤害却无力保护。2010年上午8时左右,四十多名不明身份人员突然强行冲入法院大门,拦截公务车辆,阻止人员出入。当他们的违法行为被严厉制止时,更是对执勤法警胡搅蛮缠、动手动脚,撕破了法警警服,现场一片混乱,秩序无法控制。最后,在分管院长指令下,调集公安特警和中院警力才得以控制。在整个事件处置过程中,因法院无明文规定,什么情况下,违反什么规定,可以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由谁来解决?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可《条例》未赋予司法警察独立处置权。执勤法警只能“骂不还口,打不还手”,换来法院的正常秩序。


  3、审判活动中,在法庭外,法院内当事人相互谩骂、殴打事件,法警难以处置。2012年,刑事审判庭在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时,开庭前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家属情绪异常激动,不顾执勤司法警察的制止,在法庭外发生相互指责、谩骂、殴打事件。此类事件严格意义上说不属于法警“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职权范围,但毕竟发生在法院内影响法院工作秩序。执勤法警只能在加以劝阻的同时求助公安部门协助处理,而公安部门对这类治安事件的管辖认识比较模糊,对发生在法院内部的治安案件均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脱,一般不会轻易出警处置。由于执勤法警没有什么处置权,对法院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只能保持在保安级别。司法警察执法的威慑性无法体现。


  二、司法警察执法规范的重要性


  开展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活动的根本目的:进一步提升警务保障、机关安全保卫的规范化建设水平,强化司法警察文明、规范、高效为民执法的理念。要求警队在日常工作中形成警务学习、训练经常化,队伍管理制度化,警容风纪正规化,执法动作标准化,的行为模式。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全面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1、思想上重视,树立正确执法理念。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正确的执法理念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保证,是做好执法工作的前提,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的作用,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明确“权从何来,为谁执法”的问题,杜绝“违法执法,暴力执法”切实打牢为民服务的思想,把执法的全过程看作是为人民服务的全过程。


  2、严格《四项规则》,强化命令意识


  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要求履行值庭、看管、押解、安全检查职责。《四项规则》对履行职责中的司法警察提出严格、明确、具体的要求,细致到值庭的姿势,押解的位置、动作,看管的交接及安全检查的引导。每一个环节精确到从预备、实施到结束的全过程,是法警队伍建立以来涉及面最广、内容最全面、分类最细致、实用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执法活动中值班长要严格带班制度,从警务任务的下达到完成警务工作的讲评,警务活动中督促每一名司法警察严格按照规范、指令不折不扣的完成,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4、加强调研,积极探索。


  面对日趋复杂的法制社会环境,面对诸多新类型、疑难案件的出现,以及案件量的迅猛增长,各种社会矛盾的涌现把法院工作推上了风头浪尖。尤其是涉诉信访、机关安全保卫等事件处置过程中,面对不明真相群众的无端辱骂,面对冲击大门上访群众的撕扯,面对手持农药、易燃易爆物企图自杀的群众,面对相互殴打的诉讼当事人……司法警察承受前所未有的工作压力。面对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难点问题要不畏、不躲、不避,理清思路、积极面对。加强对平时遇到的难、重点事件的研究,分析不同情况下,警力处置的特点,根据不同类型的事件研究不同的处理方法、方式,必要时形成书面材料。多向上级警队请示、报告,促进规范化执法的全面提升。


  3、制定预案,靠前指挥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各种利益冲突、社会矛盾进一步显现,闹访、群访、无理上访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司法警察处于处置突发事件的第一线,这就对执勤法警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警察不仅要熟悉法律,会运用法律法规,说法说理,还要精通业务,更要有过硬技能,特别要有效提升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警队工作中要加强处置各类涉诉,突发事件的研究,分析不同情况下的警务处置特点。根据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司法安全事件,研究警务活动的处置规律、办法,平时演练要与实战相适应。遇有突发事件执勤司法警察在处置过程中,迅速报告、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严格按制定的预案处置,各级警队领导、院分管领导要靠前堵截、随时掌握事态,及时果断下达指令,把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避免事态扩大为暴力事件。


  三、司法警察履职规范化完善是新形势的需要


  司法警察职责是司法警察执法的依据,履职规范化的完善根本上解决司法警察对各类案件的处置,特别是围堵大门、哄闹法院、法院内打架斗殴事件,规范执勤法警如何执法、怎样执法,杜绝执法者违法执法现象。


  1、加强规范化建设,赋予司法警察相应执法权,全面提升司法警察履职能力。通过对《执法规范》和《四项规则》系统学习,不难看出,规范性文件更多的把法警的职能定位在维护审判秩序、预防控制违法嫌疑人,采用的方法只能是说服和劝导,虽然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由于规定不明确,对违法嫌疑人的制止极易变为司法警察自身违法。对法院内当事人互相辱骂、殴打的处理,涉诉上访、闹访、堵门事件的处理,如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享有一定的执行权,对于避免工作矛盾、妥善解决问题,增强执法权威都能有一定的作用。对发生在人民法院内的治安事件和维稳工作中发生的治安事件,如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加执法活动,就必须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就应当给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与其执法行为相适应的执法权力,充分发挥法院武装力量的作用,维护司法权威。


  2、司法警察基本素质具备了行使相关警察权的能力。


  现行的司法警察队伍主要来自部队转业干部和公务员考试招录的具有本科以上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专业素质,有些警队的法警甚至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可以借鉴公安机关执法管理模式,通过集中培训,参加执法资格考试的方法对考试合格的司法警察颁发执法资格证书,赋予相应的执法权。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的地位不断提高,对执法合法性也要求更高,而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涉诉期间(包括立案、审理、执行和涉诉信访等各个工作环节)都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我们要以最高院关于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开展的执法规范化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夯实执法基础,提高队伍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把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完全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规范执法、依法执法,为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优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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