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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在法院外不具有执法权”?《 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司法解释》废止了?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胡仕浩、何帆两位领导对《实施办法》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解读。胡仕浩、何帆两位领导的《实施办法的理解和适用》涉及扰乱法庭秩序罪及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权的表述,突破了笔者以往的法律认知,特摘录出来,希望有兴趣的朋友大家探讨。



       原文如下:“由于立法未授权法官当庭径行判处扰乱法庭秩序罪,也未赋予司法警察在法院之外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办法》对法庭秩序维护、法警执法权限等相关内容未作突破。对行为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等犯罪的,《办法》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在法院之外威胁、侵害法官权益的行为,《办法》要求相关法院商请公安机关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文件,司法警察仅在法院内部具有执法权,在法院外不具有执法权。”



     一、2012年12月1日施行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关于司法警察执法权的规定摘录


       《条例》中关于司法警察职权的第二章全文如下: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 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遇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其中,可能笔者法律知识欠缺,怎么没有看出司法警察仅仅在法院内部具有执法权的规定,第九条到第十四条的规定中,难道也只适用于法院内部?难道司法警察以后不能出院门执法了?



   

         二、扰乱法庭秩序罪司法解释的规定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4年9月26日  法复〔1994〕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确定罪名、适用法律条文以及审理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对于这种案件,可以由该法庭合议庭直接审理、判决。如果原审判组织是独任审判的,则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审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应移送公安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在网上找了半天,也没有找出该《司法解释》废止的规定,不知道谁能赐教一二?


   三、没有了,都是最高法院的规定,笔者也不知道听那个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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