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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春秋战国时期秦国郡县制发展

前言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发展的一个重大转折阶段,它的出现不仅体现在不同的文化观念上的空前繁荣,也体现在不同的学术观念之间的激烈碰撞,以及对传统的传统制度和宗法观念的持续颠覆。

其中郡县制是打破中国古代宗法分封制之后产生的一种地方性的行政体制,它的出现,使周王朝时期的封建政权迅速崩溃瓦解,从而促进了诸侯国封建王朝中央集权体制的形成。

最有代表性的则是春秋战国时期的秦国,直接借助郡县制的建立而一举强国,从最开始的边陲小国迅速发展成了战国七雄之一,之后吞并天下,建立了中国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秦。

可以说,郡县制的出现,对当时和以后的社会和政治都有很大的影响,需要相关研究部门对这种政治体制进行一些研究,才能更好地揭示它的发展轨迹。

笔者浅析了秦国郡县制度在春秋战国时代的形成和发展情况,有助于对秦国郡县制度有一些的了解。

秦国郡县制度的出现背景

西戎、犬戎、申侯三国联合起来,在骊山下击杀了周幽王。秦襄公率领大军前来救援,而且打得十分英勇,战功赫赫。

其后,为避犬戎,周国将都城往东移至洛阳,秦襄公在迁都途中,派兵护卫周平王。周平王封秦襄公为诸侯,将岐山以西之地分封于秦襄公。

周平王相信,大戎国违背天理,侵占岐山等地,秦国若能进攻,将大戎国赶走,那就可以得到这片土地。周平王与秦襄公的立誓后,册封了秦襄公为侯爵。在这段时间里,秦襄公建立了自己的王国,与各国的使节们进行了交流,享受着他们的特权。

自此,秦国正式建立,不过周平王的巨额封赏都是虚有其表,秦国名义上是一国,其实并无疆土,故而大戎国依然占据着岐山等地。

公元前750年,秦文公带兵攻打犬戎,犬戎大败逃之夭夭。秦文公收留了周朝余民,使其势力扩展至岐山,但却将岐山东面的土地交还给了周朝,由此可以说,秦国实际上是占据了岐地。

春秋时期的楚国最开始设县,根据记载,历史上楚武王灭了权国,改为县,是“设县之始”

而郡的出现在春秋晚期,最早的记录是晋惠元年(公元前650年),晋的公子夷吾对公子挚说:“郡县已有。”

晋定公十九年(前493年),赵简子率领大军攻打齐国,其誓言中有“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的记载,可以说是最早记录了郡的出现。

秦国设县之初,始于秦武公。秦武公登基后,秦国实力逐步壮大,特别是对外征战屡胜,使秦国疆域日益扩张。出现来看直接受中央机关直接管理的“县”

秦武公十年,即公元前688年,冀地大戎国被击溃后,方才设立县。秦武公十一年,即公元前687年,设立了杜、郑两县。

春秋战国秦国郡县制度的发展状况

在春秋时期的各个国家中,秦国设县是很早的,可是,在之后的一段时期,县在秦国的发展却非常慢。

《史记.六国年表》中有记录显示,秦国从秦厉公二十一年开始,在频阳设立了县。秦惠公十年在陕设立了县。

总体来说,秦国在秦孝公以前,秦国一直推行的制度依旧是国野制。秦孝公登基后,就深深的感受到了各国对秦国的轻视,觉得这是一种耻辱。

为了使秦国强大起来,秦国开始重用中原的商鞅,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使其国家的郡县制度逐步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秦孝公六年,秦孝公封商鞅为左庶长。秦国于秦孝公十二年,开始了一次大范围的乡兼并,建立了一个比较大的县城,每一个县都有一位县令,全国共有四十一县。商鞅变法以后,秦国建立了郡县制度。

秦孝公执政期间,由于地域所限,秦国并未有郡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郡县制度的发展才刚刚起步。

秦国最早建立的郡县为上郡,始于秦惠文君十年,即公元前328年,同年魏国割让了上郡和十五个县,此后秦国征战四方,大获全胜,秦国的郡级行政区划也在不断扩大。

惠文王十三年,庶长章进攻楚国丹阳,将丹阳之主活捉,并斩杀八万人。此后,庶长章又对楚国汉中发动进攻,占领六百多里土地,设立了汉中郡。

昭襄王二十九年,攻破魏国河内,魏国将安邑拱手相让。昭襄王二十九年,白起率军进攻楚地,以楚地的郢地为南郡,楚王被击败后逃之夭夭。

嬴政五年,蒙骜带兵攻魏,占领了酸枣,虚,燕国,长平,山阳城,雍丘,建立了东郡。秦王嬴政统一六国后,曾在六国故都各设郡,直至此期间,郡县制度才逐步在我国逐渐实行。

从上述内容可以得出,秦国郡县制度在春秋战国期间的发展有三个阶段:

1.萌芽期

秦国在郡县制度的发展初期,其发展得比较慢。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县的产生以及各国间长期的兼并战争。不过,秦国的立国时间并不长,国力也很有限。

同时,秦国长久以来也深受国野体制的影响。由于史料的缺乏,秦国郡县制度在当时的具体情况很难得到证实。

比如,县的组织构成上,官员的名号、爵位、职务等等。但有些地方是比较肯定的,秦孝公登基之时,秦国地处雍州,地处偏远,与中原各大诸侯并无联系。

而且秦国和其他六国比起来,实在是太过落后了,商鞅变法的时候曾记载了秦国当初的县,按照一定的顺序的相关记载来看,之前秦国实行的县制,无论从性质还是制度上来说,都要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

2.完善期

秦国的县制度在秦孝公时代逐步走向了完善。在这一时期,由于秦孝公推行了商鞅的改革,秦国逐步发展壮大,县制度也逐步在全国推行。

秦孝公六年(前356年),商鞅颁布法令,将原先属于军队基层编制的什、伍,移植到地方的体制中,将百姓也编制到军队基层中编制的什、伍,将原来分散的个体小农家庭全面系统地组织起来。

“什”、“伍”既是秦国最基本的地方行政机构,又是以后普遍确立的“基层”单位,可以有效地联系国家与封建个体的小家庭之间关系的有利路径。

秦孝公十二年,秦孝公收编了小乡,小乡合并组成了一个大县,一共有四十一个县,每一个县都有一位县令。商鞅认为,从县制度的推广,到建立君主专制,不仅打破了传统的分封制度,而且对巩固封建专制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3.制度化时期

秦国从秦惠王时代开始,一直到秦王嬴政统治期间,这是郡县制度发展的制度化时期。

到了这个时候,秦国的实力越来越强,并且发动的兼并战也屡战屡胜,疆域越来越大,县城也越来越多,一个新的行政区划,郡的行政体系开始出现,郡县两级的行政制度开始逐渐完善起来。

而且,随着郡县制的发展,与之相关的制度也在逐步完善,在调动更多的精锐士兵和保持战斗力的同时,郡县的征兵和户籍制度也起到了该效果。

郡县制逐步走向制度化和成熟,使秦国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秦国郡县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发展及其意义

1.强化了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制度

夏、商、周三个王朝,在国家组织形式上,仍保留着原始社会的部落联盟特征,而社会的等级制度划分,则是以血脉宗亲关系的亲疏远近。

周朝的时候,周天子的地位已经从诸侯之子变成了诸侯之君,但各诸侯国依然有很大的自主权,除了表面上要听从周天子的命令,还要向朝廷缴纳少量的赋税外,诸侯国掌握着整个领地的军事、政治、财政,就算是封地的继承者选择上,诸侯国也有着绝对的自主权,周王朝也没有资格插手。

“周天子”只能在诸侯国的继承者选定之后,再将其册封,之后,随着皇权日渐衰落,周天子也就基本上已形同虚设。

秦国在春秋战国时代郡县制度确立以后,郡县就成了中央政权的基本机构,不过郡位于中央与县级之间,必须要对中央负责,而在该郡的管辖范围之内,执行中央的法律和法规。

比如秦汉时期,郡守每年都要向朝廷上报一年的政绩,县也要上报给郡,由中央或郡对部属进行考核,有功者可以得到嘉奖,有过的则降级,重则免官、服刑。

通过下层对上层的管理,形成一种严密的上下级关系,强化了中央集权。另外,秦代还设立了一系列完备的监察制度,由中央派州监、刺史、郡县等,郡县也各浅派督邮、廷尉去管理县或乡。

刺史、督邮等可以在任何时候,对有罪的守、令、官员等进行弹劾。由上而下,层层监督,确保了中央政令的迅速发布和统一。从而进一步巩固了封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

2.进一步完善封建官僚体制

郡县制建立后,最大的变化则是官员中的爵位和官吏的分离,同时还有一些地方官吏的文职和武职的分离,这一切都对封建制度的完善起到了促进作用。

在当时的世禄世卿体制下,官员与爵位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个人可以通过血缘关系来世袭或被封赐相应的爵位,这是一个阶层地位的象征。又因为该等级身份承担一定的职务,称之为官吏。

这种世袭的官僚体制,使官员和人才队伍不能再吸收“新鲜血液”,从而制约了各阶层人才的正常流通,而那些有才能的人,顶多也就是以“门客”的名义,在官员和封邑的主人手下生活,比如春秋战国时代的齐国孟尝君,就曾有过“门客三千”的说法。

郡县制的建立,使官吏的世袭制得以破除,其后,世禄世卿制度不断解体,官衔与爵位也逐渐分开。不过在秦统一以前,封爵和册封是一体的,自从商鞅改革之后,爵位就被用来给奖励军功上面。

秦国在实行商鞅变法以后,原有的等级制度逐渐被军功爵制所取代。

由于秦国长期处于战争状态,每级的官员的军功都很浓厚,所以无论大小官员,都是在军队中立下汗马功劳之后,才会被册封。

所以秦国所实行的军功爵制与官吏体制有着紧密的关系,是一种官爵合一的特征。

秦朝建立后,随着兼并战争的结束,国家进入了一个和平的时代,由于爵位和册封官职的制度发生了新的变化,爵位与官职开始出现分离,有爵位的人不一定成为官员,做官的也不一定有爵位。

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郡县制度的广泛实施,地方政府的权力结构日益膨胀,各级官员的功能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封爵的范围也不再局限于军事上。

在官职和爵位分离的同时,地方各级官吏也出现了文官、武官的分化。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诸侯国的文官、武官的分离越来越多。从实质上讲,实行文官与武官的分离,是君主控制群臣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结语

总而言之,由于实行了文武官的分之后,使大臣们的权利更加分散,群臣之间也互相制衡,从而防止了官员们的专权,导致皇帝行动虚设的局面。

但是,由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的治理功能出现了分工的必然结果,这既有利于官员们发挥自己的专长,又保证了国家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史记》

《秦史》

《左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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