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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制度历史与发展

婚姻家庭

  人类两性、血缘关系进步到社会制度范畴的婚姻家庭,是一个复杂、曲折、漫长的历史过程。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原始社会早期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那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在群体内部,男女成员在两性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从最初的那种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群婚制的各种形态。从广义的婚姻家庭的概念的意义上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 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另外,恩格斯还对未来的婚姻家庭制度作了科学的预见,断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的时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
 

群婚制

  (一)群婚制
  根据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划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
  1、血缘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度,亦称血婚制或血缘家庭,指在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中级阶段,在同一原始群体内,同一行辈或同一年龄阶段的男女即是兄弟姐妹又互为夫妻的集团婚姻形式。它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也是人类两性关系史上产生的第一个禁忌原则。这一规则排除了纵向的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直系血亲间的两性行为;两性行为只能在同一行辈的男女之间进行。“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数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所有的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又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子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除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好义务(现代的说法)。同胞兄弟姐妹、再从(表)兄弟姐妹和血缘更远一些的兄弟姐妹,都互为兄弟姐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①据此,血缘群婚制的基本特征可以概况为:在同一原始群体内部,根据人们出生先后的辈分或年龄划分允许通婚的集团,纵向的不同辈分的集团之间不允许存在两性关系,横向的相同辈分的同一集团内部则即是兄弟姐妹,又是夫妻。
  与血缘群婚相适应的血缘大家庭,其实是一概低级的有纵向两性禁忌的群婚原始群体;一个群体,即是一个血缘大家庭。
  2、亚血缘群婚制
亚血缘群婚制,又叫伙婚制、亚血缘家庭或普纳路亚家庭,是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高级阶段所存在的群体婚姻家庭形态。是指若干数目的姊妹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是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是却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姐妹--起初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间的通婚,因而是群婚制发展的第二阶段,亦是群婚的高级形式。

简介
  
“按照夏威夷的习俗,若干数目的姐妹--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即从(表)姐妹或更远一些的姐妹--是她们共同丈夫的共同妻子,但是在这些共同丈夫之中,排除了她们的兄弟;这些丈夫彼此不再称为兄弟了,而是互称为普纳路亚。……同样,一列兄弟--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则跟若干数目的女子(只要不是自己的姐妹)共同结婚,这些女子也互称为普纳路亚。”这是亚血缘群婚的典型形式。基于此,亚血缘群婚制的实质特点就是:一群姐妹有着她们的共同之夫,但她们的兄弟除外;一群兄弟有着他们的共同之妻,但她们的姐妹除外.
 
组织形式
  基于亚血缘群婚排除兄弟姐妹两性关系的内在特征,可以看出,形成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把握每个人的血统关系,是亚血缘群婚制得以推行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要求;而在人们知其母、不知其父的集团群婚状态下,母系血统即成为当时认定血缘联系的唯一依据。这样,从亚血缘群婚中衍生出了人类第一个有规范的社会组织形式--氏族,并且一开始只能是母系氏族,即一个由出于共同的女性祖先、按照母系确定其血缘关系的后裔所组成的社会集团。从此,婚姻双方分别属于两个出自不同女性祖先的母系氏族,本氏族的一群男子只能与另一氏族的一群女子互为婚配对象,两个氏族之间同一辈分的男女实行群婚;同一氏族的男女基于共同的女系血统而被禁止两性行为,因而这种婚姻模式必然实行氏族外婚制。但这种分化的氏族仍以原始群体为母体,隶属于更大的原始群体--由若干个依据女性血统建立的氏族所组成的部落,不同氏族的男女婚配只能在部落内部的氏族间进行,因而又形成了部落内婚制。

血缘团体
  亚血缘群婚制下的氏族实际上是一个女系血缘家庭,所以氏族反映了后世家庭的原始形式,具有了家庭的一定功能--它既是一个血缘团体,又是当时的基本生活、生产单位。族外婚不仅是通婚的原则,也是氏族家庭的最高组织原则。它排除横向的兄弟姐妹间的两性关系,它是人类婚姻史上的又一重大进步。恩格斯指出:“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化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两性关系,那么,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姐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这一进步由于当事者的年龄比较接近,所以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难得多。……不容置疑,凡血亲婚配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当作惯例和义务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
  
(二)对偶婚制
又称“偶婚”。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相对稳定地互为性伴侣的婚姻形态。产生和存在于原始社会晚期,是从群婚制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形式。随着原始社会的发展,排除血亲通婚的禁例越来越严格,终于摈弃了任何形式的群婚制,代之以对偶婚制。对偶婚虽然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但并不是男女双方的牢固结合,很容易为男女双方或一方所破坏。对偶家庭也很脆弱,在氏族公有制的基础上,它是不可能脱离氏族而独立存在的。对偶婚和对偶家庭仍以女子为中心,成婚后定居于女方氏族,所生子女是母方氏族的成员而不是父氏族的成员。对偶婚制的形成引起了一系列重要的后果。过去在群婚制下只能判明谁是子女的生母,现在谁是子女的生父一般说来也是能够确定的了。这就从血缘结构上为父亲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准备了条件。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 又称个体婚制,是指根据一定社会规范的要求,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在同一时间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
 
 
 
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以男女两性和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即社会性和自然性。

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和婚姻家庭所包含的自然规律。它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
  2、通过生育而实现种的繁衍,家庭中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网络的血缘关系和基因遗传,构成家庭的生物学上的特征。

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在本质上婚姻家庭是人与人之间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出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相适应的。

具体表现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并且在这两种生产的过程中,发生了包括婚姻家庭在内的社会关系。同时,社会生产关系又决定着婚姻家庭形态。伴随生产力的发展,人类从社会之初的杂乱性关系逐步递进至高级形态,最终产生了一夫一妻制家庭。
  2、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和社会的上层建筑,如政治、法律、道德、文艺、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密切联系。在阶级社会中,政治制度最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基础的性质和要求,统治者必然通过法律来维护符合其阶级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道德、宗教和风俗习惯、文学艺术等,也通过不同的途径对婚姻家庭起着重要作用。它们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仰、传统或教育等力量,去判断是非、善恶,从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质

  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前提条件。我们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并列为同等地位。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是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或较高等的动物之中的,而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社会属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婚姻家庭关系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婚姻家庭的起源、性质及其发展变化,只能从社会制度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找到正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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