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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回宿舍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算工伤

  

员工回宿舍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如果在宿舍睡觉死亡,很难认定工伤,可以要求公司按照非因工死亡标准赔偿;但有一种情况是可以认定工伤的,就是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感觉身体不舒服,然后回宿舍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但要举证是在工作时已经发病.

案例一

案情

是佛山南海一公司装车间杂工。2013519日11时许,其感觉身体不适,遂请假回宿舍休息至第二天早晨。次日6时30分,其在公司食堂早餐后与同事一起回公司宿舍,在宿舍二楼一转角处突然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陈某妻子其所在公司向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人社局认为,某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妻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张某为工伤的决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某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因此不能视同工伤,故判决依法驳回原告某妻子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某系早餐后返回宿舍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

案例二

案情

李某是佛山市南海××饮食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2012年3月5日17时30分左右,李某在当班期间向同事反映其身体不适。次日凌晨0时左右,李某下班回家后因病情严重被家属送往西樵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后送回家,并于当日10时左右在家中死亡。

李某妻子向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申请工伤,人社局认为李某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其死亡视同工伤。

公司不服,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有证据证明李某在工作期间向其工友反映很累、头晕,并见其用药,当晚工友陈某与李某一起值班,该两人的工作关系较为密切,陈某对李某发病的情况较为了解,陈某亦印证李某在工作期间身体不适的事实,故应认定李某在工作期间发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某些疾病从病发、恶化至死亡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从李某在工作期间发病、回家后电话告知儿子头很痛,被送医院抢救至最后死亡,符合某些疾病发作具有渐进性、连续性的特点,应视为该次发病的连续.李某于2012年3月5日工作期间身体不适,后于次日凌晨下班后被送医院抢救,经抢救后于3月6日死亡,其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应视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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