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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学者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研究综述

国内学者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研究综述

 

摘 要:《正义论》阐释正义的两个原则中,差别原则体现了罗尔斯正义论的精髓所在。国内学者对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主要从关于差别原则的解读、差别原则的立论依据、差别原则的实现途径等方面说明国内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大致研究情况,并简要说明了《正义论》给我们的启示。

关键词 :罗尔斯    差别原则    正义论

 

    罗尔斯是当代美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他于1971年出版了《正义论》。书中,他在批判功利主义的同时复兴了契约论传统,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个核心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推出正义的两个原则。这两个原则,特别是作为第二原则子原则的“差别原则”是讨论的热点,具有很大的争议性。罗尔斯的这些原则是在他所假设的原初状态下,人们透过无知之幕进行反思平衡,于众多的原则中沟通与比较,选择出来的。通过许多复杂的推论,罗尔斯将这两个原则表述为:“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在这里,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是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总之,罗尔斯正义原则的一个基本观念就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各种基础———都应该平等地加以分配,除非对其中一些或所有这些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会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罗尔斯进一步提出这两个正义原则处在一种辞典式的序列中:第一个原则用来处理社会基本结构中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第二个原则用以处理关于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一、关于差别原则的解读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精髓与独到之处所在,国内的许多学者敏锐地把握这一原则,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对该原则的解读。

    在对差别原则的含义理解上,高园与卢昌军都指出:罗尔斯强调不允许在基本自由方面出现不平等,不允许以较大的经济利益来补偿较少的自由,不允许这两者之间的交换;其次,这种不平等即使在社会经济利益的领域里也要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即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是罗尔斯差别原则的真实含义。

在对差别原则的表述方面,王海明指出罗尔斯的表述是不确切的。其一,罗尔斯之前的平等理论一直都是一种“比例平等”,是在差别、不平等的权利分配之中确立比例平等原则的:它的现象是差别、不平等,而其实质则是一种特殊的平等,即比例平等。王海明认为这种比例平等是一种真知灼见,而罗尔斯对“差别、不平等”原则的表述则未免有点肤浅,它使得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两个平等原则退化成一个是平等原则、一个是差别原则。其二,王海明认为,罗尔斯把应该不平等分配的东西定为社会和经济权利则既失之过宽,又失之过窄。失之过宽在于并非一切社会、经济权利都应该不平等分配,应该不平等分配的仅仅是非基本的社会、经济权利,而基本的社会经济权利则是应该平等分配的东西。失之过窄在于应该不平等分配的东西不该只局限于社会和经济权利,政治、思想、科教、言论、出版等等任何方面的非基本权利都应该不平等分配。

就其本质而言,唐慧玲认为,差别原则实际上是为了通过社会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建立制度合法化和道德正当化的普遍有效的社会福利体系,同时体现出一种伦理关怀:处于社会合作体系中的人都是自由平等的。

张卫明指出罗尔斯差异原则的宗旨在于, “每个人的福利显然决定于对社会合作的安排, 没有这个安排, 任何人都不能过上美满的生活”。但是, 如果自然的不平等反而能够有利于每一个人, 某些人受益于自己的较高天赋反而能够在“自然的博彩”中促进较不利者的利益,这就不是不公平的。

 

一、     差别原则的立论依据

国内学者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理论依据也分别从现实和理论两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具有启发性的见解。

首先,“哲学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一些学者认为,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提出具有现实基础。

近代以来,随着自由主义思潮成为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与自由民主制度基本框架的奠定,西方社会普遍建立了保障公民政治自由的法律及社会制度。然而,经济利益上的不平等导致政治领域的自由平等权利形同虚设。罗尔斯的《正义论》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并且主要是为了解决经济领域的不平等问题。而差别原则正是解决这种不平等问题的关键方法。因此,李仲谋和肖意贞认为,差别原则是罗尔斯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而提出来的,它力图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实现分配的正义。

其次,学者们普遍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差别原则的提出又具有一定的理论渊源。

李仲谋、肖意贞认为,尽管罗尔斯的目的是把洛克、卢梭、康德等人的社会契约论加以概括,并提高到一个更高的水平,但是,无论是哪一种契约论,都蕴含着合作的基本前提:合作能使每个人都有利。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具有理性的主体,因此契约论是一种基于合意而产生的关系。首先,社会是一种合作关系,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此。其次,一个人的自然天赋是一种“集体的财富”,每个人都不该用它为自己谋利。最后,社会合作体系中的人是有理性的。

王欣欣、韩小荣指出,罗尔斯为了让人们能选择他的正义原则,尤其是让人们接受他的差别原则,他用新契约论,即“原初状态”,论证了他的正义原则。这种对原初状态的假设。对契约的处境的理想化设计保障了契约所达成一致的正义原则是合理的与公平的。人们处在这种理想处境中都会选择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在新契约论下的差别原则向“最不利者”倾斜,这首先是建立社会合作体系的需要。向“最不利者”倾斜的另一个立论依据是人之为人的尊

严。人本身就是目的,“最不利者”的幸福从道德上说与“最

有利者”的幸福是同等重要的,每个人郝应有平等的权利分

享基本利益以实现其自尊。

王培通、杨晓东指出,要避免产生对罗尔斯契约论方法的误读和曲解,关键是把其契约论方法与“反思的平衡”结合起来考虑,而根本则是透过这种结合去把握罗尔斯观照现实生活的独特运思方式。

另外,高园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也是罗尔斯差别原则的理论渊源所在。他指出,罗尔斯与亚里士多德的不同在于他没有仅仅满足于此,而是企图通过差别原则,在承认分配正义中产生的不平等的同时,又对这种不平等加以限制,从而使两种正义达到一种真正融合的完美境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解决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内在矛盾,是对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理论的发展和充实。

二、     差别原则的实施途径

及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实施途径时,学者们不约而同地提到了 罗尔斯在《正义论》二编中设定的来保障差别原则的贯彻一系列的体制,即四个职能部门:调配部门(allocation branch) 、稳定部门(stabilization branch) 、转让部门(transfer branch) 和分配部门(distribution branch) 。其中后三个部门与差别原则的贯彻密切相关。首先,设定保障充分就业的稳定部门以保证差别原则中的一个方面:机会均等权利的实现。其次,设定维持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的转让部门,过确定社会最低限度的保障制度,并运用合理的方式去照顾这些社会的最少受惠者或贫困者。最后,设定实行征税来维持分配正义的分配部门,行再分配。

通过以上三个部门的职能,推行税收制度对不应得的收入进行再分配,给予最少受惠者以补偿,这就是罗尔斯差别原则实施的途径及目标。

三、     对差别原则的评价

在对差别原则的评价上,国内学者普遍持一种辩证的观点,反对不能只抓住某一方面进行批判。

在差别原则的性质评价上,高园指出,差别原则的实质是资产阶级改良主义,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罗尔斯企图通过差别原则追求平等的愿望是绝不可能实现的。但高园又同时认为,它从社会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想通过对不平等的严格限制努力打造一个尽量平等的理想王国,又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卢昌军在肯定高园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差别原则实际上是凯恩斯“有效需求及国家干预理论的哲学翻版”。

李仲谋、肖意贞也尖锐地指出,差别原则实际上是一种绝对的平均主义,在实际生活中的危害极大。

关于差别原则对解决中国问题的应用上,张卫明提出, 在中国语境下,罗尔斯理论与我国社会发展实践的对接已基本彰显。然而, 罗尔斯理论囿于特定的文化背景, 反映的是西方, 尤其是美国的现实问题。所以, 对待罗尔斯理论,我们不能照单全收, 须以平和的理论态度认真研究, 客观批判, 取其精华,

 在理论建构上,王元华、王甲成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自有其“阿喀琉斯之踵”,即其理论所蕴含的“自我优先于目的”主张中有关“自我”的描述与设计。尽管如此,他们仍然相信,罗尔斯有关差别原则的理论所提供的是一种在理论建构层面上的批判性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年版。

[2]霍达:《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辨析》,《财经问题研究》2008年第2期。

[3]张卫明:《罗尔斯分配理论的中国解读》,《当代经济研究》2006年第4期。

[4]戴桂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述评》,《中国社会报》1988年第3期。

[5]宋月红:《试析罗尔斯和诺齐克关于差别原则的不同认识》,《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3期。

[6李仲谋:《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述评》,《吉首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

[7]高园:《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评析》,《湖北社会科学》2004年第10期。

[8]张卫明:《罗尔斯差别原则的中国语境解读》,《道德与文明》2006年第3期。

[9]王元华:《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解读》,《党史博采》2006年第4期。

[10]何晓靖:《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及其当代意义》,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11]卢昌军:《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解读与评析》,《社会主义研究》2007年第3期。

[12]李志江:《试析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内在困境》,《南京社会科学》2007年第10期。

[13]劳苑:《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评之辨析》,《南大商学评论》2007年第10期。

[14] 高玉平:《慈善事业发展中的政府角色定位》,《沈阳工程学院院报》2008年第1期。

[15] 薛长绪:《国内学者对罗尔斯<正义论>的研究综述》,《石油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16] 姚大志:《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4期。

[17] 王海明:《试论公平五原则——兼析罗尔斯正义论之误》,《北京大学学报》1996年第4期。

[18] 王海明:《罗尔斯正义理论之我见》,《暨南学报》1999年第11期。

[19] 王平:《正义理论中的差别原则及现代意义——评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差别原则》,《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罗尔斯“差别原则”研究文献综述

 

 

 

 

 

 

 

 

 

 

 

 

 

 

 

 

专业 公共管理0702      学生姓名  陈梦露              

 

学号 2101070227      任课老师 彭忠益    

 

    

 

 

 

 

200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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