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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离婚期间丈夫强奸妻子被判刑
        2012年01月30日平安龙江网
 
  在司法实践中,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普遍认为丈夫不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即婚内无“奸”。然而,在非正常婚姻状态下,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2012年1月29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不准离婚期间丈夫强奸妻子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未经对方同意,在三年内禁止接触、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被告人吴某(男)与被害人程某(女)系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人。2009年11月,两人经他人介绍相识。此后,在吴某的疯狂追求及程某父母的逼迫下,双方在次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在领结婚证的当天晚上,被告人吴某认为既然登记就是法律上的夫妻了,就应当履行夫妻之义务,于是就向被害人程某提出同居要求。程某感觉吴某太过分,便断然拒绝,并立即走人。此后,双方关系便开始恶化,并且从未共同生活。2011年2月28日,被害人程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之诉;同年5月9日,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遂判决驳回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但被害人表示坚决与被告人吴某离婚,并将拟于六个月后再次起诉。判决于2011年5月24日生效。2011年10月28日中午,被告人吴某与朋友喝了些酒,酒后想到自己与被害人程某结婚登记这么久还没有过上一次夫妻生活,便一气之下于当日下午14时窜至被害人程某的工作单位,强行将程某拉上出租车,带至自己的住处,并采用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行与被害人程某发生性关系。次日,被害人程某想方设法逃脱被害人吴某的控制,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吴某抓获。
  2011年11月25日,被害人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与吴某离婚。同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准予告程某与吴某离婚的判决。
  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程某登记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双方始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并且一直处于恶化状态。在被害人程某诉请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情况下,虽然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已经生效,但是双方感情仍未得到有效改善,被害人仍然坚持六个月后再次起诉。被告人吴某也认识到其与程某的婚姻关系实质上已经消失,此时吴某与程某已属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夫妻关系处于严重破裂。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人吴某违背妻子意志,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程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其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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