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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法律财税优势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齐精智律师提示企业家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可以不经评估而以协商价格作价入股。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一、企业法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不需要评估。

1、     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时可由各方协商作价该非货币资产价值。

裁判要旨:公司法虽规定了“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但未规定评估作价的具体方法,亦未排除投资者协商作价或价值鉴定的方法。验资公告作为验资行为的准则,其规定的评估作价方式明确包括了投资者协商一致。

案件来源:《宁波大榭开发区大寸金经贸有限公司等与深圳皇族珠宝艺术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案》

2、股东协商自评作价的非货币出资行为,不因未经评估而无效。

裁判要旨: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未依法评估作价不是其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主张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法院才会启动评估作价程序以判断该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协商作价的非货币出资行为有效!

案件来源:(2013)民申字第2479号。

二、企业接受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认资产的价值入账。

企业接受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认资产的价值和在注册资本中应享有的份额,并将其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三、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1、企业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116号)

2、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货物投资入股按视同销售处理,需要征增值税。

3、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成果500万元之内的,免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四、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1、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5]41号)

2、自然人以非货币投资入股不需要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货物投资入股按视同销售处理,毫无疑问需要征增值税。但是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究竟要不要征增值税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显然,自然人并不属于上文表述中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那么为什么上述规定中没有包括自然人呢?

从增值税的原理上来说,由于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办理了税务登记,因此是可以自开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

但是对于自然人,由于规定无法代开专票,而只能代开普通发票,从而无法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所以,为了更符合增值税的原理,才对于自然人货物入股没有规定视同销售。

3、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综上,股东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实缴出资,可以避免因货币资金不足而导致的认缴出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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