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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1]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2]
  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5)。[3]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五条第一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二条第二款


​报告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1]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附件4)。[2]
  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报送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资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有关情况,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定。[3]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五条第二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六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七款
  
共享

  工商部门应将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及时与税务部门共享,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工商部门应在股权变更登记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与税务部门共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五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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