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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则·问答(九十七)】在非货币财产出资期满前,股东将股权转让,应如何处理出资问题?
导读

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等。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若股东在非货币财产出资认缴期限届满前即转让股权,应如何处理其出资问题?本次问答对该问题进行了阐述。

Q
邵博士,您好!什么是非货币财产出资?

A
实践当中,用办公用品、机器设备、交通工具、股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的方式就是非货币财产出资。

Q
 哪些非货币财产可用于出资?

A
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比如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
Q
非货币财产出资,是否必须评估作价?未评估是否导致出资无效?

A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依法评估作价不是其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主张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法院才会启动评估作价程序。此外,公司法对如何“评估作价”未作规定,亦未排除投资者协商作价或价值评估的方法。

Q
 股东承诺用实物(房产)出资,但出资期限届满前,又将股权转让了。原股东及现在的股东应如何承担出资责任?

A
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第一,如果受让股东在受让时更改了公司章程,改为以货币出资,则应由受让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第二,如果受让股东没有改为货币出资,则出资期限届满时,出让方应将房产过户到公司。理由如下:尽管在出资期限未届满时,原股东就将股权转让,但原股东承诺以房产出资,本质上就锁定了用于出资的资产。只是因为出资期限未到,原股东才没有把房产过户给公司罢了,只要期限一到,原股东应把房产过户给公司,以履行其出资义务。

Q
如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原股东把房产处分了,应该如何处理?

A
如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原股东把房产处分了,应由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章程中规定用原股东的房产出资,现在原股东因把房产处分不能完成出资了,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应由受让股东承担连带出资责任。如果受让方承担了出资责任,可以向原股东追偿,因为原股东承诺用房产出资。

参考文献

1.熊伟:《详解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有关问题》,转载于“理解法律”公众号,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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