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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静: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审美主体——基于康德美学的一种扩展性探讨
摘要

康德的审美判断力学说揭示了人类智能作为“通用智能”的灵活性,这类智能可通过对少数范例的观审便可通达普遍性。相比较而言,人工智能的认识能力还未能突破以归纳和演绎原则为基础的判断模式,因而无法藉由对个别范例的鉴赏培养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审美判断力。康德的目的论学说表明,有机体的合目的性只是认识主体借助于反思性的判断力得出的悬拟性结果,人们尚不能通过普通知性的逻辑规则来对有机体存在的目的论基础做出客观地表征,在有机目的论与逻辑认识论之间,仍然存在着一条难以跨越的“鸿沟”。康德的上述观念对于区分有机智能与机器智能的存在论差异、检审人工智能的审美主体性资质具有重要的启发性。依此可推知,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人工智能还无法生成反思性的判断力,因而也不能成为审美主体。



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审美主体
——基于康德美学的一种扩展性探讨

撰文|陈海静
 陈海静,深圳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人工智能对于信息的处理方式与人的审美活动的呈现机制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前者是数理逻辑的,后者则是感性直觉的。如何实现二者之间的比照和融通,已成为现代美学助力人工智能研究的途径之一。在众多可资借鉴的学术资源中,康德的判断力学说及目的论思想为探讨这一问题开辟出了两个相互关联但又各有侧重的视阈。一方面,康德将人的审美判断力视为与理性能力和知性能力相并列的认识能力(cognitive power),他把用以考察知识论的范畴系统平移到了对审美论的建构中,使得审美论与知识论之间具有了某种可比照性。就其现代意义而言,这一思路暗含着区分与联结知性逻辑与感性判断的基本原则,对于确定人工智能研究在审美领域可能面临的难点问题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另一方面,康德的目的论学说着重探讨了体现自然目的的有机体,揭示了有机体存在的形而上根据及其构成特征,对于区分有机智能与机器智能的存在论差异、检审人工智能的审美主体性资质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启示价值。本文对于当下人工智能研究中三个基本美学问题的探讨正是基于以上两点展开的。它既可以看作是对康德美学这一传统话语资源的探索性运用,也可以看作是在后人类学语境下对其当代价值的扩展性诠释。

一、人工智能能否跨越知性活动的逻辑边界而具有反思性的审美判断力

自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智能算法便开始被一些艺术家运用于艺术创作。时至今日,人工智能已经在大众审美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人们不仅借助人工智能的辅助手段进行艺术创作,而且还利用人工智能对于人类创作的艺术作品进行评价。不过,人工智能审美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目前仍局限于一般智能层面之下,未能凸显审美心智区别于其他智能活动的特异性。理论界对于人工智能美学的理论研究也缺乏系统而成熟的范式。引入康德判断力学说可在一定程度上找到问题的症结。

在康德的认识论体系中,判断力的作用主要在于将特殊性与普遍性联结在一起。康德把这一联结活动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普遍性事先被给予,判断力只是为了区分究竟这一特殊应该被归附到哪一类普遍性之下,康德将其称之为“规定性的判断力”;另一种则是普遍性尚付阙如,判断力只是为特殊去寻找某种普遍,此种意义上的普遍是待成的而非既成的,因而具有临时性和偶然性,康德将这一类型的判断力称为“反思性的判断力”。审美判断便属于后者。通俗地讲,反思性的判断力是如何就人的特殊经验进行“具体情况具体裁决”的悟性与能力,这是一种随机性的自适力,也是康德的先验论美学区别于经验论美学的关键之处。经验论者往往将人对事物进行判断的标准理解为对过去经验的联想或归纳,但人是不可能穷尽所有经验可能性的,因而总会面临陌生经验(特殊),而判断力对于陌生经验的处理方式突破了经验主义认知的局限,由此,先天审美判断才是可能的。判断力的这一独特机能对于今天的人工智能研究来说非常值得关注。人工智能在处理各种问题的过程中同样也要做出判断,就目前的技术水平而言,人工智能的判断机制与康德对人类智能所总结出的判断机制有相似之处,也有质的不同,值得进一步对比和探讨。

当代人工智能在经过了规则推理和概率推理(贝叶斯网络)之后,已开始步入因果推理的智能学习阶段。不过,从总体上来看,人工智能目前所具有的学习能力尚未脱离“大数据、小任务”(即大样本被动学习)的模式,相比较而言,人类智能却可以在获得较少数据的前提下实现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这是一种“小数据、大任务”(即小样本自主学习)的模式。借用康德的术语来说,人类智能具备灵活的“健全判断力”。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灵活性”并非是依靠事先输入的认知规则及数据资料配备起来的。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就曾对判断力的上述特性做过如下说明:“虽然知性能用规则来进行教导和配备,但判断力却是一种特殊的才能……它的缺乏不是任何学习所能补偿的;因为,虽然学习可以为一个受限制的知性带来充分的、借自别人见解的规则,并仿佛是将之灌输给这知性;然而,正确运用这些规则的能力却必须是属于这个学习者自己的,任何为此目的而试图给他定下来的规则缺了这种天赋都不能防止误用。”康德对于“知性”与“判断力”的职能区分揭橥了智能的关键不在于具有逻辑规则,而在于对这些逻辑规则的灵活运用——也即具有“通用智能”,后者表现为随时随地都能与具体多变的认知情境相融契。目前人工智能的认知判断模式显然还未达到这一水平,因而与人类智能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一点在审美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表面上看,人工智能在某些条件下也能做出某种类型的“审美判断”,甚至可以创造出与人类的艺术品相类似的作品(比如人工智能“小冰”创作的诗歌),但若就其运作机理做一探查,不难发现这类“作品”只是藉由大量输入人类的作品并对其进行对比、分类和归纳的结果。然而,审美创作绝非简单的模仿。虽然人类进行艺术创作也需要将前人的作品——尤其是一些经典性的作品——作为“范例”加以观摩和学习,但这一过程并“不是为了使那些继承者成为单纯的模仿者”,也非对于众多个例的一种“总结”和“归纳”,而是要借由对这一范例的领悟产生“独立的判断力”,对此康德这样说道:“我们把一些鉴赏作品看作是示范性的:这并不是说,鉴赏似乎可以通过模仿别人而获得。因为鉴赏必须是自己特有的一种能力;凡是模仿一个典范的人,如果他模仿得准确的话,他虽然表现出熟巧,但只有当他能够自己评判这一典范时,他才表现出鉴赏。”结合康德对于反思性的判断力的功能分析可进一步发现,上述结论至少包含着两方面的认识论内涵:其一,对于人类智能而言,审美范例的价值体现为“示例的必然性”,这是一种于个体性中达到的必然性,因而也是一种不可重复、不可比较的内在必然性。相比较而言,经验科学或知识论中的必然性则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不断的可重复性呈现出来的,因此,两种必然性之间存在着本质的不同。其二,人类通过对个别审美范例的鉴赏所获得的判断能力具有一种更为高阶的普遍性,这也就是说,人类可藉由对少数个例的观审就能培养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认知能力”,它超越了逻辑的普遍性,因而与认知科学所藉以示例的普遍性有着本质的不同。例如,人类从对于一幅绘画作品《骏马图》的审美训练中所习得的判断能力并不仅限于辨识一匹马或所有马的认识能力,而是对于所有美的对象的鉴赏力(判断力)。常识所谓“不通一艺莫谈艺”“所有的艺术都是相通的”等说法均从文艺创作这一侧面揭示了这一点。

由此可见,审美范例在人类那里具有连接“特殊”和“普遍”的独特效用。与之相比,范例对于人工智能而言却并不具有这种作用。我们可以结合康德对范例之于知性和判断力的不同作用的对比来加以说明。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曾明确指出:“这也是这些实例的唯一的大用,即它们使判断力得到磨砺。因为在知性洞见的正确性和精密性方面,这些实例通常毋宁会对其造成一些损害,因为它们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充分满足规则的条件(als casus in terminis),而且还经常削弱知性力图普遍地、并脱离经验的特殊情况而按照其充分性来领会规则的努力,因而最终使人更习惯于把规则当作公式、而不是当作原理来运用。”既然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能力还未能突破知性判断——也即建立于归纳与规则基础上的规定性判断模式,因此,如果将少量艺术作品所负载的信息作为“个例”输入其中,反而会限制甚至损害它的性能。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人工智能不得不尽量占有更多个例,以便在此基础上进行更全面的归纳。为了兼顾各种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人工智能不断将某些小概率事件作为临时性(ad hoc)的特设因素吸纳进来,这使其算法系统变得越来越复杂,既影响了计算效率,也增加了出错的概率。上述情形表明,人工智能还无法克服经验性认知的局限,在审美领域也就无法像人类那样可以单独通过对个别范例的鉴赏就能培养出具有“普遍性”的审美判断力。换言之,尽管人工智能在大数据的归纳、整理和综合等方面有着超出人类智能的优势,但人工智能目前还不能凭此生成独立自主的审美判断力(反思性的判断力),因为真正的审美判断并不是通过归纳比较得出来的。对此康德这样说道:“在逻辑的量方面,一切鉴赏判断都是单一性判断。因为我必须在我的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上直接抓住对象……相反,通过比较许多单个的玫瑰花所产生的'玫瑰花一般地是美的’这一判断,从此就不再单纯被表述为一个审美[感性]判断,而是被表述为一个以审美[感性]判断为根据的逻辑判断了。”审美判断是就单一对象的直接反思,不需要诉诸符号或计算形式进行间接表征,更非对诸多对象的经验性总结。仅就这一特性而言,若要人工智能具备与人一样精细的审美判断力,目前来说还是一个无法实现的任务。

某些学者或许会认为,康德的判断力理论只不过是在脑科学和计算科学不甚发达的时代出现的某种被神秘化了的认知观念,事实上,如果算法达到足够的响应速度,机器智能便可跨越这一“奇点”,继而产生与人类智能同样的判断力。不过,这一认识显然忽视了反思性的判断力与其他认识能力的本质区别。按照康德的认识,反思性的判断力是一种“自我立法”的认识能力。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种能力源自于判断力与有机体作为一种“自组织、自适应和自生成”之目的论统一体之间的始源性联结。因此,它不单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一种能力,也是存在论意义上的一种能力。它所具有的灵活变通性最终来自作为有机体的身体的活动机能及其与周围环境之间的生存论关联,而这种关联从根本上说是不可能全面通过数字化的方式被加以设计和模拟的。目前所谓的有机运算(Organic Computing)与真正的有机体活动之间还存在着本质性的差距,这种差距并非通过算法的改进就能弥合。只要机器智能的存在方式与人的存在方式存在上述差异,那么前者的判断力必然也会与后者的判断力存在着不同。下面,我们将结合康德的目的论展开进一步的讨论。

二、人工智能能否跨越有机体的存在论边界而成为审美主体

现代美学越来越倾向于认为,审美判断的发生机理与作为生命体的有机体之间存在着不可剥离的原初性关联。对于这一关联,康德曾有类似的揭示。在他看来,审美能力虽然是一种具有先验属性的判断力,但同时也是有机体(或生命体)才会具有的一种能力,就此他曾这样断言:审美愉悦“就是关联于主体的生命感的”,审美判断“只适用于人类,即适用于动物性的但却有理性的存在物,但这存在物又不单是作为有理性的(例如精灵),而是同时又作为动物性的存在物”。有学者曾针对康德的这一论断指出,“为了感受与美的情感相关联的这种独特的活性,我们需要身体,并且是一个与思维能力相关联的动物性的身体”,这一结论与当代身体美学的研究一致。正如杜威在其《艺术作为经验》中所指出的那样:“只有当一个有机体在与它的环境分享有秩序的关系之时,才能保持一种对生命至关重要的稳定性。并且,只有这种分享出现在一段分裂与冲突之后,它才在自身之中具有类似于审美的巅峰经验的萌芽。”杜威的观点揭示出审美发生的一个重要前提,即作为有机体的身体通过某种交换与调控机制与周围环境所达成的动态的稳定与平衡关系。这一点与现象学对于“主体—身体”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的境域性关联的认识相一致。人工智能要实现对人类审美能力的模拟,也应在算法上具备模拟这一目的论关联机制的能力。有机计算(OC)正是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应运而生的一种算法模式。不过,就目前而言,有机计算只不过是知性控制论在数字领域的一个翻版而已,这与真正的有机体活动机能相差甚远。从哲学的视角来看,上述情形涉及有机目的论与认识论之间如何贯通的问题。这还是一个难以破解的谜题,因为它关联着反思性的判断力与判断主体的生物学基础之间的随附性关系。判断活动是一种合目的性的意识活动,这种意识活动是如何从与其完全异质的生物基础,乃至物理基础中涌现出来的,仍然是一个未解之谜。如果联系康德的学说来进行考察,那么就会发现,康德在二百年多年前就已涉及类似的难题,并且从认识论的角度否定了对其进行解答的可能。

如前所述,目的论是康德的《判断力批判》所关注的一个重要主题。在众多与目的论相关的对象物中,康德尤为重视体现“自然目的”的有机体。对于“有机体”,他是这样定义的:“一个有机的自然产物是这样的,在其中一切都是目的而交互地也是手段。在其中,没有任何东西是白费的,无目的的,或是要归之于某种盲目的自然机械作用的。”为了说明有机体的存在特性,康德曾特意把有机体与遵循知性机械律的人造物(如机器)进行了对比,他指出:“一个有机物不只是机器:因为机器只有运动力;而有机物则在自身中具有形成力。”康德的“有机目的论”为今天的人们认识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间的存在论差异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视角,同时也为检审人工智能的审美主体性资质提供了一个可资参考的标准。要理解这一点,我们有必要首先对康德有关有机体“形成力”的“非构成性”立场做一说明。

概而言之,康德此处所说的“形成力”主要指有机体表现出来的自我组织、自我再生和自我修复的能力。在多数人的观念中,这类合目的性的能力往往被视为有机体的固有机能,是客观存在的一个事实,具有不容置疑的实在性,有机体因此也和无机物一样,同属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但分列于不同的学科(如生物学)。然而,康德的认识却与常人的看法有所不同,他并不认为人对于这一“形成力”的认知与对无机物属性(如物理学意义上的广延)的认知具有同等意义上的构成性。在他看来,人们在有机体中看到的“目的”只是通过“反思性的判断力”得出的一个假定性结果,由于这一“假定”早已司空见惯和习以为常,所以常人就不知不觉间将其默认成了一个客观的“事实”。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在阐明此种目的概念时总不忘提及“假定”“类比”等认识活动,并把人们对这类合目的性的认知称为“悬拟的”和“偶然的”,这也印证了他对这一现象的理解与常识之间的差异。康德认为,目的论的判断力(作为一种反思性的判断力)仅仅具有“主观的”“调节性”的应用,它并不能像知性那样对对象做出“构成性”的规定,而知性作为一种“规则的能力”(faculty of rule)虽然可以直接对对象(即现象)做出规定,但知性只能按照不同的逻辑范畴(如因果律、协同律)“对客体给予它的直观加以联结和整理”。在此过程中,知性并不能就自然对象的多样统一性做出目的论的判断。只有借助于反思性的判断力,知性才能对处于先天范畴一般性综合之外的自然多样性进行目的论的综合。因此,以目的概念来规定有机体只是人们为了解释有机体所暂时采纳的一种认知策略,人们还不能直接通过知性的逻辑规则来对其中的合目的性机制做出客观地表征。正如康德所言:“不能独断地处理自然技艺概念的原因是自然目的之不可解释性。”康德的这一观点在后来的某些自然科学家那里得到了回应。比如,丹麦科学家波尔曾指出:“只要人们为了实用的或认识论的原因而谈到生命,就一定要用这样一些目的论的名词来补充分子生物学的术语。”在生命科学领域,目的论的现代复兴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点。现代生物学目的论的代表人物博格丹(Radu J. Bogdan)在其对生命体的分析中区分了近似解释(proximate explanation)和终极解释(ultimate explanation)这两种模式,前者只是从功能机制(functional mechanism)和程序(program)等方面来解释有机体的生命活动,而后者则涉及更为根本的目的论导向。在他看来,有机体中的目的论导向虽然有其生物学基础,但在客观上却是不可见(invisible)的,因而还无法用现代科学的话语来圆满地加以解释。这可以说是康德的目的论在现代认识论中的回响。

康德有关自然目的不可解释的结论显然不能简单地被归结为“唯心主义的不可知论”。对此,笔者更倾向于将其视为康德对于人的认识能力之限度的清醒认识。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考察目的论有助于发现机器智能模拟有机智能可能面临的某些学理性或技术性难点。这里首先涉及的是在科学研究中普遍运用的知性逻辑。在康德的先验认识论体系中,自然科学(如经典物理学)主要是依靠人的先天知性逻辑的构造(立法)作用才获得认识论上的普遍有效性的,因果律便是其中一个基本的逻辑形式。但因果律只能说明一物与他物前后相继的时间性与必然性联结,而对于认识或解释诸物之间的合目的性关系却往往显得不够充分,所以康德认为:“严格说来自然的有机体并不具有与我们所知的任何一种原因性相类似的东西。”其次,康德还指出,有机体中的合目的性并不是人们运用普通知性对于对象进行分析之后所得到的一个推论性(discursive)的结果,而是事先对于有机体的整体所直观到的一个“理念”,他将这一认知形式称为“直观的(intuitive)知性”。这意味着,在认识有机体的过程中,我们不是“把整体的可能性设想为依赖于各部分的……而是按照直觉的(原型的)知性把各部分的可能性(按照其性状和关联)设想为依赖于整体的”。康德在此进一步否定了通过普通知性(推论的知性)来系统认识有机体的可能性,因为普通知性总是首先从各部分的分析入手,这有违有机体整体在先的构成原则。

康德在此实际上为包含因果逻辑在内的整个知性能力(作为“规则的能力”)的运用范围划定了界限,这一界限至今仍然对人的思维具有规范性的限制作用。在康德的认识论中,知性作为一种认识能力在不同的语境下具有不同的规定,但其中有一点是共通的,即知性是对经验现象进行综合性连接的某种规则性的能力。由知性的连接作用所产生的知识只能表象有限的对象,而不能表象无限的对象(如自由和上帝)。其二,知性的构造机制是离散性的而不是绵延性的,因而其对经验性杂多的综合作用主要表现为推论式的(discursive)连接与递进,而非流动性的替补与延伸。基于上述理由,康德所说的知性完全可以用来对接符号主义有关数理逻辑的基本认识。尽管现代人类对于逻辑形式的建构与认知一直在不断发展,但康德有关知性的功能定位并未过时,他对知性局限性的诊断仍在许多方面适用于现代逻辑。比如,现代逻辑规则常用的几种基本形式——如“”“∨”“∧”“→”等显然都带有康德所说的知性特征。由此也就不难理解,即便是在生命科学高度发展的今天,通过符号逻辑的构造作用来对有机目的论进行全面表征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相应的,以逻辑运算为存在前提的人工智能对于有机目的论的模拟也是不完全的。康德把目的概念视为一个“理性的概念”,其原因正与此暗合,因为理性概念是一种超越于知性概念的“无限性概念”,是理论理性(知性)所无法完全把握的。

当然,也有人认为,既然大自然可以演化出人类心智,那就说明人类智能的产生并不是秘不可测的,所以人类仍有可能通过科学研究来破解其发生机制,并据此实现对人类智能的全面模拟。不过,正如前文所述,这种想法不仅忽视了人的认识能力的限度,也忽视了有机目的论的可表征性限度。事实上,从存在论的角度来思考自然事实(可思)与对这一事实的逻辑认识(可知)之间存在着某种不一致性,这种不一致性在康德有关目的论的二律背反中早有反映,可以说,目的论的“二律背反”为我们从发生学的角度探查有机智能与无机界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思路,有助于进一步认识人工智能在模拟有机智能的过程中所面临的深层难点。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曾将目的论中的二律背反表述为下列形式:

(1)物质的东西的一切产生都是按照单纯机械规律而可能的。

(2)它们的有些产生按照单纯机械的规律是不可能的。

康德认为,表面来看两种结论似乎不能相互并存,但这只是由于人们混淆了反思性的判断力原理和规定性的判断力原理所导致的结果,对于那些“按照自然界的机械作用”无法解释的现象,人们仍然能够按照反思性的判断力来对其进行目的论的判断,这一过程并没有取消自然的机械因果作用,虽然藉由这一判断力也不能断定某些对象中的“物理”联系与“目的”联系是否能够在一个原则中关联起来。至于有机体内部的目的论结构究竟是怎样的,康德认为这属于“超感性的”领域,是不可认识的。在他看来,反思性的判断力只是“使自然的超感性基底(不论是我们之中的还是我们之外的)获得了以智性能力来规定的可能性”,但并不就是对这一“超感性基底”的直接认识。按照康德的看法,在无机物和有机体之间存在着一个知性难以跨越的鸿沟,这与二律背反的逻辑基础——即“现象界”和“本体界”之间的区分——存在着密切的对应性。康德的这一理论虽然还遗留着浓重的形而上学色彩,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其中的合理性内核进行发掘和创造性地推演。如果我们仿照康德的方式,从有机体的起源角度来对这一背反关系加以重构,那么便可得出下列命题:

(1)有机体是从无机物演化而来的。

(2)有机体只能产生于有机体。

如果命题(1)为真,则意味着在无机物向有机体演化生成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一个目的论的奇点,然而,这个奇点却是人的知性认识能力难以探明的,因为这会在逻辑上引发用目的论来解释目的论的循环困境,并会进一步导致目的论的无穷回溯,也即表征依据的无穷后退,这自然会引出命题(2)。由此一来,命题(1)与命题(2)便会构成一组背反。这一背反实际上反映了认识论在面对目的论时所遇到的一个困境。从物理主义还原论的立场来看,有机目的论的发生确有其物理基础,既然如此,那么按常识来说,就能够对其内在机理进行科学的解释,但从逻辑认识论的角度来看,我们却不能找到某种精准的认知形式来对其进行充分的表达。即便在公认为科学理论的进化论中也潜存着无法解释的认知前设。正如库恩揭示的那样,达尔文的进化论只不过是建基于某些未经审查的信念(belief)基础上一种范式结构(paradigmatic structure)。在他看来,科学的发展不过是从一种范式向另一种范式的转换。在这一过程中,我们无法寻找到一个始源性的基底。有趣的是,这一现象在现代生命科学的研究中早有体现。虽然不少自然科学家确信有机体起源于无机界,却不能从发生学上完整还原有机体产生的内在机缘,也无法准确描述这种变化(突现或渐变)在某个时间段上的发生结构。也就是说,有机目的论与逻辑认识论还无法完全相互贯通,二者之间仍然存在着一个康德意义上的“鸿沟”。

以上两点既标明了有机体作为“自然产物”区别于“人造物”的存在论差异,同时也从认识论的角度对于试图跨越这一区分的技术实践架设起了一道门槛。显然,无论人工智能经由何种方式被构造,都需要通过其他手段来重新表征人类智能中的目的论系统。人脑的某些机能可具有目的论属性(如可进行审美判断),也可不具有目的论属性(如具有形式逻辑的推论能力),现代人工智能主要在知性论的结构范围内实现了对于人脑智能的算法模拟,但在目的论范围内的研究尚处于探索的初级阶段,而后者恰恰是人类智能区别或优越于人工智能的关键领域。既然有机目的论尚无法通过现有的符号主义与联结主义的构成模式来进行全面的表征,也无法通过还原为具体的物理性机制被加以演示和实证,那么,仅靠人类现有的认知方式及技艺手段并不能完满地解释和模拟自然脑(有机智能)的全部机能。正如康德在对树这一有机体的例证中所宣称的那样:“任何技艺离它都还是无限地遥远,如果这种技艺试图从它分解这些自然存在物而获得的那些要素中、甚至从自然提供给它们作养料的材料中重新制造出植物界的那些产物来的话。”显然,正是存在于模拟(制作)中的这一困境决定了两种智能体在一些关键区域仍处于相互依赖的互补性状态,脑机接口的存在正说明了这一点。未来人工智能的高级形态极有可能是“身体—机器”的间性形态(如生物计算机),而非独立的机器智能形态。在生命科学领域,目的论仍然是弥补现有逻辑形式之不足的解释模式之一。可以这样说,在人类智能和人工智能之间尚存在着一条目的论的边界。这一情形也进一步限制了当前人工智能对于人的审美能力的模拟。如果人工智能无法通过相关的技术实践解决上述问题,那么就很难具备真正的审美感受力。人类的审美能力与逻辑能力不同,逻辑规则及其运作过程可以从其物理基础中抽离出来被单独表征,但审美能力作为一种目的论判断却无法从其存在的生物学基础中抽离出来被单独表征,机器智能当下的存在方式决定了它们还无法成为与人类相等同的审美主体。

三、人工智能能否像人类艺术家那样创造出真正的审美对象

如前所述,目的论是康德美学涉及的另一个重要主题。尽管康德在《判断力批判》的第一部分——即《审美判断力的批判》——并没有重点谈及目的论,但“目的”与“合目的性”却是这一部分讨论的核心概念。康德把美视为“感觉的多样统一的形式”,这里显然包含着一般目的论的前设。康德此说并非意指由“完善性”对象所体现出来的“客观的合目的性”,而是指由审美对象的表象在人的意识中所呈现出来的“主观的合目的性”,也即审美状态下诸表象在人的主观感觉中的“和谐一致”。换言之,一物能否成为审美对象并不仅仅取决于其客观构成,更取决于人的感知能力对这一对象之表象的主观判断。康德将这一判断背后的先天结构概括为“知性和想象力的自由游戏”。其中,想象力居于主导地位,知性仅处于从属地位,它是为想象力服务的。知性因素的存在虽然意味着审美对象具有某种“秩序”或“规则”,但这一“秩序”或“规则”却不能仅通过知性的方式来进行解析,这是因为在想象力的主导作用下,审美对象已具有了某种与有机体相类似的属性。这种“类似性”主要是指审美对象在人的审美意识中所呈现出来的超越知性逻辑的结构性关系。在文学理论研究领域,英美新批评(New Criticism)的实践者之所以把审美文本视为某种“有机的统一体”正源于对有机体观念的美学运用。

前面提到,康德的目的论揭示出有机体的内在构成至少存在着两个超乎知性能力的维度:一是整体先于部分的逻辑关系,一是部分与部分之间的超因果关系。这两个方面标明了有机体区别于无机物的存在论差异。巧合的是,有机体的这两个特征与艺术作品的构成特征具有明显的相似性,比如在文艺作品中,部分与部分之间的关系也具有超越知性因果关系的特征;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也必须首先依赖于整体的目的论关系方能被确定。一个美的对象,是不能被肢解开来单独就其中某一部分做出美与不美的判断的。只有先从整体上来看,才能确定某一部分是否恰当。换言之,不能脱离整体性的原则而单独就其中细节间的结构关系进行审美分析。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与有机体相类似,对于审美对象的主观体验也具有“自我再生”的特点。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就曾对审美对象所引发的自我再生性体验做过这样的说明:“我们留连于对美的观赏,因为这观赏在自我加强和自我再生:这和逗留在一个对象表象的刺激反复地唤醒着注意力、而内心却是被动的那种情况中是类似的。”

与审美对象作为一种主观的表象所具有的这一“有机性”相比,由人工智能创造的产品就其来源而言遵循的则是一种客观的知性原则,因此,后者在人的主观体验中也会大概率地呈现出知性的特征,尽管并不排除其中的某些产品在人看来具有审美属性(即某种主观的合目的性)这一偶然情况的存在,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二者之间的总体性关系。由此便可解释,为什么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如机器人编创表演的舞蹈——虽然在动作精准度的把控上能够超越人类,但在柔韧度和灵活性等方面却远不及人类。艺术作品浑然天成的圆融感只有在审美的、有机目的论的判断中才有可能生成。正因为审美对象的构成超出了知性规则的范围并呈现出了某种“有机目的论”的属性,故此,审美对象的生成机制必然无法单独通过知性逻辑的运算过程来进行描述和分析。书法美学和绘画美学中“一笔书”“一笔画”的观念,诗论家“好诗圆转美如弹丸”的评诗标准,传达出的正是这种有机性的结构特征。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曾提出,美的本质就在于数的关系,但是,毕达哥拉斯看到的只是审美对象中可被“知性化”的那一部分。事实上,在这种表面的数的关系的背后,还潜藏着一种为知性所无法测度、而只有判断力才能“认识”的有机目的论关系,因此,仅凭“数”的概念——或者扩展开来说,仅凭逻辑符号的联结规则——是无法对审美对象的构成进行解释的。这一点正是康德美学带给我们的启示之一。康德继鲍姆嘉通之后将“感性认识”的独特价值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层面。根据康德的观念,审美感性也是一种“认识能力”,人类艺术家可以通过这一“认识能力”寻找到一个恰当的“度”或“点”来精准地传达某种微妙的审美情思,它所能达到的“精准度”是任何知性能力所无法企及的。人工智能只能在知性认识的范围内做到“精确无误”,它可以藉此战胜人类中的顶尖棋手,也可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处理来迅速识别目标对象,但在感性认识的领域却无法与人类的审美判断力争锋,其中的原理即在于此。联系今天的科技发展现状来看,人工智能的算法系统(如卷积神经网络)虽然可以通过嵌套结构的不断密集化无限趋近于有机的合目的性的组织关系,但还不能达到或超越它。人工智能可以具有功能主义的自我优化性,但绝不会具有真正的有机修复性。表面上看,人类创作的艺术作品和机器人“创作”的某些作品或许差别并不明显,但从艺术创作的生成机制来看,人们对于艺术的感知从来就不会止步于这种“差不多”,恰恰相反,真正的艺术往往正是从那些最微末之处来表现它的精妙内涵的。也许有人认为,只要这些借助于电子运算所产生的形象在速度和频率上超出人们的感知限度便足够了,正如电影胶片放映的频闪达到一定的速度,其所映现出来的形象和动作与人在日常经验中看到的实景无甚差别一样。这种观念与当年人们对约翰·塞尔(John Searle)“中文屋”实验的反驳相类似。当年塞尔提出“中文屋”测试来反对强人工智能存在的可能性,其目的就是要说明人工智能虽然看上去像人类一样能够做某些事,但它对这些事并不能产生与人类同样的理解。就拿会作诗的人工智能来说,它自己并不知道自己是在作诗。事实上,决定艺术创作之审美价值的关键不是其最后呈现的效果,而是其在发生的开端处所具有的始源性机制。正是这一始源性机制从整体上自始至终决定了艺术作品呈现的微妙之处,而这种微妙正来源于人类所特有的反思性的判断力。目前人工智能在文学领域的探索之所以更倾向于诗歌这类体裁,就是因为诗歌具有不甚严密的语法结构,而这也正暴露了人工智能在艺术创作领域的根本性缺陷——它只能模仿艺术表面的结构样态,却无法具有产生创生这一结构样态的有机性机能。总之,艺术之妙绝非数字计算所能通达。

所以,即便现代人工智能创造出了某些“看似”具有审美特性的作品,但人工智能对于这一作品的“理解”并不是审美的。审美对象的构成逻辑虽然也会包含知性逻辑,但又超越于知性逻辑。尽管某些审美对象——如某些抽象艺术——的组合结构从表面上来看遵循着机械逻辑的知性规则,但其在人的主观体验中恰恰是因为超乎这一机械规则而成为“审美对象”的。法国美学家杜夫海纳曾以音乐为例这样指出:“在旋律被打断的地方,打断它的仍然是旋律,而不是什么抽象的构思。”这充分说明了审美知觉对于机械知性规则的超越性。现代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一些作品根本无法形成这种有机的统一体,某些作品之所以能够被人所接受,乃是因为现代人类更能够容忍其中的随机性和更低的精确度,而不是因为人工智能艺术“更像艺术”。人工智能艺术中的构成法则仅仅来自其算法结构的离散性而非有机性。不难想象,如果人类广泛接触这些艺术现象,极有可能会有损于建立在有机性基础上的、属于人的审美能力。在这一领域,我们的目的是要使机器更加人性化,而不是要使人去适应机器,乃至于变得越来越像机器。

四、余论

人的审美能力不同于逻辑能力,后者可以独立地被形式化并加以无限推演,而前者的生成却必须依赖于作为有机体的存在基础。一旦人们试图将审美判断从有机体中抽离出来加以数字化,一种对算法的无止境追求便不可避免地构成了对于生命有机体复杂性的忽视,由此也必然会导致对于美的误判和盲视。诚然,同机器智能的构成部分相比,构成有机体的蛋白质确实缺乏力量和速度,但恰恰正是这些“劣势”在一定意义上成就了审美发生的机缘,因为美的发生是有机生命体受动(suffering)的结果,是生命体对于外界环境的受动性调适在意识层面的曲折反映。数字计算从根本上来说只是能动性的形式建构,它追求的是功能的完善,就此而言,一种被模拟的受动性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对于算法来说这是一个障碍,对于有机体而言却是一个契机。从功能论的角度来看,人的生命活动乃是在这样一种能动—受动(active-passivity)的混成中产生的一系列契机的组合,每一个可能的契机都会在能动与受动之间的协调性中展示出一种判断的尺度,这一尺度首先是在前规则、前逻辑层面进行运作的,它构成了审美活动发生的前提。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审美判断才能够在不遵循任何既定法则的情况下又能自合法则。这与中国古人所说的“法无定法”以及康德提出的“无法则的合法则性”相契合,同时也与有机体的自组织、自适应与自生成能力相一致。

人类艺术是有机生命在意识层面的外显与映射,其内在构成也具有某种类似的有机性,对此,人工智能既无法全面地进行模拟,也不能理解和欣赏。人类审美判断力所具有的通用性正是生命有机体的自适应能力在意识层面的自然映现,人工智能不是有机体,自然也不具备这一能力。目前,人工智能仅可作为工具来辅助艺术家进行创作,它还不能进行独立的审美判断,因而也不能成为艺术创作和审美鉴赏的主体。

以上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22年第7期,文章不代表《学术研究》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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