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二)具体掌握:
子目 | 计税营业额 | 不包括 |
1.从事建筑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 | 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包括: (1)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 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
2.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业务 | 总承包额扣除分包额 | |
3.从事安装工程作业 | 安装劳务收入 | 不应包括设备的价款 |
4.从事装饰劳务 | 装饰劳务收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括: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 | 不包括原料、主料的价款 |
(三)与增值税关系: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
税务处理: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收入,征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收入,征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二、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 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 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 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
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 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三、税收优惠
对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小编推荐:2011年注税冲刺复习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2011年注税冲刺复习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