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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老F 拍案(1)

 (三)

      (接上篇)老A拿着判决书很生气,村委会凭什么出证明说我老A把空地丈量为宅基地?老A的代理人老F到现场,指着尚未盖起的西屋南两间空地问老A:“你说实话,这下边到底有没有根基?什么时候下的根基!?木头疙瘩一样的老A跺着脚瓮声瓮气地说:“八三年盖东屋时,这五间西屋宅基一起下的根基,谁说瞎话谁是龟孙!”

为查清事实,老F调查了88年当时宅基丈量人和当时的村干部,证实当时有根基,老F还调查了当时的瓦匠,瓦匠“说西屋五间一起下的根基,中间断间墙下根基时我下了大约有一米长的条石咬茬。”

为证实这一事实,老F说:“挖地三尺,调取证据。”于是让老A顺西屋东墙跟挖一米多深的沟,露出根基灰泥和石头。果然西屋北三间和尚未盖起的南两间根基连在一起,断间墙果然有一长长的条石咬茬。老F拍了几张照片。

老A和县政府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询问了三方当事人,于二O O五年八月作出第14号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所以撤销C县人民法院再字第029号行政判决书,发回C县人民法院重审。于是案件又回到了C县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错在哪呢?

前边请看官注意“原判决”这三个字。第029号裁定书把008号行政裁定书误写为判决书,而且原裁定没有执行内容。所以发回重审。C县法院先做了一个(2005)行再字002号裁定书。撤销本院(2004)008号行政裁定书,本案继续审理。

一个月后,C县法院作出(2005)行再字002号行政判决书。

各位看官,前边说过再审的目的是为了翻案。既然是为了翻案,那就得变着法儿的翻。

老A出具的大量的证据证明,88年丈量宅基地时老A房屋有根基而不是空地。一位副院长亲自带着审判人员亲临现场勘察。并拍了照片。所以这次判决改变了撤销老A宅基证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说1988年原审被告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理确权发证过程中,没有全面考虑日后原审第三人老A建西屋南头两间时,会影响原审原告老B的出路和自然流水,即向原审第三人老A颁发了宅基使用证之行政行为欠妥。原审第三人老A建西屋南两间时把东西公用的一条胡同堵塞,影响了老B的出路和自然流水,侵害了原审原告老B的合法权益。所以判决:撤销被告C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老A的宅基地使用证。

于是,没办法老A又一次提起上诉,别书上诉不再花钱。老A说“就是穷家当产我也要把这场官司打到底”

(四)

二O O六年三月。案子又到了中级法院。

第二次上诉更为艰难。这是最后一锤买卖。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有规定,一般情况下,不能第二次发回重审。要么维持原判,要么改判。让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谈何容易?

C县法院再字00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告县政府颁发给第三人老A《宅基使用证》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五十四条第2款第1项:“行政行为证据不足。”

有丈量小组成员签字,有四邻签字,有村委会,乡政府,土地局核准盖章。然后才颁发宅基使用证,这一行政行为何来证据不足?

老A的代理人老F针对一审判决,在上诉代理词中强调了四点。其一、从老B在1988年双方在《宅基地使用卡片》上签字盖章时计算,早以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其二、一审认定老A盖房堵塞胡同,影响自然流水不符合事实,没有证据支持。照片证实的正是老B在门前磊台阶、堆石头。砌影壁墙、建厕所堵塞了胡同走路和自然流水。其三、村委会规划给老A的宅基地不超标准,充分利用闲散地符合国家节约土地原则。其四、给老A发放宅基使用证行政行为欠妥不等于行政程序和内容违法,不具有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定条件。其五、请二审法院特别注意的是该行政行为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1、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责令被诉机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就本案而言,撤销十五年前的行政行为。撤销老A宅基使用证,老A已经建起的房屋怎么办?给老A造成的经济损失谁来补偿?C县再审判决面对这一现实一概不顾,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明显有失公平公正。

事实是很清楚了,就看二审法院怎样认定。老B自以为找了熟人有了后台,撤消了老A的宅基地使用证,老A就一败涂地。二审法官想诉外调解,让老A给老B一点经济补偿,让老B撤诉。老A同意了。老B坚决不同意,非要把老A宅基使用证撤销不可。你说老B这人是不是特操蛋?

又停了半年,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再终字第1号判决。认定被告C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老A颁发宅基使用证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一审判决撤销C县人民政府颁发给上诉人老A的《宅基地使用证》不当,应予纠正。判决如下:一、撤销C县人民法院行再字002号行政判决。二、维持老A持有的C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第*****号宅基使用证。诉讼费用共计2160元由原告老B负担。判决书最后一句话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老B状告县政府的官司彻底输了,跑官司花费不少钱,诉讼费用还的向法院交2160元。行政官司输了,民事官司必定也要输,老A持中院行政判决书申请恢复中止了五年之久的民事诉讼,二OO七年六月,C县法院作出第0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原告老A在自己的宅基地使用证确权范围内间建房,被告老B不得干涉;2、被告老B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清除原告老A出入胡同的石头;修复原告老A东屋两个被砸坏的流水瓦沟。这老B这次没有上诉。

从2002年老A提起诉讼,到2007年老B彻底败诉。历经五年的马拉松诉讼终于了结了。如果当初没有高人指点,老B不会生出状告县政府撤销老A宅基地使用证的念头来。不会败得这样惨。

这老B真是:纠纷只为宅基地,挑诉架讼馊注意。

             输了官司赔了钱,自淘苦吃长叹气。

(全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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