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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死刑为什么是错的|死刑|法律

  我非法学中人,对死刑问题也未作专门探讨,只是偶有感想,原本记在私家笔记里;近日因废除死刑话题的刺激,续有触发,姑且在此申述一己之见,希望有助于此问题的研讨。

  首先,先确立一个前提:犯罪者也有人权。这应当是老生常谈和共识了,我完全同意。但这意味着什么呢?

  这 意味着,罪恶固然是由罪恶的施行者承担刑罚,但法律所针对的要点,是犯罪者的行为而非犯罪者的人格,是人的犯罪而非犯罪的人。罪行是一件事,人格权是另一 件事。几乎所有的犯罪者,都各有其成为犯罪者的不幸因由,他们甚至可以是好人,在人格上是可以同情的;但犯罪者的罪恶本身,依然无法宽恕,必当由法律来裁 决。

  对每一种罪行,施以相称的刑罚,法当其罪———我以为这应是法律的根本原理,是法意之所在。

  那么,当世 上应当承担死刑的罪恶仍然存在的时候——— 事实上,不仅应当承担死刑的罪恶仍然存在,远远超出应当承担死刑的罪恶也不鲜见——— 却要取消死刑,这算什 么呢?为了保证犯罪者的生命权而不惩其当惩之罪,强行给刑罚“封顶”,使世有必死之罪而法无入罪之刑,这是违反了惩恶的“自然法”。同时,这也使得法律所 针对的要点,由犯罪者的行为转移到犯罪者的人格,由人的犯罪转移到犯罪的人,以罪论罪异化成了以人论罪。如此,就扭曲了法律的宗旨,以伦理学取代了法学, 标志着泛滥的人道主义已淹过了法律的堤坝。

  是的,杀人总是不好,总是一种恶。死刑作为一种公然的杀人制度,似乎是法律的不洁、文明的背德,会污了极端人道主义者或“政治正确”者的眼。但完美社会是 不存在的,法律本身就是不洁的,法律不相信乌托邦;我们之所以需要法律,包括死刑在内,正是为了救济不完美的社会,是以必要的恶来克制绝对的恶。□顾思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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