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
1764年,26岁的意大利人贝卡里亚写就了他的成名作《论犯罪与刑罚》。这部7万余字的文章一经出版,便轰动了整个欧洲,作者因此被誉为“敢于为保卫人类,反对最根深蒂固的偏见而呐喊的公民”。这部文章被视为刑法学乃至法学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三百年来影响未曾稍减。我花了2天时间读完这本书,篇幅的确不大,但带来的感触与当初读《君主论》类似,大为震撼。文章分为47章,提出了关于刑罚的起源、刑罚之目的、如何预防犯罪等诸多精妙见解。对于其中最感兴趣的三个话题,我尝试着做一下展开描述。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法律则是将人们联合成社会的条件。故而,人们会牺牲掉一部分自由,为的是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部分自由。人们让渡出的那部分自由,最终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或者可以直接称为法律)。为了促使每个人都会遵守契约,不去夺回自己让渡的自由以及霸占别人应享的自由,刑罚便应运而生。刑罚越公正,君主为了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刑罚的本质目的是预防犯罪,主要体现为阻止罪犯再次侵害他人,以及规诫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此具有天然的必要性。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通常来说,法益侵害越大,犯罪者满足感也越大,制止犯罪的手段则更强大,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如果两种不同程度的犯罪,处罚力度一样,可能会鼓励犯罪者进行犯罪升级。既然处罚一样,成本固定,为什么不去实施更严重的犯罪呢,它的收益更多啊?刑罚来得越迅速,间隔时间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的关联度便越高。犯罪是因,受到惩罚是必然的果,这种认知便会牢牢占据人们的心智,进而打消绝大多数人的犯意。大约是为了促使犯人尽快招供,为了对付限于矛盾的犯人,或是为了逼迫犯人揭发同伙。但在法官还没有判决之前,这个人还不能被视为罪犯,社会还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刑讯毫无疑问是一种侵犯契约的暴行。刑讯并不打算从证据里找出真相,而是用烈火和沸水来侵袭不幸者的身体皮肉,让痛苦成为真相的试金石。当巨大的痛苦占据了人们的所有感受时,他面临的抉择是,继续在不知尽头的地狱里挣扎,还是尽快逃离眼前的折磨。极少数意志坚强的人可能会坚持下去,绝大多人则会选择妥协,于是,他承认了所有的事情。强壮者获得释放,而软弱者将被定罪处罚,这是刑讯的第一层坏处。刑讯的第二层坏处则是,无辜者会比罪犯处于更不利的境地。无辜者面对刑讯,他或者承受不住,承认犯罪,进而获刑,或者咬牙挺住,无罪释放。他的最大收益便是无罪,而他本来就是无罪。真正的犯罪者,熬住了刑讯,便能脱罪或者更轻的刑罚,就算是真熬不住,开口认罪,他也没有任何损失。贝卡里亚认为,死刑并不是真的有益和公正,应该在法制社会里彻底废除死刑。原因在于,一,人们在让渡自由时,并没有把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献予别人,因此,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二,刑罚的震慑力不在于强度,而在于延续性,死刑是一瞬间的事情,它带来的影响并不如终身徒刑,后者会让犯人感受到漫长持续的痛苦。三,死刑会让旁观者产生怜悯,而且一旦错误适用便再无挽回余地。我个人观点,在东亚社会的场域里,死刑还是很有必要的。传统文化里杀人偿命的理念已然深植人心,既能彰显伦理上的公平,又能安抚受害者家属,有利于社会稳定。死刑是极刑,保留但慎用,如同核弹,则会形成一种巨大的震慑力,进而减少极端案件的发生。我从去年五月开始接触法律,八个多月的学习体会里更多的是敬畏。于是,这段时间读的课外书,十本里有八本是跟法律相关的,期望能聚沙成塔,一点点地搭建体系。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而这段话,也正是这本《论犯罪与刑罚》里,作者写在卷首的话语。很多行业里,从理论到实务都有着漫长的距离,法律亦是如此。1,《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2021,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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