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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也:八达岭老虎咬人事件

本来“老虎咬人事件”是个“法律问题”,责任是谁早已明确了,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现在赵女士想来通过自己受伤如何,野生动物园没有及时施救等等,扮可怜、博同情,明显想整成一个“社会问题”。

毋庸置疑,我国的法律如同未成年人保护法一般的思维,过多地保护像赵女士这样的“弱者”,结果养成一大堆无视规则的“智障”。

因为“弱者”知道我犯错是会被偏袒的,于是“我弱我有理”成我们社会的惯性思维,所以,他们才有恃无恐,更加无视规则了。就像这起事件,赵女士自己作死中招后,就把并没主要责任的野生动物园拖下了水,无非就是多讹点钱,为了讹点钱,自然是开口越高越好。

而我们社会为了让“弱者”满意,无论是司法审判还是舆论导向,往往出于人道同情,总是走上这样的折衷办法:即使没有法律责任,也要尽点道义责任的,或多或少赔偿一点,这也就更加印证了“弱者”心中“我弱我有理”的自我信条。

须知,这种“弱者”是也是非常可怕的,他们猛于虎毒于蛇,往往为了金钱,无理也要搅三分的,这才有了赵女士会开出200余万的赔偿!若不是社会舆论一边倒批判她的无视规则,很有可能会开出2000余万的天价赔偿!

照此逻辑下去,我们这帮天生对规则具有免疫力的“智障”们,能今天跑去八达岭以身饲虎;能明天跑去九达岭赤手逗狮;能后天跑去十达岭裸体喂豹……反正,管理部门不管可不可救,必须履行救命的“规则”,如果猛兽口下余生的话还能得到巨额赔偿。我们的法律若是永远只是这样为了平“民愤”,让这批智障的“弱者”满意的话,那还真不如拿去放在厕所里供人充当擦屁股的茅纸!

可以这么说,正是这种思维也恰恰玉成了在街头碰瓷的一批宵小之徒。

须知法律既不能屈从于强权,也不能偏袒于弱势,法律问题只能用法律来解决,法律必须是公正乃至无情的。至于对弱势的救助,那是社会的事,与法律无关。也就是说,社会问题让社会来解决!

胡适说过,在一个社会规则比道德更重要。这一点,我深以为然。一个社会可以没道德,但不能没有规则,至少规则是具有普适性的。凭道德过马路你去试试看?心中的道德红灯几人能亮起?

按笔者的想法,赵女士进入野生动物园,签了自驾生死协议,那么就该尊重规则,尊重园区的规则就是尊重自己的生命。她想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这是她个人的自由,谁也挡不住的,想下车喂哪个野兽就喂哪个,和野生动物园和老虎没多大关系。

笔者甚至认为,像赵女士这样的人多死几个,死个一打左右,或许能警醒那些视规则如无物的“弱者”们。想想谭嗣同闹革命,都知道以身作则用鲜血来震醒国民的愚昧,而这帮“弱者”也可以学习一下,自作死之后也能发挥点余热,警醒一下无规则的世人,总好过光是当志愿者给老虎免费加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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