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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与股东合伙协议的区别与联系

很多人都搞不明白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的区别和联系,有的人认为签署了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无所谓的,就按照人家给的样本填写就行了;有的则认为有了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有没有都无所谓的,反正公司章程已经对股东都有效了。

其实这个两个文件之间是有区别也有联系的,是可以互补的。前文我们一起了解了关于公司章程的概念、特征以及法律效力等问题,对公司章程有了比较系统话的了解了;这里我们再来看看有关股东合伙协议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吧。

想要了解股东合伙协议,我们首先来看看什么是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就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可以看出它的基本原则是:第一,合同具有平等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二,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五,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里面没有专门的股东合伙协议的内容,但是我们可以从以上内容可以推导出股东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股东合伙协议,顾名思义就是指股东之间基于平等地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公平的沟通最终达成的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体到股东合伙协议的内容主要就是对是针对股东如何设立公司、如果设立公司不成功如何处理、设立公司的主营范围、公司经营期限、设立公司各股东如何出资以及出资期限、各个股东的权利义务如何分配、股东如何分红、公司何时终止以及如何解散、剩余财产如何分配、各自股东的作用和贡献以及分工负责的内容等事情,在依法的前提下也要求各方股东需要按照事成信用的原则履行股东合伙协议的内容中约定的义务、行使约定的权利,如果某方股东存在违约的情况,其他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章程与股东合伙协议的区别:

第一,法定性不一样。

公司章程依法是必须制定的,而股东合伙协议则法律没有要求股东必须签署,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股东合伙协议是可有可无的。

第二,约束的对象不同。

股东合伙协议主要是对签署协议的各方股东有约束力,而章程则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两个文件约束的对象不一样,似乎公司章程更为宽泛一些,即便是没有参与制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是需要受到它的约束的。

第三,隐私保护程度不同。

股东合伙协议不需要公开,也不需要到公司登记部门备案,仅仅是在股东之间保存即可,具有较强的隐私性,对于股东之间的隐私具有很强的保护性。即便是存在股权代持的问题,实际投资人之间签署了股东合伙协议,但是在公司章程里面备案的股东姓名、名称以及在公司登记部门登记的股东姓名、名称可以不是真实的投资者,可以由他人作为名义股东,成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的代持人。

尤其是对于协议从在股权代持关系的公司里面,建议实际出资人与其他股东之间一定要签署一份股东合伙协议,这样能够对股东内部认可股东的地位,保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第四,约定的内容不一样。

公司章程主要的内容是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合伙协议的内容主要就是对是针对股东如何设立公司、如果设立公司不成功如何处理、设立公司的主营范围、公司经营期限、设立公司各股东如何出资以及出资期限、各个股东的权利义务如何分配、股东如何分红、公司何时终止以及如何解散、剩余财产如何分配、各自股东的作用和贡献以及分工负责的内容等事情。

可以看出这两个文件的内容不是完全一致的,比如说公司未能成功设立,这个时候没有公司章程的,即便有公司章程也没有约定未能成功设立各方权利义务以及事后处理的问题,还有就是股东的分工负责内容也不会在公司章程里面体现的,所以说这两个文件的内容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他们之间是具有互补性的。也都是有存在的必要的。

从以上对股东合伙协议以及公司章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两者之间及存在区别也存在联系。出于对股东负责,以及权力义务的明确,事务的提前规划的原则,我建议除了制定公司章程以外,股东之间要签署股东合伙协议。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个股东合伙协议的范本仅供参考使用:

股东合伙协议

甲方:张**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刘**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丙方:杜**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甲、乙、丙三方因共同投资设立 (以实际工商局核名为准,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期限及性质

1、公司名称: (以实际公司登记部门核名为准);

2、住 所:

3、法定代表人:张**;

4、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

5、经营范围: (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经营期限: 年,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延长经营期限;

7、性质:该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丙三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注册资本为壹佰万元整,认缴情况为: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合计

100.00

全体股东约定于公司注册后一个月内缴足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公司借款给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13、 公司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提供担保;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四、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五、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六、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八、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九、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十、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向股东会提名经理人选,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设经理,由乙方担任。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二、公司设监事一人,由丙方担任。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十三、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担任。

十五、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2、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十六、甲方的工资报酬为 元/月,乙方的工资报酬为 元/月,丙方的工资报酬为为 元/月。

十七、利润分配

1、 利润分配比例:

利润分配不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按照甲获得40%、乙30%、丙30%的比例分配。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年/季度)进行 次分红;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余利润的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另行约定比例;

十八、股权转让或退股的约定

1、 股权转让: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但是经过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除外;对内转让股权可以不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2、退股:

经营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要求退股。

3、增资:若公司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十九、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4)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1)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丙三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

二十、公司未能依法设立

如果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本合同中全体各方或者部分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承担责任的一方或者多方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方分担的,其他方按照拟出资比例分担责任。

因部某方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方有权主张过错方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二十一、违约责任

1、 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需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果损失无法计算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补偿;

2、 如果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赔偿给股东造成的损失。

3、 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按照认缴注册资本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

二十二、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丙三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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