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奶奶去世后,孙子站出来说奶奶给自己留了遗嘱,她全部的财产均由自己继承。但大伯却不以为然,说母亲也给自己留了遗嘱,她的财产也全部归自己继承。协商无果后,孙子将大伯、姑妈起诉至法院,要求自己按照遗嘱继承奶奶留下的房屋,自己向他们补偿折价款。
(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情况是这样的,婚后的靳老先生与牛老太生育了三名子女,分别为靳大、靳女士及靳二。好不容易将他们抚养长大,靳二却出现了变故,在1988年9月份去世。
所幸靳二育有一子小靳,稍能缓解两位老人的丧子之痛,而两位老人也比之前更加疼爱小靳。2008年,靳老先生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又过9年,牛老太也去世。
过了一段时间后,小靳找到大伯靳大,说奶奶给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她名下的全部财产均由自己继承。靳大心下明白,小靳是奔着母亲留下的那套房子来的,毕竟除了房子,母亲没有留下其他更多的财产。
靳大说,巧了,不是?你奶奶也给我写了一份遗嘱,也说的是她名下的全部财产由我继承。不仅如此,你奶奶留下的那套房屋,只登记在你爷爷名下,你爷爷之前给我写了一份声明,承认那套房屋由我出资,产权归我所有。
见大伯的证据好像比自己还足,小靳自觉谈判下去也是没有结果,就将靳大、靳女士起诉至法院,提出了开头的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1.依据前述案情,双方在涉案房屋是否为遗产及遗嘱是否有效上有争议,法院应该先确定靳老先生、牛老太的遗产范围,如有遗产再确定如何继承的问题,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涉案房屋是否为靳老先生和牛老太的遗产
经过调查,涉案房屋并非是普通的商品房,而是一类房改房,是靳老先生以职工的身份进行购买。这种情况下,无法依据出资确定权属,还是要考虑房屋取得的全部因素。
据此,考虑到靳老先生在房屋来源的实际贡献及房屋登记在他名下的客观事实,加上涉案房屋购买于靳老先生和牛老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为靳老先生和牛老太的遗产。
至于靳大所持的那份靳老先生的声明并没有法律效力。首先,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在涉案房屋为靳老先生和牛老太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那份声明更像是靳老先生对靳大的赠与。
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依据前述规定,赠与人只能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他人,涉案房屋属于靳老先生和牛老太共有,牛老太后面并没有认可靳老先生的处分。所以,从法律分析上,靳老先生属于无权处分。
其次,涉案房屋属于不动产,赠与是以转移登记为交付标准,而涉案房屋自始至终就没有登记到靳大的名下。
3.涉案房屋如何分割
既然涉案房屋为靳老先生和牛老太的遗产,而靳老先生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属于靳老先生遗产的涉案房屋一半产权就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牛老太、靳大、靳女士是以配偶和子女的身份取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小靳不是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来继承靳老先生的遗产,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靳老先生的遗产。
我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所以,在靳老先生去世后,涉案房屋由牛老太占5/8、靳大1/8、靳女士1/8、小靳1/8的方式共有。
当牛老太去世后,就需要看牛老太所占有的涉案房屋5/8的份额如何分割?
经查证,靳大持有的那份遗嘱在前,小靳持有的那份遗嘱在后。
我国《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依据前述规定,靳大持有的那份遗嘱因跟小靳持有的遗嘱抵触,靳大持有的那份遗嘱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由于小靳并非是牛老太的法定继承人,是其代位继承人,牛老太给小靳留下的那份遗嘱在法律上叫做遗赠。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既然是遗赠,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小靳作为受遗赠人应该在知道遗赠内容后的60天作出明确的态度,到底是接受还是不接受,如果没有表示,那就意味着小靳放弃受遗赠,而这个表态的举证责任由小靳来承担。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小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60天内表示自己接受遗赠,那牛老太那5/8的份额将要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也就是说,涉案房屋由靳大、靳女士及小靳各占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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