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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怎么计算免税所得?

技术转让怎么计算免税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所以,并非是简单地将其所有的成本及期间费用进行分割,事实上,该企业应在每一项费用或者成本发生计入时即根据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按照该项技术应分担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割,而不是在所有费用计算完毕后整齐划一地再去统一用一个比例去进行分割,而且这种分割应依据的是该技术实际应承担的成本费用,需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既不是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为其分割也不是税务局可以为其分割的。如确实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但对于企业分别核算的依据不清或者与事实不符,税务局可以进行核定。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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