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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工伤认定期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长沙晚报帮帮团记者 谢春年

  近日,读者段先生向晚报帮帮团反映,从2014年6月开始,公司安排他在各个项目从事防水补渗工作;2016年5月,他在某项目工地作业时不慎摔伤,造成左小腿骨折。段先生与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工伤保险,而且公司和段先生均未在相应的有效期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来,由于双方协商未果,今年,段先生提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未受理段先生的仲裁申请。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可见,工伤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再受理。

  段先生过了工伤认定期,还能维权吗?李健认为,段先生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参照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所获得的赔偿标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李健提醒,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后,在接受治疗的同时应注意在法定期限内,由自己或委托亲友、律师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及时充分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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