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流传一个段子:一个债务人因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被债权人起诉,申请了强制执行,债务人成了失信被执行人;后来债务人想按揭买房,但是却因为征信未能通过,无法按揭贷款。于是带着钱去找债权人,希望化解债务纠纷,然后向法院申请移除失信人名单;但是债权人不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偿还,目的就是不撤诉,就是为了将债务人困在黑名单里,无法按揭买房......
虽然这是一个段子,但是却起了巨大的反响。
一方面是债权人觉得,这样对待“老赖”,可以出一口气。
一方面是债务人觉得非常委屈,还钱有什么错?
然而,段子就是段子;这样的故事情节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出现的!
那么,债权人有没有权利让债务人一直不撤诉,让债务人待在黑名单里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原因如下:
首先,不存在债权人不接受债务偿还的情况。
当债务人被起诉,进入强制执行的阶段的时候,就相当于跟法院建立了契约。
债务人还钱的时候,必须要经过法院知晓。大部分情况是,债务人的钱经由法院的账户,再转至债权人账户,甚至法院强制执行的钱,也是第一时间到了法院的执行账户,而不是债权人的账户,法院在划扣了应付费用之后,才会转至债权人账户。
当债务人主动履行偿还义务的时候,假如遇到上述情况之外,债务人可以直接将钱存至法院账户 ,由法院处理。
在这期间,法院充当了见证人和执行人的角色。
当法院将债务人的钱转至债权人账户(手里)的时候,会责令债权人出具接受手续。履行完毕后,会将债务人移除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是法律义务!
所以,绝对不会存在说债权人不接受债务偿还的情况,不撤诉,将债务人困在黑名单里的情况。
其次,不存在还钱不要的情况。
我们知道,债务关系的建立,一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信用借款;一是民间有偿借贷;一是银行贷款。
而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几乎很少有走上法院的,即便是有,能申请强制执行的又少之又少;而故意为难债务人的情形,几乎不存在。
而银行是国家金融机构,更不存在意气用事的情况。
所以,出现上诉情形的,无非就是民间有偿借贷,对于这些债权人来说,钱就是一切,费尽周折地将债务人起诉,最后的结果不就是想要回自己的钱吗?他们根本不会跟钱过不去。
所以,现实中根本不存在债务人还钱而被债权人拒绝的情况。
如果有,要么就是债务纠纷标的非常小,要么就是高利贷(债务人已支付的利息早已超过本金)。这样的情形,可能债权人就是为了想让债务人难受,想让债务人待在黑名单里。
最后,法院不是债权人的催收工具,不会任由债权人肆意妄为。
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
(1)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2)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
(3)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的合法财产;
(5)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6)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法院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债务人的基本权益。
一部分人想通过法院的手,既达到讨债的目的,还想发泄私愤;这部分债权人或者催收团伙,就是因为国家将暴力催收写进刑法,他们无计可施,所以寄希望于法院法律,这样的想法偷鸡不成反蚀把米,很可能将自己送进去!
法院的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不是个别人宣泄私愤,暴力催收的工具。所以,不会允许这些人肆意妄为的。
最后,债务纠纷既然已经产生,所有的债务人应该正确积极地面对。欠钱不是欠命,不要因为欠债就觉得自己低人一等,对于肆无忌惮的催收忍气吞声;欠下的钱要还,但是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不要委曲求全,一味地让步,只能将自己逼入墙角;身体、身心的伤害,债务的压力,会让自己陷入更大的被动!
要记住:只有保住自己,才能更快更好地化解债务纠纷,才能回归正常的生活。
雄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