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01
最高院指导案例
02
最高院观点
03
律师分析
1.【首先需要明确】:
本文探讨的内容是法律文书生效之后,进入执行之前,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情形。
如申请执行之后,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由该第三人(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2.【律师总结】:
①法律文书生效之后,债权人在申请执行之前将债权转让,此时的债权受让人属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34条所称的“权利承受人”。
②债权受让人可以直接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无需原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后,再由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③实践中有些法院会以原债权人作为申请执行人进行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再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此做法虽与法律规定不符,但不属于程序错误。
3.【相关法律规定】:
1.《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34.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该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所附的条件已经成就或者所附的期限已经届满;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73]且给付内容具体、明确;
(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第2项规定的“权利承受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承受权利的,权利承受人可直接申请执行,无须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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