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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公民甲因医院乙的治疗失误受到人身损害,花费医疗费8万元,其中由社会保险机构报销3万元,由商业保险机构赔付2.5万元,甲实际支出了3.5万元。
甲诉至法院主张乙赔付医疗费8万元。乙答辩称甲负担的医疗费为3.5万元,其损失为3.5万元,故乙仅应对3.5万元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在该医疗事故中乙应承担全部责任。
请问乙应向甲赔付多少钱?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乙应向甲赔付8万元。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合同关系与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甲提起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乙对其侵权行为给甲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甲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乙的责任的理由。乙赔偿后,甲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
【法理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根据该规定,甲自商业保险机构获得保险金,不影响其向乙求偿。
【法理分析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该规定,侵权人不因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了医疗费而免除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机构有权追偿。
在甲已经起诉乙的情况下,可以在案件中确定乙应该赔偿的金额。若乙实际履行了赔偿责任,甲将报销的医疗费用是否退还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应依据有关社会医疗保险法律规定另行处理。
(原文:《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4辑第241-242页“民事审判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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