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形,就是借款人从他人处借来资金,用以偿还旧贷,再以新贷偿还从他人处借来的款项。鉴于该笔款项的用途就是为了借新还旧,实践中将其称为“过桥贷”。
“过桥贷”涉及以下几个法律关系:
借款人与第三方间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借新贷还旧贷的关系,借款人以新贷来的资金偿还第三人的欠款。
可见,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就是借新还旧的关系,只是与一般借新还旧不需要实际偿还旧贷不同,在此情况下需要先用一笔资金偿还旧贷,然后再贷出新的贷款。
实践中,“过桥贷”的主要问题是,借款人用高息借来相应款项并偿还旧贷后,银行事后不放贷,从而使借款人限于困境。
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银行对“过桥贷”的事实是明知的,意味着银行有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的义务,银行拒不发放贷款的,借款人可以违约为由请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是,实践中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往往都是“君子协定”,很少有书面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以借助双方的陈述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作出综合认定。
——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3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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