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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如何规制藐视法庭行为



作者:李贤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规制藐视法庭行为 维护司法机关权威



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藐视法庭行为通常是指一切以阻碍、干扰或妨碍法庭或者其他审判机构审判某一特定案件的行为,藐视法庭罪则是针对这种行为的立法规范。凡是直接或间接地对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提起、进行和终结加以不正当干扰的行为,都可以按藐视法庭罪论处。


立法进程


早在17世纪,英国就确立了藐视法庭罪。1631年,一位英国公民在英格兰被判重罪,当时,这位公民对该罪名十分愤怒,在判决宣读之后,他将一块砖头掷向法官,尽管砖头并没有击中法官,但是这位公民最终被砍断右手,绞死在法院门前。这是最早的藐视法庭罪的典型案例。1981年,英国正式颁布了《藐视法庭法》。


藐视法庭罪在美国也有悠久的历史。1789年,美国的《司法法》规定,对一切侮辱或妨碍司法的言行处以罚金或监禁。1831年,美国通过《宣明有关藐视法庭罪之法律的命令》。


法国的新刑法典设立了阻碍法院受案罪、妨碍司法活动罪和危害司法权威罪3个罪名。凡是对履行职责的司法官、陪审员等以语言、动作或威胁加以侮辱的,将被处1年监禁并科15000欧元罚金。侮辱行为发生在开庭审理之时,作为情节加重犯,处以2年监禁并科30000欧元罚金。凡是发表旨在给法院施加压力的评论,处6个月监禁和一定数量的罚金。


俄罗斯的新刑法典规定,凡是侮辱审判员、陪审员或其他进行审判的人员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200倍至500倍或被判罚2个月至5个月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1年以上2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处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


德国刑法典规定,以暴力或暴力威胁阻碍公务人员执行法律、法令、判决、裁定或对其进行攻击的,处2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同时,特别说明公务人员的概念包括法官在内。


意大利刑法规定,在裁判官审判时,妨害其名誉或尊严者,处1年以上4年以下徒刑。


韩国刑法典规定,以妨害、威胁法院裁判或者国会审议为目的,在法庭、国会会议场所或其附近,侮辱或者骚扰的,处3年以下劳役或者1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泰国刑法规定,对法院或法官进行侮辱的,或对法院审判进行破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并科6000泰铢以下的罚金。


界定原则及其分类方法


1.界定原则。


对藐视法庭行为通常可以从以下5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主观故意。泰国、韩国等国的刑法中所规定的藐视法庭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但英国的藐视法庭罪则不限于故意,1981年《藐视法庭法》对藐视法庭罪作了严格规定。


二是实质危险。在英国,无论是严格责任制下的藐视法庭行为,还是故意藐视法庭行为,都要看该行为是否是对诉讼中的司法公正造成了阻碍或者损害。


三是认定合理。在涉及新闻媒体藐视法庭行为时,只有认定媒体报道具有影响司法运作的,才能确认为藐视法庭行为。


四是立刻危险。必须结合藐视法庭行为发生时所处的环境,考量该行为是否对公平审判造成了明确而立刻的危险,产生了实际的损害。


五是客观真实。表现为判决前对主要诉讼参与人的影响与干涉,对当事人施与不适当的压力,意即此行为看得见摸得着。


2.分类方法。


学界对藐视法庭行为有多种分类方法。藐视法庭行为可分为民事藐视法庭行为与刑事藐视法庭行为。


民事藐视法庭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法院的判决,而需要由该法院签发处罚命令的行为。民事藐视法庭行为不像刑事犯罪那样有轻罪重罪之分,但法院仍可以将违法者投入监狱,对其科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藐视法庭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构成对公正判决实施干预或者损害法庭声望、具有刑事犯罪的性质。在诉讼目的上,惩罚刑事藐视行为人,主要是为了保护法庭秩序,维护司法权威,而不是像民事藐视法庭行为那样,着眼于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权利。


藐视法庭行为还可分为直接藐视法庭行为和间接藐视法庭行为。直接藐视法庭行为,又称当庭藐视行为,是发生在法官眼皮子底下的藐视行为,被形象地称为“正在冒烟的枪”。间接藐视行为,是指新闻传媒对虽已审理但尚未结案的案件进行宣传、报道或评论,从而使未决案件的公正审判面临实际危害。


涵盖的行为


从直接藐视法庭行为来看,大致有8个方面的行为:


1.以物件投掷法官。如前面提到的英国最早的那个案例。

2.在法庭上哄闹。1970年,英国高等法院的劳顿法官正在审理案件,一群青年学生闯入法庭,高呼口号,散发小册子,破坏了法庭秩序,法院对其中的11人分别判处3个月的监禁。

3.在法庭上拒绝回答问题。1963年,3名新闻记者因拒绝向英国法庭调查委员会透露他们关于海军间谍报道的消息来源,而被判令构成藐视法庭罪。

4.威胁证人作证。不论证人在何时何地,对其侵害都是严重干涉司法的行为。

5.法庭上的不雅和怠慢。2013年,美国密苏里州一名妇女在参加陪审团时,在法庭上给孩子哺乳,被法官以藐视法庭罪罚款。

6.在公众可以推测并确认被告人身份的情况下,发表被告人的照片。

7.公布匿名证人的身份。

8.新闻单位在庭审期间单独进行调查。


从间接藐视法庭行为来看,大致有5个方面的行为:


1.以报道的形式误导陪审员或者公布案件证人、受害人的姓名。

2.对法院和法官的谩骂和中伤。英国曾有一位作家因在报纸上公开发表文章,攻击某位法官的个人素质而受到指控,法庭最终判令作者支付100英镑的罚金和25英镑的诉讼费用。

3.发表陪审团的讨论记录。1994年,英国《星期天邮报》发表某诈骗案的陪审团部分成员在案件审议中的观点、评论和辩论情况的文章,最终被判藐视法庭罪成立。

4.妨害他人寻求司法救济。1982年,英国某监狱的管理者截留了一名囚犯写给他的律师的信,上议院认为监狱管理者截留囚犯信件的行为,侵犯了囚犯寻求法庭救济的权利而构成藐视法庭罪。

5.诋毁国家司法制度。在新加坡,76岁的英国作家亚伦·沙德瑞克在新书《曾经快活的刽子手——新加坡司法在受审》中,探讨了新加坡的死刑制度,认为新加坡在死刑问题上存在双重标准,并对这个国家的司法独立表示怀疑。法院认定藐视法庭罪名成立,判处该作家6周监禁,罚款2万新元。


管辖的层级


由于法官有直接把藐视法庭的行为人送进监狱的权力,为防止权力滥用,各国对法官的权力作了一些限制。这里仅以英国为例来做说明。


1960年,英国取消了刑事藐视法庭罪简易审理中一审终审制度,赋予被告人上诉权利。英国不同层级法院的藐视法庭罪管辖权如下:


1.低级法院。管辖案件包括:在庭审过程中或者在前往或退出法庭的过程中,故意侮辱法官、陪审员、证人以及法院工作人员;故意妨害法院诉讼程序的进行或在法庭上有其他不当举止。低级法院的法官有权命令法院工作人员将藐视法庭者带出法庭予以暂时拘留,直到庭审开始。还可以对藐视法庭者处以不超过1个月的监禁刑,或者对其处以不超过2500英镑的罚金,或者两者并处。

2.治安法庭。管辖的案件包括:对参与庭审过程中或者前往或退出法庭时,故意侮辱法官、证人、法院工作人员以及参加庭审的初级律师、辩护律师的涉案人员,法庭可以进行处罚。此外,法庭还可对其他一些影响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如有一名狱警不慎从座位上跌落下来,一名少年在旁听席上哈哈大笑,被法庭处以50英镑的罚金。

3.王座法院的高等法院分庭。王座法院的高等法院分庭有权管辖发生在治安法庭中不履行严格赔偿责任的行为。

4.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可以对藐视法庭者处以最高2年的监禁刑。在罚金方面,高等法院拥有处以无限制罚金的权力。


直判的程序与特点


根据各国司法实践,法官可对针对藐视法庭涉案者进行即时判决和即时收监,也就是说,法官拥有对发生在法庭上的犯罪的直接判决权。该项程序被称为“即决程序”,也称“直判”。关于直判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以下3点:


1.这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赋予法官直判的权力,使作为法庭控制者的法官有权制止法庭上的不当行为以保护社会利益,保障审判的有序进行,从而维护法庭的尊严和权威。

2.符合事实认定的一般原则。法官本身具有自由判断证据的职权和职责,当法官目击所有案件发生的过程后,会直接对案件形成全面、准确的认识,就更容易做出正确的裁判。

3.充分保障诉讼效率和制裁效果。在法庭上发生的案件,使法官亲眼看到了所有的事实,克服了一般案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的弊端。如果在最短的时间内使案件得到解决,必然符合诉讼的及时性原则和效率原则。对不当行为责任者的制裁过程越短,制裁所产生的威慑功能就越强。


关于藐视法庭罪审理的程序,以美国为例,主要有5个步骤:


1.请求命令。希望法院作出藐视法庭制裁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请求法院发布“申明理由命令”,该命令要求对方当事人解释为什么自己不应当被认定为藐视法庭,法院也可以主动发布一项“申明理由命令”。

2.当事人答辩。在答辩时,受指控的当事人可以提出抗辩。法官对申请理由进行听审。

3.陪审团介入。如果要判处监禁,被告拥有要求陪审团审理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民事藐视法庭诉讼中,没有要求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4.即席审理。在这时,法官有权运用即决程序(又称即席程序)来作出惩罚决断。

5.发布处罚令。如果法官证实其目击和听见的在法庭现场实施的构成藐视法庭的行为,可以对此行为进行简易处罚。处罚命令应当详细叙述有关事实并签名,归入案卷。


关于藐视法庭犯罪审理的特点,以英国为例,主要有5个特点:


1.一人审理。审理藐视法庭犯罪案件,不需要陪审团参加,可以由法官本人进行审理。

2.不要证人。在法官亲眼看到藐视法庭行为发生的情况下,不需要证人提供证据。

3.法官当原告。一般情况下,由检察总长或受害人按规定进行起诉,但在当庭藐视法庭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自行起诉。

4.不需要回避。法官可以是那个受到藐视的法官本人,因而不需要回避。

5.即时作出判决。法官有对藐视法庭的刑事犯罪即刻判处监禁的权力。


抗辩及其处罚


关于抗辩,以英国为例,主要有4条抗辩理由:


1.行为人在做出行为之时,已尽所有的合理注意,仍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相关诉讼正在进行中,该行为不构成藐视法庭行为。

2.对公共事务或者公众关注的其他事务的善意的讨论,对司法正义造成的阻碍只是在讨论中附带产生的,该行为不构成藐视法庭行为。

3.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法院可允许媒体发表公正、正确且无损法庭对未决案件的审讯意见的报道。

4.在后续程序中披露的陪审团秘密,因已在先前的诉讼程序中被披露而被陪审团治罪或已被其他刊物披露,此行为不再构成藐视法庭行为。


关于处罚,主要有5种处罚方法:


1.赔偿他人的实际损失。

2.代偿他人额外付出的律师费用。

3.监禁。美国可处最长93天的定期监禁;英国最高可监禁2年。

4.罚款。美国可处不超过7500美元的罚款;英国可罚款2500英镑。

5.对未经法院许可,携带、使用录音设备或使用录音设备发表法庭记录,或超越法院许可范围公开播放披露录音记录,法庭可下令没收录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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