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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大数据报告| iCourt

作者:姜丹、马维秋

单位: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



本文以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环保公益诉讼为样本,采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对该类型诉讼的地域性分布、诉讼主体、案由、证据、裁判结果进行分析,并进行前瞻性预测,以期为该类案件的起诉、取证、审理提供可行性的方案。






目录


引言
1.数据来源及样本概况
2.数据分析与重点案例
(1)地域性分布

(2)诉讼主体分析

(3)案由分析
(4)证据分析
(5)裁判结果分析
3.前瞻性预测
4.总结与建议


引言

近年来,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被曝光的污染环境的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设了环境公益诉讼条款,赋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进行了明确界定,被认为是“助力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破冰公益诉讼难题”的催化剂。


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举措被认为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来了”。


2013年1月至今,我国法院审理的环境公益诉讼实际情况如何?环保法修订前后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出台前后,环境公益诉讼发生了哪些改变?环境公益诉讼将出现何种趋势走向?


围绕这些问题,我们通过收集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CCH)、律商网(Lexis)、OpenLaw、无讼案例、北大法宝六个数据库中的相关裁判文书;通过百度、谷歌、搜狗三大引擎搜索优选,重点选取了21个已裁决案例及8个尚未裁决案例;结合百度指数中及国家环保总局公开的数据,以“大数据分析”方法,对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地域性分布、诉讼主体、案由、证据、裁判结果进行分析,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瞻性进行预测,以期为该类案件的起诉、取证、审理提供可行性的方案。


1
数据来源及样本概况


本报告所涉数据来源于互联网。


(1)数据检索所使用的关键词为“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污染,公益”两组。


通过前述关键词检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命中10篇裁判文书,Lexis命中6篇,CCH命中15篇,无讼命中8篇,北大法宝命中6篇,OpenLaw命中6篇,累计有效案例数为19个。


(2)以“环境公益协会”“中华环保联合会” “环境教育中心” “水土保持协会” “自然之友”“环保基金会”等NGO名称为关键词二次检索,共补漏6篇裁判文书,有效案例数为2个。


(3)通过百度、谷歌、搜狗三大引擎,以“环境公益诉讼,案”“环境,污染,公益,案”作为关键词,共抓取网页556000个,依据词条匹配度及时间排序,共优选2015年1月1日后的8个案例。


(4)通过百度指数平台,以“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等作为关键词,获取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的相关指数。


(5)通过国家环保总局数据库官网、国家民政部民宗局中国社会组织官网,获取防污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重大污染案件处理进展、NGO登记公示信息等数据。

2
数据分析与重点案例


(1)地域性分布


已裁决的案件中,江苏省11例,云南省3例,陕西省2例,海南省2例,山东省、贵州省、福建省各1例,共21例。


2015年1月1日后,各地法院新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江苏省、广东省、贵州省、福建省各2例。




可见,从地域性来看,目前并没有发生全国性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春暖花开”,环境公益诉讼仍集中于江苏、云南、福建、广东、陕西、贵州等8个省份。


(2)诉讼主体分析


①原告


【基本数据】


21个案例中,提起诉讼的原告有15个是NGO,如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教育中心、水土保持协会、环保协会、环境公益协会等,其中,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或参与诉讼的案件数量最多,达到13例。当地的环境保护、政府部门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有6例,其中1例是与中华环保联合会共同提起。




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进行了明确界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至今约700家。作为草根代表,“自然之友”经民宗部门注册后,具备了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2015年1月起,该组织先后在江苏、福建等地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015年5月5日,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天河区环保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签署全省首个环境公益诉讼三方协议,由起诉人、检察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联动的诉讼模式在广东省开启。


在21个已经裁决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的仅有6例,只占28.9%;而在2015年1月1日后新发生的8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的案件数量已达5例,占62.5%。

【数据分析】


A.环保法修订后,虽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条件放宽,符合条件的NGO数量增多,但真正愿意并且实际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之中的却少之又少,除当地的环保协会外,有全国性影响的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自然之友基金会”等几家。


B.虽然法院的大门已经对NGO打开,但NGO提起并参与诉讼,除了具有“公益心”,还需要专业水准。绝大多数NGO因其公益性所限,并没有经济能力及技术能力完成调查、取证、诉讼的过程。


C.NGO在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越来越重视“多方联动”以及第三方的协作。自然之友基金会近期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黑马”,得益于其与阿里巴巴基金会的合作、与政府部门的协作、与当地NGO乃至自然人共同提起诉讼。


D.通过对2015年1月前后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数据的对比,不难发现,检察机关在公益性诉讼中支持起诉的“角色感”已经强化


②被告


【基本数据】


已裁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方人群分布具有多样化特点,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及自然人均有被诉的案例,其中单独以涉污企业为被告的占61.9%,单独以自然人为被告的占19%,以自然人及涉污企业为共同被告的占9.5%。




从个案来看,被告方人数为单一主体的占61.9%,被告方为两人以上的占38.1%。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连城县林业局、龙岩市水土保持协会诉黄永华等人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2014)连民初字第1806号]案件中,被告人数达11人;迄今为止判决赔偿数额最高的(2014)苏环公民终字第00001号案件中,被追究责任的涉污企业也达6家之多。


【数据分析】


A.从所属行业细分来看,被告方的主营范围涵盖了化工、造纸、生物制药、农牧、矿业、仓储(集装箱)、石油、炼化、运输等这些传统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也有涉及太阳能光伏产业链的石英加工等。这些企业,基本已纳入国家环保部及各地环保局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如(2013)琼立终字第154号案所涉的“海口罗牛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至今仍是国家环保部重点监控企业。


【典型案例1】


审理法院: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4)东民初字第0122号
裁判日期:2014年3月25日


基本案情:2013年3月1日,被告路志军驾驶运载“氯丙烯”的鲁CXXXXX重型半牵引车沿G204线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与王某驾驶的车辆碰撞。车辆碰撞后,被告路志军驾驶的车辆发生“氯丙烯”大量泄漏,造成周围环境破坏。经东台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除污”及环境修复费用需要101630元。


鲁CXXXXX车辆投保了阳光财产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同时投保了平安保险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东台市环保局2014年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路志军、路志军工作的运输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列为被告,并诉请四被告共同赔偿“除污”及环境修复费用需要101630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路志军工作的运输公司承担。


B.从已裁判文书记载内容分析,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方多在被提起民事诉讼前,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至少有9例案件中的被告被追究刑事责任,至少有5例中被告被行政处罚过。该数据充分印证了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三审合一”性。


【典型案例2】


审理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澄环民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2013年12月4日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26日下午,被告王文峰为处理经营中产生的煤焦油分离废液,指示被告马正勇将车开至江阴市峭岐皋岸村,趁无人之际将车内煤焦油分离废液倾倒至冯泾河北支浜内,致使河内附近水体大面积被污染。


涉案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江阴环保局对王文峰、马正勇进行调查,因两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该局将案件移送江阴市公安局,江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文峰、马正勇犯污染环境罪。经法院审理,判决:一、王文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二、马正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在该刑事案件审理中,王文峰的家属自愿代为赔偿污染造成的损失1万元,马正勇自愿赔偿污染造成的损失5万元。


2013年8月5日,江阴市环保局以王文峰、马正勇等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王文峰、马正勇辩称已承担刑罚,不应也无力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文峰、马正勇需依法承担589940元损失的赔偿责任。


(3) 案由分析


【基本数据】


已裁判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案由不尽相同,有直接以“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级案由立案的,也有以“水污染责任纠纷”“噪音污染责任纠纷”“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等三级案由立案的。结合案件所涉及的损害后果,“水污染责任纠纷”类案件所占比重最大,达47.6%;“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类案件位居第二,达23.8%。




2015年1月后的案件中,出现了以“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为案由的环境公益诉讼。2015年3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污染大气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诉讼请求近3000万元;2015年2月13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接受自然之友基金会作为原告参加“清镇前明铝铁矿山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的诉讼。

【数据分析】


A.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修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民事诉讼法尚未修订,因而现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无“公益诉讼”类的新增案由。这是导致民诉法修订后,各地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时案由选择不一的主要原因。


B.2012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做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立案审判工作的讨论纪要》。其中第17条明确,2013年1月1日后江苏省各级法院受理的公益诉讼案件的案号为“民公初/终字”,案由为“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纠纷”。此后,江苏省内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号基本达到统一,但裁判文书中表述的案由仍然莫衷一是。


C.民事案件案由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环境污染案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类型。从现有数据来看,环境公益诉讼所涉的污染种类主要是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及大气污染。


(4)证据分析


①证明环境污染事实的证据




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环境受到污染及破坏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方负担。从判例所涉该部分证据来看,原告方提交的证明环境被破坏或污染的证据有环保部门的采样监测结果、涉污企业的生产台帐、排污(倾倒)记录,也有刑事卷宗、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有案件特定情形下被告方向法院提交的升级整改方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总体而言,环保部门的监测结果、刑事判决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种证据的使用率最高。


【典型案例3】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锡环公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2014年9月15日


基本案情: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2013年收到群众举报,反应被告宜兴市江山生物制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制剂公司”)将生产废水排放到厂区外的渠沟。中华环保联合会通过多次实地调查,进行了现场拍照,并向当地环保部门调查了解。


2013年8月21日,无锡市环保局对江山制剂公司违法排污行为进行调查。2013年10月8日,江山制剂公司主动向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方案。


2014年3月25日,无锡市环保局对江山制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江山制剂公司场地冲洗废水流经雨水沟至外环境。


2014年7月18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原告申请,采取了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措施,查封、扣押了被告江山制剂公司的生产报表、生产日志、原辅材料台帐及环评相关资料,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法院同时委托无锡市环保局分别对厂区内雨水收集池、雨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中的接触氧化池和厂区围墙西侧橘园内水池采样检测鉴定。


2014年7月23日,江山制剂公司向法院提交升级整改方案。


2014年8月4日,无锡市环保局向法院提交了《监测报告》、《现场调查(勘查)笔录》及《现场采样说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江山制剂公司违法排污事实清楚,其行为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损害存在,判令江山制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②证明损害后果及修复费用的证据




裁判案例显示,环境污染损害结果虽具部分直观性,但对损害后果及修复费用大部分情况下难以由法院直接衡定。对已实际发生的修复、除污等费用,法院可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处理;对损害后果不明确及修复费用不确定的,需要结合司法鉴定及专家意见确定。


证明损害后果及环境修复费用的证据中,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使用比例最高,其次是第三方处置方案及治理费用预算。


【典型案例4】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常环公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2014年9月12日


基本案情:被告储卫清自2012年9月1日起,在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被告金科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该公司名义与被告翔悦公司签订《废油处置合同》,并与被告精炼公司签订《油渣、白土渣回收协议》,将从翔悦公司、精炼公司处违规购置的油泥、滤渣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


2013年12月11日,被告储卫清在博世尔公司厂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4年9月9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以储卫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2014年7月18日,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储卫清、博世尔公司、金科公司、翔悦公司、精炼公司承担受污染土地的整治、环境修复的费用。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常环公司进行评估鉴定,同时为鼓励环境污染当地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修复,要求常环公司出具三套环境生态修复方案。


2014年8月6日,法院将三套方案在受污染场地周边予以公示,并于8月12日到现场以发放问卷的形式收集公众意见。法院以该公众意见作为重要参考并结合案情最终确定了环境生态修复方案,要求常环公司按照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提供鉴定意见。


常环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法院提供了《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场地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报告》。该报告的意见为按法院确定的方案修复博世尔公司场地内被污染的环境和生态,需要支出人民币2830700元。法院最终采信该技术报告,并作出判决。


(5) 裁判结果分析


案例统计数据显示,法院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对原告方诉请全部或大部分支持的比例基本达到100%。21例代表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调解(和解)的有4例,17例由法院判决。




已裁判案件中,16例涉及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赔偿数额最大的为160666745.11元,赔偿数额最少的为47500元,平均赔偿额为13353778.2元。




【典型案例4】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苏环公民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2014年12月29日


基本案情:常隆公司、锦汇公司、富安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臻庆公司系在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内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的企业,在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副产酸。江中公司、祥峰公司、鑫源公司、全慧公司经营范围分别包括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批发、零售等。经营过程中,自2012年9月起,江中公司戴卫国雪元、祥峰公司丁劲光、曹海锋、全慧公司王长明及丁劲光将大量副产酸倾倒至如泰运河。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针对前述环境污染行为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常隆公司等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等损失。


诉前,受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泰州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于2014年4月出具《评估技术报告》,对消减倾倒危险废物中酸性物质对水体造成的损害及正常处理倾倒危险废物中的废酸需要花的费用作出评估。


诉讼过程中,专家辅助人吕锡武教授在庭审中发表意见认为,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的破坏。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常隆公司等六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九个月内分别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合计160666745.11元,用于泰兴地区的环境修复。二、常隆公司等六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已支付的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常隆公司等人不服,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但所确定的判决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不当,故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关于赔偿数额部分,即常隆公司等六被告分别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合计160666745.11元;
二、维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环公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常隆公司等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本判决第一项所列款项支付至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能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的,上述款项的40%可以延期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常隆公司等六被告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结合原告方的诉情,环境公益诉讼裁判文书的判项主要涉及“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费用”“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赔偿鉴定费、评估费、方案编制费”“赔偿律师费” “禁止排污”“定期向环保部分提交整改报告”“定期向环保部门提交企业生产排污情况的监测报告”“提供环境公益劳动”八类事项




关于修复性赔偿费用的支付及使用问题,案例中有1例是要求被告支付至法院账户,再由法院支付至环保公益基金;2例是直接支付给原告(环保局),并由环保局定期向法院报告费用使用情况;剩余81%的案例均直接要求被告直接支付至环保公益基金账户。



3
前瞻性预测



(1)媒体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关注度将越来越高


通过百度媒体指数(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分析,媒体在2014年度对“环境污染”及“公益诉讼”的关注度较低,与此有关的新闻头条数量在该年度内基本未超过40条/日,直至2014年底,因“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及江苏高院1.6亿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新闻头条数量达到最高峰120条/日。进入2015年,媒体对于“环境污染”及“公益诉讼”的关注度明显提高,且一直保持较高峰值。


(2)普通民众对环境公益诉讼最大的关注点是典型案例


“百度知道”对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6日期间关于“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最为关注的问题中,排名第一的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第十名的问题是“自2013年1月1日民事公益诉讼立法开始实施以来,首个民事诉讼案例是哪里的”,而“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排名第四。


而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5月6日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热门搜索中,上升最快的检索词按顺序依次是:“公益诉讼案例”“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新环保法”。由此可见,普通民众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关注面在于典型及重大影响的案例,该关注面远高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3)环境污染严重区域人群对公益诉讼的关注度会同步提高,这些区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数将逐渐增加


2015年5月1日至5月6日一周内,通过PC客户端搜索关注“公益诉讼”前十位的城市分别是北京、江苏、浙江、湖南、广东、湖北、上海、山东、四川及天津。这十个省区本身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比较严重,人群对公益诉讼的关注度高。




关于“环境污染”搜索的关键词方面,根据百度指数预测,关于环境污染的刑事案件、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适用、环境污染案件的办理等关键词将出现上升趋势。这些关键词,随着舆论的引导及典型案例的示范,将逐步向“环境公益诉讼”靠拢。





4
总结及建议



(1)2015年1月1日后,法院虽然已对NGO提起公益诉讼敞开大门,但NGO经费不足、专业性欠缺等状况难以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NGO应注重与环境污染发生地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当地NGO间的协作,并建立从前期调查到案件起诉、判决、执行全程协作机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可探索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费用负担、鉴定费用负担的新机制,进一步降低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


(2)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被告并不神秘,也不特殊,他们就在我们身边。环保部门的重点监控企业、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对象、环境刑事司法审判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民商事案件中被动性发生环境污染的当事人,他们在适当的条件下,都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


(3)环境公益诉讼存在取证难、举证难等问题,现有案例为解决取证及举证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环境公益诉讼的“三审合一”要求行政执法、刑事审判及民事审判衔接。对环境污染事实的认定永远离不开行政执法成果或刑事审判结果。


(4)应加大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宣传,让更多的人都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本数据报告显示,江苏省2013年至2015年审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基本达到了全部统计数据的50%。这与江苏省高院今年持续编纂、宣传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不无关系。


(5)环境损害及环境修复评估中虚拟治理法的引入,将大大加重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可以预见,后续发生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数额将出现大幅度的上升,媒体关注度高的“天价”“巨额”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将不断出现,高热点的媒体关注也将助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


(6)环境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已经出现了不同于普通民事侵权案件的端倪。本数据报告中的多起案例已开创性地引入了“提供环境公益劳动”“提供担保条件下的延迟履行”“将环境污染技术改造费用向法院申请对部分赔偿款项进行抵扣”的判决事项。这些裁判规则,既体现了对侵害环境行为严惩的要求,也体现了审、判、执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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