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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数据报告/姜丹 马维秋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常委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设了环境公益诉讼条款,赋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举措被认为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来了”。

2013年1月至今,我国法院审理的环境公益诉讼实际情况如何? 环保法修订前后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出台前后,环境公益诉讼发生了哪些改变?环境公益诉讼将出现何种趋势走向?

围绕这些问题, 我们通过收集无讼、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CCH)、律商网(Lexis)、OpenLaw、北大法宝六个数据库中的相关裁判文书;通过百度、谷歌、搜狗三大引擎搜索优选,重点选取了 21个已裁决案例及 8个尚未裁决案例来进行分析。关键词检索,在无讼命中8篇裁判文书,中国裁判文书网命中10篇,Lexis命中6篇,CCH命中15篇,北大法宝命中6篇,OpenLaw命中6篇,累计有效案例数为19个。

来看看大数据背后隐藏些什么

地域性分布——江苏省最高

已裁决的案件中,江苏省11例,云南省3例,陕西省2例,海南省2例,山东省、贵州省、福建省各1例,共21例。2015年1月1日后,各地法院新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江苏省、广东省、贵州省、福建省各2例。

可见,从地域性来看,目前并没有发生全国性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春暖花开”,环境公益诉讼仍集中于江苏、云南、广东、陕西、贵州等8个省份。

诉讼主体——原告NGO为主、被告企业为主

原告

21个判例中,提起诉讼的原告有15个是NGO,如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教育中心、水土保持协会、环保协会、环境公益协会等,其中,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或参与诉讼的案件数量最多,达到13例。当地的环境保护、政府部门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有6例,其中1例是与中华环保联合会共同提起。

在21个已经裁决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的仅有6例,环比只占28.9%;而在2015年1月1日后新发生的8起案件中,检察机关出庭支起起诉的案件数量已达5例,占62.5%。

被告

已裁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方人群分布具有多样化特点,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及自然人均有被诉的判例,其中单独以涉污企业为被告的占61.9%,单独以自然人为被告的占19%,以自然人及涉污企业为共同被告的占9.5%。

从个案来看,被告方人数为单一主体的占61.9%,被告方为两人以上的占38.1%。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连城县林业局、龙岩市水土保持协会诉黄永华等人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2014)连民初字第1806号]案件中,被告的人数达到11人;迄今为止判决赔偿数额最高的(2014)苏环公民终字第00001号案件中,被追究责任的涉污企业也达到了6家之多。

数据会说话

1. 环保法修订后,虽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条件放宽,符合条件的NGO数量变大,但真正愿意并且实际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之中的却少之又少,除当地的环保协会外,有全国性影响的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自然之友基金会”等几家。

2. 虽然法院的大门已经对NGO打开,但NGO提起并参与诉讼,除了具有“公益心”,还需要专业水准。绝大多数NGO因其公益性所限,并没有经济能力及技术能力完成调查、取证、诉讼的过程。

3. NGO在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越来越重视“多方联动”以及第三方的协作。自然之友基金会近期成为环境公益诉的“黑马”,得益于其与阿里巴巴基金会的合作、与政府部门的协作、与当地NGO乃至自然人共同提起诉讼。

4. 通过对2015年1月前后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数据的对比,不难发现,检察机关在公益性诉讼中支持起诉的“角色感”已经强化。

5.从所属行业细分来看,被告方的主营范围涵盖了化工、造纸、生物制药、农牧、矿业、仓储(集装箱)、石油、炼化、运输等这些传统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也有涉及太阳能光伏产业链的石英加工等。这些企业,基本已纳入国家环保部及各地环保局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如(2013)琼立终字第154号案所涉的“海口罗牛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至今仍是国家环保部重点监控企业。

案由——水污染责任纠纷纠纷最大

已裁判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案由不尽相同,有直接以“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二级案由立案的,也有以“水污染责任纠纷”、“噪音污染责任纠纷”、“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等三级案由立案的。结合案件所涉及的损害后果,“水污染责任纠纷”类案件所占比重最大,达47.6%;“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类案件位居第二,达23.8%。

2015年1月后的案件中,出现了以“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为案由的环境公益诉讼。2015年3月20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对德州晶华有限公司污染大气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诉讼请求近3000万元;2015年2月13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接受自然之友基金会作为原告参加“清镇前明铝铁矿山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的诉讼。

案由数据来分析

1.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修订《民事案由规定》时,民事诉讼法尚未修订,因而现行民事案由规定中并无“公益诉讼”类的新增案由。这是导致民诉法修订后,各地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时案由选择不一的主要原因。

2. 2012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立案审判工作的讨论纪要第17条明确,2013年后江苏省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的案号为“民公初/终字”,案由为“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纠纷”。此后,江苏省内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号基本达到统一,但裁判文书中表述的案由仍然莫衷一是。

3. 民事诉讼案由在某种程度上反应了环境污染案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类型。从现有数据来看,环境公益诉讼所涉的污染种类主要是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及大气污染。

证据——环保部门监测和司法鉴定居多

证明环境污染事实的证据

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环境受到污染及破坏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方负担。从判例所涉该部分证据来看,原告方提交的证明环境被破坏或污染的证据有环保部门的采样监测结果、涉污企业的生产台帐、排污(倾倒)记录,也有刑事卷宗、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有案件特定情形下被告方向法院提交的升级整改方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总体而言,环保部门的监测结果、刑事判决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种证据的使用率最高。

证明损害后果及修复费用的证据

裁判案例显示,环境污染损害结果虽具部分的直观性,但对损害后果及修复费用的大部分情况下难以由法院直接衡定。对已实际发生的修复、除污等费用,法院可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处理;对损害后果不明确及修复费用不确定的,需要结合司法鉴定及专家意见确定。

证明损害后果及环境修复费用的证据中,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使用比例最高,其次是第三方处置方案及治理费用预算。

裁判结果——判决为主,大额赔偿可期

案例统计数据显示,法院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对原告方诉请全部或大部分支持的比率基本达到100%。21例代表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调解(和解)的有4例,17例由法院判决。

已裁判案件中,16例涉及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赔偿数额最大的为160666745.11元,赔偿数额最少的为47500元,平均赔偿额为13353778.2元。

结合原告方的诉情,环境公益诉讼裁判文书的判项主要涉及“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费用”、“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赔偿鉴定费、评估费、方案编制费”、“赔偿律师费”、“禁止排污”、“定期向环保部分提交整改报告”、“定期向环保部门提交企业生产排污情况的监测报告”、“提供环境公益劳动”八类事项。

通过大数据我们能预测点什么

NGO会与行政、司法部门更加有效配合

2015年1月1日后,法院虽然已对NGO提起公益诉讼敞开大门,但NGO经费不足、专业性欠缺等状况难以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NGO应注重与环境污染发生地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当地NGO间的协作,并建立从前期调查到案件起诉、判决、执行全程协作机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可探索环境公益诉讼诉讼费用负担、鉴定费用负担的新机制,进一步降低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

环境诉讼被告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被告并不神秘,也不特殊,他们就在我们身边。环保部门的重点监控企业、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对象、环境刑事司法审判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民商事案件中被动性发生环境污染的当事人,他们在适当的条件下,都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

三审合一的执法审判会无缝连接

环境公益诉讼存在取证难、举证难等问题,现有案例为解决取证及举证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环境公益诉讼的“三审合一”要求行政执法、刑事审判及民事审判衔接。对环境污染事实的认定永远离不开行政执法成果或刑事审判结果。

违法成本将大大增加

环境损害及环境修复评估中虚拟治理法的引入,将大大加重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可以预见,后续发生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数额将出现大幅度的上升,媒体关注度高的“天价”、“巨额”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将不断出现,高热点的媒体关注也将助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

开创性裁判规则将更多出现

环境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已经出现了不同于普通民事侵权案件的端倪。本数据报告中的多起案例已开创性的引入了“提供环境公益劳动”、“提供担保条件下的延迟履行”、“将环境污染技术改造费用对部分赔偿款项的冲抵”的判决事项。这些裁判规则,既体现了对侵害环境严惩的要求,也体现了审、判、执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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