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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同业竞争的探讨-荣大研究院专题一
01 同业竞争主要相关法律法规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于2006年5月17日颁布并于2006年5月18日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于2015年12月30日颁布新修订的首发办法(包括创业板首发办法)已将有关独立性的该条删除,转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作为信息披露予以披露,该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业务独立方面。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应披露保荐人对前款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这种由删除转为信息披露并非意味着审核监管放松,根据2016年10月保代培训意见新的首发办法把独立性删除,并非放松要求或完全不关注,而是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充分披露是否符合独立性要求。
(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三)《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之第五项,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禁止的不是同业竞争,而是限制高管与公司竟业,同业竞争与竞业禁止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同业竞争规制的重点是大股东(及其关联人)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独立性的行为,而竞业禁止规制的重点是高管滥用信任权(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两者之间有根本性区别。
02同业竞争的界定及监管理念
(一)同业竞争的界定
同业竞争可以在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隐蔽且顺畅的利益转移通道。对上市公司的损害以致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是无穷的,因此无论审核理念发生何种改变,对于同业竞争这一监管红线,监管层从来没有丝毫放松。下边就着重从主体、同业、竞争三方面对同业竞争的界定来进行分析。
1、 主体
根据各相关规定,能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主体主要包括三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参照2016年第一期、2017年9月保代培训关于同业竞争指导意见:
①非控股股东(包含第二、第三股东)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原则上不属于违背合规性的同业竞争,但要求披露防范损害发行人利益的相关措施;
②与控股股东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不能以地域或产品档次划分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
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与发行人从事竞争业务的,直系亲属很难分开,兄弟姐妹等旁系亲属需要综合考虑相关业务的历史沿革关系(近亲属公司是否为“一根树上长出的两根枝”,即是否同源,如果本来分开,各自独立发展,不构成发行障碍)、目前业务关联性(区别具体情况考虑是否接受)、人员、技术、资产的关系、供应销售渠道是否共用等因素,若能与发行人完全独立分开,不认定为同业竞争;
④近期审核发现某些项目对控股股东和董监高的亲属控制的企业披露不完整,中介机构要仔细核查;
⑤与控股股东经营具有相互替代性的产业或虽不具有替代性但共用采购或销售渠道
综上,从一贯标准和近期政策看,同业竞争就主体可以界定为“竞争”关系指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这一层面,其余层面(如二股东、三股东)独立性解释的清楚原则上可以不算作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这一层面通常会扩展理解为包括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独立性解释清楚的话也可以不作为同业竞争。
2、同业
同业之认定原则尽量按照分大类的方式,能否相互替代是重要体现。通常理解,根据《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①在门类中不属于同一门类,则当然不属于同业,例如A类农、林、牧、渔业与B类采矿业当然不同业;
②在同一门类中,大类不同,一般可认定属于不同业,例如同属于A类的农、林、牧、渔业,A01农业与A02林业不同业;
③同一门类同一大类中的不同中类或不同小类,一般认定属于同业,除非具有特别的区分。下边举一特殊例子仅供参考,由于其本身属于国有企业,转移利益的动机较低,最终发审会审核通过,但该案例不具有普遍参考性。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过会,澜沧江水电是中国五大发电企业,主要在云南、西藏经营水电。而华能集团不仅经营水电(包括在云南、西藏的水电),也经营风电、火电、光伏发电等。从《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来看电力生产无论是火力发电、热电联产、水力发电、核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都属于D44大类(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也同属于D441中类(电力生产),仅在小类上略有差异。发行人在解释不构成同业竞争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除了按照惯例认为从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专业、商标取得、采购销售渠道、供应商、客户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互独立外,主要是从电力市场的特殊性论证其与华能集团不存在同业竞争。具体解释如下:
I、电力市场特殊性:从商业模式和电力销售角度看,根据我国电力体制的运行特点,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作为发电企业的华能集团无法直接参与跨省电力调度,无法影响各电力企业上网电量的分配与调度;
II、划区域
澜沧江水电的业务主要在云南,少部分业务在西藏,与华能集团在这两个区域外无实质性同业竞争,而在这两个区域内:在云南,华能集团的水电资产已经全部注入至澜沧江水电,但仍有火电、风电、光伏发电,论证该等形态发电与水电不构成实质性竞争;在西藏,华能集团仍有水电,但属于不同的电网,而且发行人将位于昌都电网的水电站逐渐出售,加之集团对下属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不同的业务有着清晰的定位,所以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3、竞争
同业竞争由“同业”和“竞争”构成,前者由业态决定;关于竞争,则由发行人与特定主体的竞争关系决定,构成同业竞争需要二者兼备,缺乏其一则不构成同业竞争。故主要从这两方面论证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关于同业的界定上文已进行相关说明;关于竞争指发行人与特定主体的竞争关系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来界定特定主体的范围并非完全准确。上述界定只有建立在发行人与该等主体构成关联关系的前提下才成立。一般情况下,同属一方控制的相关各方构成关联关系,但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二百一十六条之(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比如四大国有银行在业态上属于同业,在股权架构上同受中央汇金公司(类似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控制。四大国有银行不仅仅因受其控制而构成关联方,故国有四大银行之间不构成同业竞争关系。
(二) 、同业竞争监管理念
拟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历来是证监会监管的关注重点,对存在同业竞争的已上市公司,证监会通常会要求其通过资产重组或者整体上市来解决问题;而对拟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请,证监会基于以往的经验和教训,会要求该等企业在上市前解决或消除同业竞争。在审核理念上,对于同业竞争的判断,证监会更看重的是实质,而非形式和表面现象。根据历次保代培训资料,证监会的基本态度是:
1、整体上市是基本的要求,要消除同业竞争,减少持续性关联交易,从源头上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当前的新上市公司不能再在整体上市方面存在问题;
2、集团内不同板块的业务,没有利益冲突,可以分别上市,也可以一起上市。集团业务多元化,如果要分别上市要把握业务关系,不能存在较大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3、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承诺解决不了实质问题,只是锦上添花。目前审核不接受承诺性的解决措施;
4、界定同业竞争的标准从严:不能以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界定同业竞争,生产、技术、研发、设备、渠道、客户、供应商等因素都要进行综合考虑;
5、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应纳入或剥离出上市主体,不能仅考虑该业务的直接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到该业务对公司的间接效益,正常情况(已持续经营)下,不鼓励资产剥离、分立,为梳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进行的相关安排不能影响业绩计算的合理性、连续性;
6、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关业务的处理。基本要求:直系亲属重点关注,非直系亲属看情况(是否属于一体化业务)。直系亲属必须进行整合,其他亲戚的业务跟发行人的业务之前是一体化经营后分家的也应进行整合。若亲戚关系不紧密,业务关系不紧密、各方面都独立运作的,可考虑不纳入发行主体。旁系亲属鼓励纳入,不纳入要做充分论证,同时做好尽职调查,如实信息披露。
03
有关监管机构主要问题、同业竞争类型及回复参考点
监管机构主要问题
同业竞争类型/界定依据/解决
回复参考点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不存在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如与发行人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请说明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第(1)小问是从竞争关系(即发行人与特定主体的竞争)角度问询是否遗漏未披露的主体;第二小问从综合角度(即从业态,又从特定主体关系两个角度问询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审慎核查:招股说明书已完整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以下简称该等企业)。核查程序可参考如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查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关联关系调查表、获取发行人该等企业名单;查阅该等企业的工商档案资料、企业信用报告、核查其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与发行人的关系;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启信宝、企查查等相关网站,检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人员可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的经营状态,核查其经营业态与发行人业务关系;取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列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而不限于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查阅该等企业的年检资料、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核查其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与发行人的关系;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网站、国家版权登记门户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网站,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的资产、技术等与发行人的关系;取得该等企业出具的说明;
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是否单纯以经营范围界定同业竞争
在核查程序上,保荐机构及律师可以调阅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公司章程》等工商资料,就该等企业的业务情况访谈企业负责人并实地走访其办公及生产经营场所,抽查该等企业的业务合同,了解其生产工艺,查阅员工名册等,对该等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业务与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及其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进行核查,并取得了发行人以及该等企业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以此了解该等企业对《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的执行情况;分析阶段,可以查阅行业年鉴等相关行研资料,了解行业基本特征以及基本经营模式类别以便于更好的分析同业竞争,从该等企业与发行人在行业分类及国家标准、产品、主要生产设备和生产流程、核心技术、产品应用领域及销售渠道、主要原料及采购渠道的异同分析说明不仅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请补充说明发行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发行人员工的原任职单位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具体情况,该等员工是否与原任职单位签署保密协议或约定竞业禁止事项,如是,补充说明是否存在该等员工其后在发行人任职而违反相关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员工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员工与原任职单位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竞业禁止(不同于同业竞争)
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技术研发部门负责人、营销中心负责人,了解核心技术及专利的来源及形成过程,获取发行人发明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软件著作权证书、技术研发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查询国家专利局、国家版权局相关信息,核准发行人的专利权等核心技术是否均为发行人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该等技术权属是否清晰;取得各项专利权等核心技术的研发人员出具的确认函,该等研发人员不存在未经合法授权利用第三方技术、秘密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形,未使用涉及任何纠纷或存在潜在纠纷可能的技术、资源、资金进行研发、不涉及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比如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利用业务时间自行研发形成,未利用原任职单位相关资金、场地、仪器、设备等);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书面确认,该等人员与入职发行人单位之前的在职单位之间不存在任何关于竞业禁止的有效约定,亦不存在关于离职后固定期限内所取得知识产权归属于前任公司的承诺或协议约定,取得该等相关人员曾任职单位的确认函。确认该等相关人员与曾任职单位不存在竞业禁止协议,离职后也未取得过任何竞业禁止补偿金,该等人员不存在任何有关竞业禁止的纠纷及任何知识产权纠纷;曾任职单位亦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纠纷;根据发行人及其核心技术人员的确认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 查询系统、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截止查询日,发行人及其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技术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况。
①补充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所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形成过程;②涉及的主要公司及其历史沿革、股权结构;③区分转让资产、转让股权、转让股权或资产给第三方等方式说明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情况;④补充说明资产、股权的评估值高于或低于账面价值的合理性、转让价格及其合理性、转让款的支付情况、相关税收缴纳情况;⑤涉及资产转让,说明相关资产转让是否须经相关机构批准及过户、交接的具体情况;⑥涉及股份转让的,说明认定为同一控制或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日的确定及其相关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⑦涉及分次转让资产的,说明相关转让是否构成业务合并及其依据;⑧说明转让资产后存续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财务指标、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⑨涉及已注销或拟注销的,说明注销履行的法律程序、清算所得及其分配情况、涉及的相关税收及其缴纳情况;
同业竞争的解决
①说明该等企业自设立以来业务的形成过程,包括而不限于自主创业发展、并购等方式,所涉及的该等企业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及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形成过程;②获取该等企业的工商底档等相关资料,说明该等企业的历史沿革情况;③为解决同业竞争,对该等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整合的情况:第一种方式,转让资产(包括而不限于将该等企业标准车间、生产线、机器设备、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经营性资产转让至发行人,而该等企业停止生产经营);第二种方式,注销(表述该等企业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通知书情况,该等企业注销完毕时点);第三种方式,收购股权,发行人收购该等企业的股权,将该等企业纳入发行人体系;④评估值高于或低于账面值合理性可以从以下角度说明(比如,重置成本法评估中原材料价值的增值基于原材料市场价格上涨因素的影响;市场比较法和成本逼近法评估的土地增值可能基于土地使用权人自取得土地至转让土地期间其所在地区土地价值的升值;收益法评估中的股权增值基于企业未来成长性良好,现金流折现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成本法评估中的机器设备、车间、构筑物等评估值减值可能基于相关被评估资产成新度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基础法评估增值的股权增值可能基于其对应相关资产成新度高于账面价值情况);⑤涉及土地转让的,是否经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批准;涉及外资股权转让的是否取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某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因股权转让导致企业性质发生转变,比如由外商独资企业转变为中外合资企业,是否取得省人民政府等相关监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⑥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认定依据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应用指南》对其进行的详细解释;合并日的确认依据可以从发行人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业务执行情况是否满足控制权转移条件来确定,具体如下:I、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审核通过,II、合并事项需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III、参与合并各方已经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IV、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V、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及承担相应的风险;⑦涉及业务合并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应用指南规定处理。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比如,企业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部等。有关资产组合要构成业务通常要具备以下要素:I、投入指原材料、人工、必要的生产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构成生产能力的机器设备等其他长期资产的投入;II、加工处理过程,指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运营过程,能够组织投入形成产出;III、产出,如可以生产出产成品或是通过为其他部门提供服务来降低企业整体的运行成本等其他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该组合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直接为投资者提供股利、更低的成本或其他经济利益等形式的回报;⑧IPO审核实务中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主要是为了解决同业竞争或重大关联交易问题,业务合并后,IPO企业整合了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相同或上下游业务,同时发行人主营业务也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而采用业务合并进行重组的情况通常有两种:一种是重组的业务并不是被重组方的全部经营性业务,而只是部分业务,故只能通过业务合并来进行收购;另一种情况,尽管是被重组方的全部业务,但由于被重组方的主体存在历史沿革、税收风险或其他重要的法律瑕疵,股权收购容易带来风险的承继、故用业务合并回避股权收购。针对该第八小问可以说明转让资产后存续公司未被收购资产的存续状态及经营情况,说明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列明被收购公司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相关指标,对经营性相关资产的合并,必须注意尽量不要触碰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增加核查任务及延误申报;⑨I、简述注销程序:比如经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并在相关媒体或报刊公告;税务局出具税务事项告知书;工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其注销;II、清算所得及其分配情况:根据被收购方在工商备案并经股东确认的清算报告。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等方式分配;III、涉及的税收及其缴纳情况表述可以查阅公司在工商备案并经股东确认的清算报告,看是否就税额清算情况进行列明,未组织生产经营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取得税务方面相关证明。
04
近期IPO主要涉及同业竞争案例分析
根据2017年11月29日发审委第56次会议审核结果,三家创业板IPO企业重庆广电、博拉网络、北京全时天地首发全部被否。其中重庆广电、博拉网络均涉及同业竞争问题。具体如下:
(一)重庆广电同业竞争分析
审核问题关注到重庆有线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与IPTV内容集成运营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P147页对于两主体所经营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的解释:
1、在业务许可上,发行人系经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授权,并向广电总局备案确认,独家使用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持有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开展IPTV经营性业务;重庆有限则基于其取得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和《重庆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等资质许可,开展有线电视节目传输服务。招股说明书从不同资质许可开展业务的双方不可能从事对方所从事的业务角度分析说明不存在同业竞争的可能。
2、在双方所从事的业务方面,从供应商提供内容源上,发行人上游对接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地方分平台及中央总平台运营方,而重庆有线上游主要为拥有本地、其他省级卫视和中央各频道等节目内容;发行人下游对接重庆电信和重庆联通两大电信运营商,而重庆有线下游直接对接有收看电视需求的用户;双方在各自业务链条中所处环节、业务实质、运营模式、面向客户、业务开展基础、业务发展定位等方面不同。
3、在双方传输业务渠道上,发行人所从事IPTV业务以电信运营商的互联网专网为传输渠道,传输渠道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重庆有线所从事的有线电视传输业务,拥有自有的传统有线电视网络为传输渠道。各自所利用的传输渠道为完全不同的专有封闭网络,传输渠道运营方及主管部门也不同。
综上,发行人招股书从以上角度分析发行人与重庆有线不存在同业竞争,监管机构对招股书中关于“发行人与重庆有线均通过电视机终端为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仅在终端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的表述,进而认定发行人与重庆有线不存在同业竞争是有疑虑的。单就电视终端角度而言,二者受众群体从需求的选择上存在替代性,两家肯定存在竞争。另外,行业整体来说,广电新媒体公司业务与系统内部尤其是台企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资源、资质、基础设置多半离不开电台,台企关系更像前店后厂,这种历史形成的关系充满着一时难以克服的关联交易乃至天然的同业竞争。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全面实现台企分立、台企分开,尚需时间。然而重庆广电上市被否,另一新媒体芒果TV却被上市公司快乐购收购,并且取得了中宣部、广电总局等相关部门的批复,而实现实质性上市也是同时期刚刚发生的案例。这种不同结果定然引起广电业界审视和警惕,对于行业而言似乎唯有优化调整业务结构,培养独立的市场竞争力,减少依赖,即拥有IPTV播放牌照,又拥有全国性OTT牌照的广电媒体企业才更容易被监管认可。
(二)博拉网络同业竞争分析
发审会审核问及发行人游戏行业业务的获取方式,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同业竞争。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涉及游戏业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P218页,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涉及游戏行业的信息如下:
关联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实际经营业务
重庆神指奇动网络有限公司
游戏设计开发及销售;动漫设计、网络游戏开发、动漫产品的研发
手机游戏的研发及运营
重庆神指游戏有限公司
网络游戏的开发、运营、销售(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从事网络游戏(手游)的开发、运营、销售
深圳神指科技有限公司
网络游戏的设计、开发及销售
主要从事网络游戏(手游)的开发、运营、销售
重庆手之舞游戏有限公司
游戏设计、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知识产权代理。(以上经营范围依法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从事手机游戏设计开发及销售业务
通过对发行人招股书了解可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主要涉及手机游戏的开发、运营及销售业务。
2、发行人自身主要涉及游戏业务的情况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位置
招股书相关表述
83页
于2017年5月22日成立的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天津星趣游科技有限公司拟专注于从事网络游戏数字营销及相关服务业务
120页
公司数字技术开发服务涵盖为商用车提供H5互动游戏开发定制项目
161页
公司源自互联网游戏行业的收入快速增长,主要得益于我国网络游戏行业的快速发展
166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情况中发行人于2014年进入成都卓星科技有限公司营销供应商库,主要为其进行手机游戏的网络信息传播、品牌推广、市场调研
168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情况中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北京世界星辉科技及趣游时代(北京)提供游戏app数字营销策略服务;在线活动策划和执行服务
190页
博拉网络取得博拉在线游戏互动营销软件V1.0的软件著作权
请输入标题     bcdef
通过比较发行人主体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在游戏业务方面的情况,二者在游戏业务方面似乎有重叠交叉,不然监管机构亦不会对发行人获取游戏业务的方式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产生质疑,并进而对二者是否产生同业竞争产生遐想。当然,发行人自身更受关注的“三类股东”解决不彻底进而引发监管机构对股权受让股东资金来源及是否存在代持、对赌等其他利益安排的猜测。加之业务与技术、应收账款等其他方面的综合因素导致发行人IPO被否。
请输入标题     abcdefg
荣大集团“券商之家资研群”目前已经增设13个,聚集超过6000人,业内人士通过微信群组进行沟通交流,分享心得,大家共同建立良好的沟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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