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制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XX办法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带地名
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主体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都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多选)
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对象范围
货物、工程和服务
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三公一诚)(多选)
功能
(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基本功能)(2)强化宏观调控;
(3)活跃市场经济;(4)推进反腐倡廉;(5)保护民族产业。
执行模式
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集中
采购
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注意】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但是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也需要集中采购
分散
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当事人
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
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供应商
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代理机构
1.政府设立的非盈利性机构(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方式
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重点)
公开
招标
公开招标——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邀请
招标
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谈判
与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询价
是指只考虑价格因素,要求采购人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
适用范围: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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