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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迅:《东夷文化与淮夷文化研究》:商周时期东夷与淮夷的礼俗

商周时期东夷与淮夷的礼制和习俗,曾对中国古代文化的发展起过重要作用,而古籍中的有关记载语焉不详,关于商周时期礼制和习俗的研究,也很少涉及夷礼与夷俗。本篇试图结合考古资料,对商周时期东夷与淮夷的礼俗特征以及某些相关的思想观念、夷礼夷俗对华夏族文化的影响等问题作初步探讨。

第一章 神灵崇拜

东夷敬奉的地域性神灵为数众多,在周代东夷文化与齐文化的融合过程中,齐国人也逐渐产生了对部分东夷神祇的崇拜,此类神灵崇拜遂以齐文化为载体,影响于后世。

《史记·封禅书》:“八神将自古而有之,或曰太公以来作之。齐所以为齐,以天齐也。其祀绝莫知起时。八神:一曰天主,祠天齐。天齐渊水,居临淄南郊山下者。二曰地主,祠泰山梁父。盖天好阴,祠之必于高山之下,小山之上,命曰'畤’;地贵阳,祭之必于泽中圜丘云。三曰兵主,祠蚩尤。蚩尤在东平陆监乡,齐之西境也。四曰阴主,祠三山。五曰阳主,祠之罘。六曰月主,祠之莱山。皆在齐北,并勃海。七曰日主,祠成山,成山斗入海,最居齐东北隅,以迎日出云。八曰四时主,祠琅邪。琅邪在齐东方,盖岁之所始。”

此八神之祠并在东夷故地,其中三山、之罘、莱山、成山皆在原莱夷之域。商周时期的莱夷文化,保持着较东夷其他支系文化更多的固有文化因素,地方特征明显,受商文化、周文化的影响相对较小,因而莱夷所崇拜的神祇,也应该体现了其特殊的观念和社会根源。

日神是东夷普遍敬奉的神灵。莱夷在东夷各支系中,居地最偏东,为迎日出之所,因此可能就有了祠日主的确定地点。莱夷之域三面环海,日月的运行与大海的潮汐密切相关,潮汐又影响当地颇为重要的渔业生产,所以,日主与月主尤为莱夷所重视,阳主与阴主也由此衍生。

琅邪在嵎夷之域,当地的羲和族很早就重视农业生产和观象授时,由此产生了对“四时主”的崇拜。

泰山是东夷之域最雄伟的高山,东夷各支系生存繁衍于泰山周围,文化的重心在泰山附近,因此泰山就成为东夷尊崇的神山。天齐渊大约本是鲁北地区的东夷人祠天主之地。

蚩尤的传说多与东方地区有关。徐旭生先生根据蚩尤居少昊之地的古史传说,指出其部落应在山东西南部。并结合汉代关于蚩尤的传说全在山东西部太昊后人封国的区域;蚩尤是九黎酋长,九黎是冀、鲁、豫三省接界处的氏族;涿鹿之战,两昊与蚩尤在同一战线上作战等情况,推断蚩尤属东夷集团①。唐兰先生也认为蚩尤属少昊民族,并指岀“一直到汉高祖刘邦起义时,还,祠蚩尤,衅鼓旗’,可见一直到淮北一带都崇拜他”②。看来,蚩尤本来是东夷、淮夷的战神(兵主)。

所谓“八神将自古有之”,就是说早在周代以前,八神就为东夷所尊崇。“或曰太公以来作之”,则反映了太公以来八神被“引进”了齐国。通过齐文化的媒介,八神的崇拜又影响到中原地区。秦汉两代,秦皇、汉武都曾“行礼祠八神”③,汉高祖还“令祝官立蚩尤之祠于长安”④。

黄县周代城址归城所依之莱山,为秦汉两代祠月主之所,现已发现秦汉宫殿建筑遗迹⑤应为行宫和月主之祠。这是东夷神灵崇拜对后世有深远影响的证明之一。

除八神之外,周代的沂山为四镇之一⑥,济水为太昊后裔任、宿、须句、颛臾等风姓夷人的祭祀对象⑦,当为东夷长期尊崇的山川神。霍山为南岳,淮水为四渎之一,汉代“五岳四渎皆有常礼”⑧,尊崇霍山、淮水,其根源可能是淮夷对霍山和淮水的敬奉。

东夷崇拜地母、以石为社的传统长期延续。西汉武帝在位时,曾祠“蓬山石社石鼓于临朐”⑨,应是受东夷敬拜石社遗风影响的结果。夏代淮夷文化遗存中,曾发现过圣石崇拜的迹象(详本书第一篇第五章第四节),商周时期的淮夷,也许还存在着类似的信仰。

东夷族奉为神灵的祖先有太昊、少昊、祝融等。太昊为东方地区的风姓诸夷所崇拜和祭祀⑩,由东夷集团迁于西方地区的秦人“自以为主少昊之神”⑾。祝融则为部分东夷人崇拜的日神或火神(详本书第三篇第二章)。淮夷奉为神灵的祖先主要是皋陶,《左传》文公五年:“臧文仲闻六与蓼灭,曰:'皋陶庭坚不祀,忽诸。'”可见六、要等淮夷偃姓邦国实司皋陶之祀。

东夷与淮夷崇拜的对象是本族、本国特定的神祇,因此,他们同华夏族的祭祀对象是不同的。

注释

①徐旭生:《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增订本),文物出版社,1985年。

②唐兰:《中国奴隶制社会的上限远在五、六千年前》,《大汶口文化讨论文集》,齐鲁书社,1981年。

③④《史记·封禅书》。

⑤李步青、林仙庭:《山东黄县归城遗址的调査与发掘》,《考古》1991年10期。

⑥《周礼・春官宗伯·大司乐》。

⑦⑩《左传》僖公二十一年。

⑧⑨《汉书,郊祀志》。

⑾《史记·秦本纪》。

第二章 社祭与刑罚

社祭在古代文献中又称宜祭。《尚书·泰誓》:“类于上帝,宜于冢土。”《传》云:“祭社曰宜,冢土,社也。”《周礼・春官宗伯·大祝》:“大师宜于杜,造于祖,设军社类上帝。国将有事于四望,及军归献于社。”贾疏:“军将岀,宜祭于社。”“类”与“宜'皆祭名。王献唐先生认为军旅之祭为类为祃,上帝之祭亦曰类,古“类”、“夷”二字同音通假,亦书“夷”为“类”,类祭即夷祭。宜由“夷”转,“宜祭“亦即“夷祭”,“宜为军旅祭社,类又兼祀上帝,事微有别,同从夷出……皆夷俗也。以用夷俗,故名其祭曰宜曰类”①。

晚商时期的卜辞中有“宜”字,为祭祀名称,其字又为“俎”字古体。因此如果宜祭确为夷祭,那么此种祭祀应该在周代以前就被中原地区的商族所采用了。

宜祭的形式是以血祭社。《礼记·王制》:“天子将出,类乎上帝,宜乎社。”孔疏:“宜乎社者,此巡行方事诛杀封割。宜者,令诛伐得宜,亦随其宜而告也。社主于地,又为阴,而诛杀亦阴,故于社也。故《书》云'弗用命,戮于社'是也。”《墨子·明鬼下》:“僇于社者何也?言听狱之事也,故古圣王必以鬼神,为赏贤而罚暴,是故赏必于祖,而僇必于社。”可见在“古圣王”的时代,被戮于社的人牲是被政权与神权的掌管者判定有罪的人。

实际上,各种人祭所用的牺牲都是所谓“罪人”。在中原地区,人祭现象主要存在于商代或商代以前。商代甲骨卜辞中屡见用“执'作为祭祀牺牲的记录。《说文·夺部》:“执,捕罪人也。”

胡厚亘先生指出卜辞中的“告执”、“氏执”、“用执”、“目执”皆用为祭名,而执字象两手执于刑械之中,或以绳拴住,或头戴枷锁,或又拘于囚室之内',所论甚确。显然,在人祭的同时,也实施了对这些所谓“罪人“的最严酷的刑罚,人祭与刑罚是密切相关的。

《吕氏春秋·顺民》:“汤克夏而正天下,天大旱,不收,汤乃以身祷于桑林,曰:'余一人有罪,无及万夫,万夫有罪,在予一人,无以一人之不敬使鬼神伤民之命。’于是剪其发,磨其手,以身为牺牲……“看来,即使是族的首领或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如果作为人祭的牺牲,也要先承认“有罪”。

在商代,商与东夷在祭祀时均有使用人牲的情况。不过,商代甲骨卜辞和商王陵祭祀坑反映的人祭现象,说明商族的人牲主要用于祭祀祖先、上帝。而商代东夷杀人祭社的情况在江苏铜山丘湾祭祀遗址中得到了反映。

丘湾遗址位于一处近山傍水的台地上,祭祀遗存属于商代文化层的上层,年代相当于殷墟文化末期。祭祀遗迹的中心是四块竖立的大石,周围发现人骨架二十具,人头骨两个,狗骨架十二具。人骨均无固定的墓圹和葬具,多俯身屈膝,双手反缚。人头和狗头都向着大石的方向③。据有些学者研究考证,遗迹中竖立的大石为社主,周围的死者是用于祭社的牺牲④,“这是原居此地的东夷遗俗“⑤。“原居此地的东夷”是大彭,岀于祝融,武丁时期为商所灭,但是其礼俗仍在这一地区存续。

根据前述人祭牺牲的身份来看,丘湾祭祀遗迹的人牲也应该是触犯了当地东夷刑律的人,祭社与刑罚的实施在这里是同时进行的。

以石为社和杀人祭社都是东夷的礼俗特点。商族的社主或以柏,或以石,周族以冢土或栗木为社⑥,商周时期的东夷则长期沿袭以石为社的礼俗。这种传统,也影响到周代东夷故地的周族封国。《吕氏春秋·贵直论》载:晋文公三年“取曹,拔石社”,说明春秋时期今鲁西南地区的曹国有石社。前述西汉时期的蓬山石社,可能也是东夷人的遗迹。

春秋时期,东方地区的部分国家还存在着杀人祭社的风俗。如《左传》僖公十九年:“宋公使邾文公用鄫子于次雎之社。”《左传》昭公十年:“秋七月,平子伐莒,取郠,献俘,始用人于亳社。”有的学者推测,“鲁国是在攻取莒县之地后,才传染上这种早期的野蛮风俗的”⑦。但此举在当时即遭非议,以后的鲁国也没有保持这种夷俗。《左传》哀公七年:“鲁季康子伐邾……以邾子益来,献于亳社,囚诸负瑕。”《春秋》哀公八年:“归邾子益于邾,'邾隐公被献于亳社而未被“用”于亳社,随后被囚,次年得以生还。这当然已经不属于人祭了。

值得注意的是有杀人祭社之举或可能有此习俗的邾、大彭和莒,都是祝融后裔,这表明杀人祭社可能是祝融族中较为普遍的祭法和刑罚。

在社举行的活动不仅有祭祀,而且有盟诅。《墨子·明鬼下》记载齐庄君(公)二臣讼三年而狱不断,齐君乃使之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读中里徼之辞未半也,羊起而触之……殪之盟所”。王充《论衡·是应篇》:“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说明这类断狱方法,早已为夷人使用。使狱讼者在社盟诅,可能本为夷俗,齐国从夷俗,因而也采用此法断狱。在原始非洲国家的刑事审理中,被吿人是否有罪及诉讼的胜负主要靠“神断”,在俄国也曾有“神判”的方法。上述两周之际东方地区于社盟诅的情况,实际上也是靠类似“神断”的方式来决定诉讼胜负的。

时至近代,竖立长条形岩石,议定规约并盟誓,仍然是苗族的一种立法形式。这便是由苗族古代社会传下来的“竖岩”。苗语称竖岩会议为“依直”,其过程为:凡有大事,各村寨老或代表乃至全体村民,约定时间、地点聚会。先由大会代表推选头人宣讲古理古规,然后论古就今,形成决议,再杀鸡饮血酒盟誓通过。接着以鸡血淋一块长条岩石,竖埋于地,让大半截露出地面,以示决定或决议。日后如果有人违背决议,即按规约惩处。

这样的“竖岩立法”组织,没有常设办事机构和专职办事人员,如果出现紧急事态,村民们再临时集合。“竖岩”过程既是处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也是制定不成文法律的过程。它的内容涉及到苗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大至战争、起义、械斗,小至偷盗、家庭纠纷、风俗的改变或保留。由于“竖岩'名目繁多,其作为社会组织,又依性质和范围的不同,分为总岩、方岩、小岩,它们之间有着从属关系。清代以前,广西融水苗族地区曾形成一百零五岩,隶属于二十个方岩,统属于黔桂边境的“依直松努'坳总岩。今天,融水县大年乡、拱洞乡、红水乡在制定乡规民约时,仍采取“竖岩'形式,但摒除了旧习俗,充实了新内容⑧。

苗族“竖岩”以血淋长条岩石、竖埋于地的形式和盟誓、立法的内容,与商周时期东夷以石为社的情况有相类之处。商代卜辞中的“社”字或作應”,象立石为社,旁溅血滴;商周时期的东夷杀人祭社即以血祭社,盟诅于社要歃血。杀人祭社又是实施刑罚,盟诅常常是为了解决狱讼问题,均与“法'有关。苗族竖于地上,淋以鸡血的岩石,或许是由社主演变而来的。

苗族和历史上的三苗、九黎有着亲缘关系。黔东南苗族古歌“跋山涉水”中,说他们的祖先原“居住在东方”。《炎徼纪闻》卷四:“苗人,古三苗之裔也。”滇东苗族传说认为,其祖先在“蒙蚩尤”统领之下,川南、黔西北一带的苗民还供奉蚩尤庙。苗族地区又有崇山、骥兜墓,均与三苗支系疆兜有关⑨。三苗与九黎、祝融族关系密切⑩,三苗与夷人的活动区域又曾经相邻⑪,因此,双方的礼、俗、刑等文化内容应有过较多的交流。经过数千年的文化发展演变,如今苗族的“竖岩'已与商周时期东夷立石为社有了显著的不同,社主的作用和祭社的主题早已淡化、消失,但盟誓与处理案件的内容却长期存在着。

在华夏族与东夷族进入文明时代之初,他们的文化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大体相近,礼、俗、刑诸方面保留的原始内容都比较多,人祭现象应该都是相当普遍的。商代以后,中原地区华夏族的文化发展迅速,东夷文化在某些礼、俗内容方面渐显出其相对落后性。两周时期,中原地区的周族逐步摒弃了人祭的落后方式,东夷国家却仍然保持着残酷野蛮的杀人祭社的风习,祭社和盟诅都与刑罚或狱讼有关,包含着礼、俗、刑三方面的内容。这些情况也说明社神在东夷诸神中地位的重要。

华夏族虽也很重视社祭,但更重视祀祖。汉族形成之后,继承了这一传统。祭祀之所、神权与刑罚、诉讼的关系仍然很密切,但具体表现为祭祀祖先的宗祠权力甚大,祭祖之外,族人的种种诉讼、处罚和民事的权力,也往往由宗祠掌握,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二十世纪初。

注释

①王献唐:《炎黄氏族文化考》,齐鲁书社,1985年。

②胡厚宣:《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下篇),《文物》1974年8期。

③南京博物院:《江苏铜山丘湾古遗址的发掘》,《考古》1973年2期。

④同③;王宇信、陈绍棣:《关于江苏铜山丘湾商代祭祀遗址》,《文物》1973年12期。

⑤⑦俞伟超:《铜山丘湾商代社祀遗迹的推定》,《考古》1973年5期。

⑥关于商周时期的社主,《论语·八佾》说:“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淮南子·齐俗训》:“殷人之礼,其社用石。”《史记·周本纪》正义“社主民也,社以石为之”,则指商人后裔所祀“宋社”而言。又《尚书・泰誓》:“宜于冢土。“

⑧韦明山:《苗族竖岩》,融水苗族自治县县志办公室主办《玉融春秋》1985年第一期。

⑨《苗族简史》编写组:《苗族简史》,贵州民族出版社,1985年。

⑩《国语·楚语上》。

⑪《战国策·魏策一》记载吴起说:“昔者三苗之居,左彭蠡之波,右有洞庭之水,文山在其南而衡山在其北衡山为南岳,《尔雅・释山》:“霍山为南岳。“霍山又名衡山,为淮夷文化分布区的南界。

第三章 礼器制度和墓葬制度

第一节 礼器制度

明清之际的思想家王夫之在《周易外传》中曾提出据器而道存,离器而道毁的主张,认为“未有弓矢而无射道,未有车马而无御道,未有牢醴璧币、钟磬管弦而无礼乐之道气对于考古材料中的器物,确实反映了古代礼制、风俗等情况和规律来说,上述意见是符合实际的。

商周时期东夷与淮夷使用的青铜礼器是考察夷礼、夷俗的重要资料。这些礼器包括商式青铜礼器、周式青铜礼器、东夷式青铜礼器和淮夷式青铜礼器。

商式青铜礼器有鼎、鬲、甗、簋、觚、爵、舜、角、盉、觯、壶、卣、罍、尊等,形态与中原地区商文化的同类器物相同,说明商文化对夷文化在礼制方面的影响颇深。

周式青铜礼器有鼎、鬲、甗、簋、盨、簠、敦、豆、爵、壶、卣、盒、舟、盘、匜等。形态同中原地区周文化的同类器物,反映了周王朝在取代了商王朝之后,在东方地区推行周礼和夷人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周礼的情况。

东夷式青铜礼器是产生于今山东及其部分邻境地区的东夷族使用的礼器,它们的外部特征与商式和周式青铜礼器有显著差异。

东夷式青铜礼器的形制多古朴实用,有的与同类陶器形态相近。花纹的特色是:商代有凸弦纹,周代有雷纹、圆点和线条纹(多饰于鼎耳),重环纹有的由三层环相套组成。素面铜器较多见。

主要器类有:高领撇足鬲、矮领双耳鬲、圆肩尖足鬲、撇足鼎、高圈足簋、等。

高领撇足鬲采集于徐州市,现藏徐州师院历史系,主要形态特征是侈口,高领近直立,深腹深袋足,器高大于器宽,分裆,器身与锥足交接处内凹,空锥足外撇,器壁较薄,领外和袋足部饰凸弦纹(图一,3)。此种铜鬲于中原地区商式或周式铜器中未见,但从器壁较薄、分裆、空锥足、纹饰简单等时代特征判断,其年代当属商代前期偏晚。

东夷式青铜礼器中,较早产生的器类可能有一种袋足鬶。《西清古鉴》卷三十二著录的“周子孙匜”,形态与山东龙山文化的典型器物陶鬶相近(图一,1),为仰流、有颈,绹状鋬,肥袋足,袋足部饰凸弦纹两道,风格古朴,应该是东夷系统较早的铜容器,产生的时代大约早于商代。商代的高领撇足鬲与这件铜鬶同为分裆袋足器,袋足部的凸弦纹均为两道,基本等距,走向由高而低,再由低而高,形成三个波折,制作风格有相似之处。高领撇足鬲显然继承了商代以前的东夷式铜器的某些作风,其独特风格说明东夷与商族的礼制有别,东夷人在社会生活中不仅使用夷礼,而且在行夷礼时使用着部分风格独特的东夷系统青铜礼器。

高领撇足铜鬲的形态与山东、苏北出土的部分撇足陶鬲相似。苏北沭阳万北遗址曾发现一批商代撇足陶鬲①,山东境内发现的商代素面鬲,也常见高领、器身与足部交接处内凹者,形态与高领撇足铜鬲也有相类之处。看来,东夷式铜鬲当仿自商代东夷系统的部分陶鬲。

目前发现的其余东夷式青铜礼器,年代均属周代,主要有:

矮领双耳鬲②,为侈口、短沿,宽体、联裆,有矮实足(图一,2)。从器身与足部交接处内凹的

图一 东夷式铜器与淮夷式铜器

1.鬶,《西清古鉴》卷三十二;2.鬲,日照陶家村出土;3.鬲.徐州师院历史系藏;4.鬲,日照赵家庄出土;5.高圈足簋;6.撇足鼎,海阳嘴子前Ml出土;7.,栖霞吕家焊Ml出土;8.兽首鼎,11.曲鋬盉,13.形盉,舒城河口春秋墓Ml岀土;9.兽首鼎,12,小方簋;14.,寿县肖严湖出土;10.折肩鬲,舒城凤凰嘴春秋墓出土(1-7东夷式铜器,8-14淮夷式铜器)

特点,尚能看出商周两代东夷式青铜鬲的共同作风。

圆肩尖足鬲鬲③为折沿、束颈、圆肩、联裆,足根着地端面积甚小,故称尖足(图一,4)。形态与周代陶鬲相近。

撇足鼎④为立耳,三蹄形足外撇,饰两周雷纹(图一,6)。此种铜器年代属春秋时期,但形制与纹饰都与同时期的周式鼎有别,与吴文化的尖足外撇的鼎也不同,故应属东夷式铜器。

高圈足簋或称豆⑤,由于形态与周代东夷式高圈足陶簋相似,显然是仿自东夷系统的陶簋,所以这里仍以高圈足簋称之。其形态为宽沿、深腹、喇叭状高圈足(图一,5),现有标本两件,出于同一墓葬,年代均属春秋时期。

高圈足陶簋是东夷族常用的生活用具,延续的时间很长,并且于周代影响到淮夷地区。春秋时期的高圈足铜簋属于礼器,但风格与东夷系统的同类陶器一致,反映了夷礼来源于夷人的社会生活、东夷文化在周代发展创新的状况。

⑥与春秋时期铜鼎、铜镞等器物同出,年代亦属春秋。为平沿、宽扁体,圆肩、双耳、底内凹(图一,7)。

淮夷式青铜礼器的年代多属春秋时期,形制多与春秋时期东夷式青铜礼器不同,纹饰中的圆点纹和线条纹多饰于鼎耳、重环纹常由三层或四层环相套组成等特点,与东夷式青铜器纹饰相类。又有重环纹组成的蟠龙纹,因“龙'无足,或称之为蟠蛇纹⑦。主要器类有:兽首鼎、折肩鬲、曲鋬盉、形盉、、小方簋等,多出于安徽江淮地区。

兽首鼎在安徽江淮地区西部的舒城、寿县、怀宁、庐江等县均有发现,以舒城县发现的为多。舒城地处淮夷群舒故地,可见兽首鼎是群舒的典型器物,淮夷其他邦国也有使用。

此种器物的共同特征是:口沿处有一兽首,额生双角;三足。有的为圆目,两侧有附耳,鼓腹下垂,蹄形足前二后一,腹后部有扉棱形成兽尾⑧(图一,8)。有的为羊首,无器耳,收腹,钩形足,有盖,盖的一侧作绵羊尾状⑨(图一,9)。这类器物应是在特殊礼仪场合使用的礼器,在墓葬中往往与较多的其他礼器共存,有的意见认为这类礼器的主人地位可能较高⑩。

曲鋬盉数量较多,也常出于安徽江淮地区西部的群舒故地⑪。形制有些差异,但共同特征也很明显。其形态特征是:上部为盘形口或缽形口(个别的为敛口),下部为鬲形,有管状短流和曲卷的鋬(图一,11)。这类铜盉造型别致,形态奇异,应当是有特殊用途的礼器。

此类器物虽常被称为盉,但与中原地区常见的铜盉作用不同。中原地区的大部分铜盉是酒器,而淮夷式曲鋬盉多呈甗形、束腰,为蒸煮器。其所以多见,大约是由于在淮夷贵族的宴享和祭祀中被普遍使用的缘故。

折肩鬲为侈口、折肩、深袋足,足端较尖(图一,10),均出于舒城凤凰嘴⑫。

和形盉也多见于舒城⒀,作侈口或折沿,体宽扁,鼓腹,双耳,多有盖(图一,14),与东夷地区的形态相似。形盉为的上腹部加一短流(图一,13)。

六安众德寺遗址曾出土周代小型陶鬲,寿县青莲寺遗址曾发现春秋时期陶,形态分别与上述铜鬲、铜相似,当是同类青铜礼器的祖型。因此淮夷式铜折肩鬲和也是在当地土著文化的土壤中产生的仿陶礼器。

小方簋见于舒城和寿县⒁,为子母口,鼓腹,或有圈足,器体略呈方形(图一,12)。此种器物体型小,可能是淮夷贵族放置珍贵物品的器物。

东夷与淮夷所使用的周式礼器数重较多,但在夷人手中,它们的使用方式和作用都会与中原地区不同。比如东方地区周代墓葬中出土的铜鼎,多为周式鼎,往往配合成套,但有些并非大小递次的列鼎,而是形制、花纹一致、大小也基本相同的一组,如东夷地区的刘家店子莒国墓葬Ml所出的11件铜鼎和M2所出的9件铜鼎⒂,双鼎同出,也是东夷、淮夷墓葬常见的现象,此类双鼎亦为形制、花纹、大小相同的一对。这些情况,说明东夷文化与淮夷文化虽受到过周文化的濡染,但夷人并未拘泥于周礼,在贵族的日常生活和祭祀、冥事中,都保持着东方地区的礼仪和习惯。用鼎制度是周族礼器制度的核心,用鼎制度的不同,是东夷、淮夷的礼制与周礼相异的突出表现。

使用较多的有扃铜鼎,也是周代东夷与淮夷文化遗存中值得注意的情况。刘家店子M1的 11件铜鼎,每件鼎盖上均有圆木棍横穿盖纽和鼎耳,两端仅及鼎耳外缘。舒城凤凰嘴岀土的双鼎,以铜棍横穿盖纽和鼎耳,铜棍的长度也限于两鼎耳之外缘以内(图二)。这些木棍和铜棍的 作用是用来关牢鼎盖,应为鼎扃。根据文献记载,周族也是使用有扃铜鼎的,但何以有扃铜鼎常出于东方地区?这是否可以用夷人对周文化内容有特殊的选择性来解释?夷人采用这种器物可能是出于夷礼夷俗的具体需要,《仪礼·聘礼》:“肤、鲜鱼、鲜腊设扃鼎。”说明扃鼎的使用与鼎实有关。东夷与淮夷地区发现了较多的扃鼎,或许是夷人饮食习惯和祭祀、冥事活动中的鼎实与周族不同的缘故。

图二 舒城凤凰嘴出土的扃鼎

综上所述,周代的东夷与淮夷都有与周族传统礼器不同的青铜礼器,说明当时的东夷与淮夷均有着与周族不同的礼制、饮食习俗。东夷式青铜礼器以器体与足部交接处内凹的鬲、撇足鼎、高圈足簋最富特征,淮夷在春秋时期较多地使用牺首鼎、曲鋬盉、等青铜礼器。两系统的地方性青铜礼器多不相同,因而东夷与淮夷的礼制也应有所区别。所谓“夷礼”,也并非一种,而是因时而异、因地而异、丰富多采、各有千秋的。周代东夷与淮夷的青铜礼器,也有一些共同特征,即:使用形制、花纹、大小相同的成组铜鼎、双鼎,都有扃鼎;铜的形态基本相同;花纹中常见圆点与线条纹,一般饰于鼎耳,都有三重环组成的重环纹等。

周代的东夷与淮夷使用大量周式青铜礼器,其中周式鼎常见于墓葬,出有较多铜鼎的墓葬一般规格较大。因此,鼎在周代的东方地区,也是贵族们重视的礼器,其数量的多寡,是器物主人身份等级的重要标志。这些情况表明,当时的东夷与淮夷受周文化礼器制度的影响较深。但有些墓葬用鼎的数目为偶数,鼎的大小相同等情况,应该是东夷与淮夷的礼器制度的反映,说明周族的礼器制度并非原封不动地为夷人所用,而是与夷礼相渗透,成为东夷与淮夷的礼制内容。

第二节 墓葬制度

商周时期东夷与淮夷的墓葬制度与中原地区商族、周族的墓葬制度存在着显著区别,这些区别反映着东夷、淮夷与华夏族习俗和观念的差异。

就墓葬的头向而论,商代东方地区的中、小型墓常见墓主头向东的。尹家城遗址发现的商墓,凡头向明确者皆向东或东偏南⑯,沭阳万北遗址近年发掘的商代墓葬大多数头向也为东。

周代东方地区的墓葬也常见墓主头向东的现象,如山东乳山南黄庄周代墓葬⑰、临淄两醇厂墓地西周至战国的墓葬⑱、莒南大店和沂水刘家店子的春秋时期莒国墓葬⒆、安徽江淮地区群舒故地、六国故地的西周、春秋时期墓葬⒇,均多见墓主头向东者。

东夷与淮夷世世代代生息、繁衍于东方地区,又有崇拜日神的传统,因而他们向往日岀的方向、重视东方。商周时期东方地区墓葬中大量墓主头向东的现象,应该是夷人尚东观念的反映。

商周时期夷人墓葬的头向也有南向、北向、西向者。在墓葬材料比较丰富的情况下,通过比较分析,仍然可以看出这种表面上杂乱的现象,同样体现了夷人墓葬的特征。以曲阜鲁国故城甲、乙两组周代墓葬为例:甲组土著居民墓葬共78座,墓主头向南的有57座,头向东的两座,头向北的13座,其余头向不明;乙组周人墓共51座,墓主头向北的42座,头向不明的8座,头向南的一座㉑。经简单的计算便知甲组墓中头向北者仅占全组墓葬的16.6%,乙组墓中头向北的至小占82.4%,最多可能达到98%。显然,鲁国故城的周人墓比较严格地遵循着一个原则——墓葬北首,土著居民墓却大部分反其道而行之。

《礼记·檀弓下》:“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孔疏:“鬼神尚幽暗,往诣幽冥故也。”商族和周族人认为死后要“往诣幽冥”,而“鬼神尚幽暗”,因而死者头向要朝着象征幽冥的北方,东夷人却不大受这种观念的影响,因而墓葬较少北首者。鲁国的周族人正是按照周礼埋葬死者,所以墓葬多北首。

鲁国故城甲组墓墓地位置于城南、城北皆有之,与乙组墓集中于城北的情况不同,说明东夷人也不遵循“葬于北方”的原则。至于甲组墓墓主头向多南向,可能代表着这一地区的东夷人的某种共同信仰。

周代东夷墓葬中,有部分石板或石块砌成的石槨或石棺墓,此类墓葬主要见于胶东部分海岛和半岛东南部[22]的莱夷之域,看来石槨、石棺是周代部分莱夷人使用的葬具。

部分周代东夷墓葬设有放置隨葬品的器物库或器物箱,有的墓葬棺分上、下两层,下层为置放随葬品的底箱,这些葬俗是周代东夷冥事中新产生的习俗。

周代的东夷墓葬和淮夷墓葬中均发现有人殉现象,东夷之域殉人之风尤盛。殉人的多少与墓葬的规格有关,有殉人的墓葬多为有棺槨的铜器墓。殉人较多的墓葬往往随葬品丰富,墓口和槨室面积较大,如沂水刘家店子一号墓墓口长12.8米,宽8米,随葬品出有470多件,其中有青铜礼器、乐器、兵器、杂器和金、玉、陶、石器。铜鼎共16件,其中大小、形制相同的平盖鼎11件。此墓殉人多,仅南器物库之上的殉人即分3层,约35至39人。填土中的殉人或有葬具。发掘者推测此墓可能是莒国国君或密邑封君的墓葬[23],殉人之多,应该是墓主人身份等级甚高的标志之一。殉人较少的墓葬一般墓室面积较小,随葬品中的铜器也不多。如薛国故城春秋晚期墓葬M6,墓口长3.7米、宽2.18米,随葬品中只有4件铜器,其中铜鼎仅1件。此墓殉1人[24],墓主身份大约为下层贵族。从大部分周代东夷殉人墓的情况来看,周代东夷贵族身份等级越高的,死后殉人越多,反之殉人则较少。在当时(特别是在中原地区已经视以人殉葬为非礼的春秋时期),上述现象应该是东夷贵族在丧葬中使用夷礼夷俗的反映。

周代的东夷墓葬中殉人之风较盛的情况,说明当时东夷邦国中,奴虏的数量较多,他们较之中原地区的奴隶更为贵族所轻贱。这种风气对东方地区的齐国影响较大。《史记·货殖列传》:“齐俗贱奴虏”,这种“齐俗'当是受“夷俗”影响而产生的。

注释

①资料保存于南京博物院。

②③杨深富、胡膺、徐淑彬:《山东日照市周代文化遗存》,《文物》1990年6期。

④⑤海阳县博物馆、滕鴻儒、王洪明:《山东海阳嘴子前村春秋墓出土铜器》,《文物》1985年3期。

⑥栖霞县文物管理所:《山东栖霞县松山乡吕家埠酉周墓》,《考古》1988年9期。

⑦⑩李国梁:《群舒故地出土的青铜器》,《文物研究》第六辑,黄山书社,1990年。

⑧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舒城县文物管理所:《安徽舒城县河口春秋墓》,《文物》1990年6期,页61图六之2。此类兽首鼎在舒城凤凰嘴、五里砖瓦厂、怀宁杨家牌春秋墓中也曾发现过。

⑨寿县博物馆:《寿县肖严湖岀土春秋青铜器》,《文物》1990年11期。

⑪同⑧;安徽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安徽舒城出土的铜器》,《考古》1964年10期;《安徽省博物馆藏青铜器》,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1985年。

⑫同⑪第二篇。

⑬同⑧⑨⑫。

⑭同⑨;安徽省博物馆:《遵循毛主席的指示做好文物博物馆工作》,《文物》1978年8期。

⑮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沂水县文物工作站:《山东沂水刘家店子春秋墓发掘简报》,《文物》1984年9期。

⒃山东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教研室:《泗水尹家城》,文物出版社,1990年。

⑰北京大学考古系、烟台市文管会、乳山县文管所:《山东乳山县南黄庄西周石板墓发掘简报》,《考古》1991年4期。

⑱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齐城遗址博物馆:《临淄两醇墓地发掘简报》,《海岱考古》第一辑,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

⑲同⑮;山东省博物馆、临沂地区文物组、莒南县文化馆:《莒南大店春秋时期莒国殉人墓》,《考古学报》1978年3期。

[20]六国故地部分西周墓葬材料尚未发表。

[21]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山东省博物馆、济宁地区文物组、曲阜县文管会:《曲阜鲁国故城》,齐鲁书社,1982年。

[22]同⑰;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前进中的十年——1978—1988年山东省文物考古工作概述》,《文物考古工作十年1979——1989》,文物出版社,1990年。

[23]同⑮。

[24]山东省济宁市文物管理局:《薛国故城勘察和墓葬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91年4期。

第四章 其他夷礼与夷俗

商周时期的东夷与淮夷,还有一些其他值得注意和研究的礼俗。

东方地区的夷人擅长乐舞,《后汉书·东夷列传》说东夷“自少康巳后,世服王化,遂宾于王门,献其乐舞《周礼·春官宗伯》:“鞮鞻氏掌四夷之乐与其声歌。”郑注:“四夷之乐,东方曰韎。”贾疏:“东夷乐有二名,亦名侏离,”由此可知东夷之乐产生甚早,夏代已为华夏族所领略,周代则为周人所选用。数千年前的夷乐,早已成为绝响,但曾经演奏夷乐的乐器时有发现。

商周时期东方地区的乐器,多与中原地区同时期的同类乐器形制基本相同。商代的东夷使用的乐器有商式铜镜和铜铃①,周代的东夷使用的周式乐器有铜钟、铜镈、铜铃、石磬等②。钟有甬钟和纽钟,出于墓葬的往往是成组的编钟,其中不乏铸造精良,纹饰精美者。有的编钟木架的制作独具匠心,横梁雕画为生动的龙形③。周代淮夷使用的周式乐器有铜钟、石磬等。有些钟的制作非常精美④。上述乐器出于东夷与淮夷地区,有的由铭文可证其为东夷邦国所制作。从周代夷人所用乐器量多质优的情况,可以推知当时的夷乐在夷人礼仪活动中是很受重视的。

周代东夷与淮夷使用的乐器中,也有由夷人始作的。沂水刘家店子一号墓出土的两件早期于,和安徽宿县芦古城子出土的一件早期于,年代均为春秋中期,早于南方地区、东南地区和陕西等地所发现的于的年代。徐中舒、唐嘉宏两位先生曾提出“山东半岛一些地区是于的重要原生地,其主人可能即东夷”⑤。近年刘建国先生在类型和分期研究基础上重新论证了序于原产地在山东,春秋时的于(在今安丘县东北)是于的著名产地⑥。从各地岀土于的年代来看,认为于原产地在山东的推测是合理的,东夷与淮夷都应该较早使用了这种乐器。

安徽舒城九里墩东周墓出土的青铜鼓座,形体较大,为圆形铜圈,顶部四龙蟠绕,造型奇特⑦。此鼓座出于群舒故地,很可能是当地淮夷制作的乐器部件。

上述于和鼓座多出于较大的墓葬,说明这些乐器的主人是夷人中身份等级较高的贵族。看来周代的东夷与淮夷可能有着与周族不同的乐器制度。

商周时期东夷与淮夷的日常生活包括饮食、衣着、居住等方面的内容,由于有关资料的匮缺,这里只能对当时夷人生活方式的某些个别内容略作说明。

商周时期东夷与淮夷的饮食生活均有自己的特色。小麦是东夷地区的主要农作物之一,兖州西吴寺遗址孢粉分析结果表明,当地的先民们在距今4000—5000年至距今2000—3000年间有过农耕活动,其作物似小麦⑧。因此,小麦和面食可能早在夏代以前,就成为东夷人的食品,商周时期,东夷的面食经过了长期的发展改进,东夷贵族对于面食更是不厌其精。薛国故城1978年发掘的春秋时期墓葬Ml出土的一件铜簠内盛满三角形食物,内包屑状馅,发掘者推测其为饺子或早期馄饨,认为“这种作为中国饮食文化中独具特色的美食,很可能最早源于我国古代的东夷地区”⑨。

淮夷地区的主要农作物是稻,安徽含山大城墩和寿县斗鸡台年代相当于夏代的地层中,曾出土炭化稻谷或稻谷壳⑩,说明稻米至迟在夏代已成为淮夷人的常食。这一地区夏商时期遗址中,龟、鱼等动物残骸发现较多,在淮北和沿淮遗址中,又常发现成片和成堆的蚌壳、田螺壳⑪,兑明鱼、龟、蚌、螺等也是淮夷人的重要食品。淮夷故地在西汉时期“饭稻羹鱼……果隋蠃蛤,不待贾而足”⑿,说明淮夷以稻米和鱼为常食的饮食生活长期延续。为了减少稻米、鱼、肉等食品的消费,淮夷民众也杂食龟、蚌、田螺等。

东夷地区在商周时期使用的当地传统炊食器有素面鬲、素面甗、鼎、高圈足簋、折肩罐等陶器,西周时期,上述器类除鼎之外,均传入淮夷地区。这些炊食器的特征,也反映了夷人饮食生活特征的一个方面。

商周时期东夷地区的房屋基址既有地面建筑,又有半地穴式建筑。半地穴式建筑又常见圆形的和墙壁外鼓的⒀。同一时期淮夷居住的房屋常以红烧土垫筑地基,有田字形四室建筑⒁,这些材料表明当时的东夷与淮夷在房屋建筑方面各有其传统作风。

总之,商周时期东夷与淮夷的礼制和习俗有着各具特色的传统,与商族和周族的礼俗形成强烈的反差,表明当时的东夷、淮夷和华夏族属于不同的文化共同体和意识共同体。东夷与淮夷的礼俗也有不少两相类似的特征,并与华夏族的礼俗互有影响,这是夷人系统内部和夷夏之间文化交流的重要内容。

商周时期东夷与淮夷的礼制和习俗涉及范围甚广,本篇只讨论了其中的部分内容。关于这一时期夷礼夷俗的全貌、目前已知的夷礼夷俗的更深刻的意蕴,还需要通过日后的考古发现和长期深入的研究来逐步了解。

注释

①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青州市博物馆:《青州市苏埠屯商代墓发掘报告》,《海岱考古》第一辑。

②同第三章注释⒂;山东省烟台地区文物管理委员会:《烟台市上夼村出土㠱国铜器》,《考古》1983年4期;罗振玉:《三代吉金文存》,上虞罗氏集古遗文本,1937年;烟台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山东蓬莱柳格庄墓群发掘简报》,《考古》1990年9期。

③烟台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山东蓬莱柳格庄墓群发掘简报》,《考古》1990年9期。

④⑦安徽省文物工作队:《安徽舒城九里墩春秋墓》,《考古学报》1982年2期。

⑤徐中舒、唐嘉宏:《于与铜鼓》,《社会科学研究》1980年5期。

⑥刘建国:《试论于的类型和分期》,《文物研究》第五辑,黄山书社,1989年。

⑧周昆叔、赵芸芸;《西吴寺遗址抱粉分析报告》,国家文物局考古领队培训班编《兖州西吴寺》附录三,文物出版社,1990年。

⑨山东省济宁市文物管理局:《薛国故城勘察和墓葬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91年4期。

⑩斗鸡台遗址的材料尚未发表,大城墩遗址出土稻谷经鉴定有粳型和籼型两种,见丁超尘等:《对含山仙踪遗址岀土古稻浅见》,《安徽农业科学》1981年1期。

⑪杨立新;《安徽淮河流域夏商时期古代文化》,《文物研究》第五辑,1989年。

⑫《史记·货殖列传》。

⑬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山东发掘队;《山东平阴朱家桥殷代遗址》,《考古》1961年2期;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山东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青州市博物馆:《青州市凤凰台遗址发掘》,《海岱考古》第一辑;夏名采:《青州市赵铺遗址的清理》,《海岱考古》第一辑。

⑭张敬国:《含山大城墩遗址第四次发掘的主要收获》,《文物研究》第四期,黄山书社,1988年。

(原刊于王迅:《东夷文化与淮夷文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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