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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四基六适原则、税法要素、税收立法层次
原创 enxu 煦述财管 2023-11-05 22:48 发表于重庆
收录于合集
#税法2
#税法总论2
【1、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税法总论】
【2、税法实体法】
流转税或相关税种: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与房地产相关税种:城镇土地使用和耕地占用税法、房产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所得税及国际税收: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3、税收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行政法制】
【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通过,2018年1月1日施行】
【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12月通过,2019年9月1日施行】
【资源税法:2019年8月通过,2020年9月1日施行】
【印花税法:2021年6月通过,2022年7月1日施行】
【增值税法:尚未通过,?施行;税制平移】
✍什么是税收?税收的特点是什么?
①税收的定义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
税收从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分配关系。
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价值分配的法定形式,征税的过程实际上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价值分配的过程。
②征税的目的
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③税收解决的问题
税收解决的是分配问题。分配问题又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理解:
分配主体:税收分配是以国家为主体进行的分配;
分配依据: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
④税收的特点
税收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税收体现了一种平等性,即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对等关系。
✍什么是税法,税法的特点是什么?
①税法的定义
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体现为法律这一规范形式,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
②制定税法的目的
税法构建了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体系,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③税法的特点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这两个特点。
义务性法规:
(1)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但并不代表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而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处于从属地位;
(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的这一特点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特点所决定的。
综合性法规:
(1)税法是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
(2)税法的综合性特点是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税收与税法在概念方面的辨析:
税收:税收是国家依据政治权力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
税法:税法是一系列不同层级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与税法本质/调整对象:
税收:本质上是一种分配关系;
税法:调整的是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税收与税法特点:
税收:无偿性、强制性;
税法:义务性、综合性。
✍税收法律关系是如何构成的?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①主体【买卖双方】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纳双方。
征税方: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
纳税方: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广义),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对权利主体另一方(纳税方)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②客体【对象/对什么征税】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征税对象。
客体就是"对什么征税":
例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税,故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就是各类“应税所得”。
③内容【权利和义务】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税务机关:
权利:征税、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等
义务: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
纳税人:
权利:依法申请减免锐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
义务: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属于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有哪些?】
【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对象(客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主体✔】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内容✘】
【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主体✔】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①税法:
关系: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
解释: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依据税法;但有税法,不一定产生税收法律关系
②税收法律事实
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
解释:有了前提条件后,必须发生税收法律事实,才能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例如发生纳税义务)、变更(例如享受减免税)和消灭(例如注销)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①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保护。
②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广泛存在,形式和方法多种多样,不仅仅存在于税法之中。
例如:行政法中对于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的规定;刑法中对于逃避缴纳税款罪给予刑事处罚的规定,都属于对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四)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①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立法机关制定税法并据以向公民征税以及公民必须依照税法纳税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②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区别: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2)而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带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的特点,调整方法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
联系:
(1)当税法与民法存在某些基本相同的规范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例如销售行为的发生、合同的订立、房地产权属转移等;
(2)当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例如,纳税人通过不合理的形式规避了纳税义务等。
③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刑事犯罪,还要看情节轻重;行为严重到触及刑法时,才会受到刑事处罚。
④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对于税收法律关系中争议的解决也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而税法具有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转移的特性,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且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而税法则是一种义务性法规。
✍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公法效实质】
①税收法定原则(税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原则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税收要件法定原则:
(1)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
(2)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3)各个征税要素不仅应当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还应当尽量明确。
提示:  “税收要件”即为“税法要素”
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程序法定):
税务机关应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具体而言:
(1)要求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立法者】
(2)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执法者】
②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横向公平);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纵向公平);
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
例如,所有的纳税人不论是大企业还是小超市,都需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一视同仁,做到“税法面前,人人平等”
③税收效率原则
经济效率: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促发展】
行政效率: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节约税收征管成本【好征管】
④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例如,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通过转移定价或其他方式减少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在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表示:我国今后开征新税的,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应的法律,同时力争尽早完成对现行的税收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或废止的改革任务:税收法定原则】
【我国从2014年开始逐步清理并规范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要求除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也不能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随意给予纳税人税收优惠:税收公平原则】
【近年来,我国"金税三期"已经正式上线并在全国范围内投入使用,"金税四期"也已经在建设和实施的过程中。金税系统利用了人民银行清算中心的网络与税务机关的系统,建成了横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海关以及银行系统的网络和四个子系统,同时还引入了大数据分析等现代化数据化功能。税务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对于加强税收管理、打击偷漏税行为、提升税收行政效率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和重大的作用:税收效率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同样的,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法中,也针对各个税种作出了类似更加详细的规定:要求在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时候,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或参照一定的标准对计税依据进行核定: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四大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实质课税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有什么区别:
"税收公平原则"强调的是平等,以及禁止给予不平等的对待,更多运用在不同的纳税人之间横向比较的情形。
"实质课税原则"则是强调不应仅看到表面和形式,而要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更多运用在纳税人自身形式上和实质上比较的情形。
✍税法的六大适用原则是什么?
税法适用原则是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与税法基本原则相比更加具体化。【3项优于、2项溯及力、1项争议】
①法律优位原则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
提示:法律优位原则基本原则是高位法优于低位法(也可以称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此原则中的“法律”可以理解为广义的税收法律法规等,即包括税收法律、行政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按此原则可得出结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部门规章
②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可以打破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的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有可能会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④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例如,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如果某居民个人在2018年取得了应税所得,应该沿用旧法的规定,而不能适用新法的规定
⑤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提示:  “实体从旧”原则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类似;而“程序从新”原则是在某些情况下,程序性税法具有一定的溯及力。
例如,在新的程序性税法公布之前发生的,却在新程序性税法公布之后才进入纳税程序的纳税义务,新的程序性税法对其具有约束力
⑥程序优于实体原则【争议发生】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
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例如,针对纳税问题发生争议或诉讼时,为了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必须先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税收程序法优先)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税法六大适用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辨析"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这两个原则:
①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一般是新法替代旧法,新法实施而旧法失效,人们在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只能沿用旧法;。
②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一般是在税收法律法规修订和迭代频繁时,新法、旧法同时有效的情形下,针对某一事项存在不同的规定,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税法的要素有几个?每个要素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税法要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和附则。
税法要素: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和附则。
(一)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税负人】
①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基本形式包
括自然人和法人。
提示: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的法人又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②与纳税义务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例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例如消费税、车船税。
提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都不是纳税义务人,不负有直接缴纳税款的义务,但负有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二)征税对象
①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是税法规定的对什么征税,又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
种税的重要标志。
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因为它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例如: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销售应税商品或服务中的"增值额";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或组织取得的"所得额"。
②与征税对象相关的基本概念—税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征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从价计征
以价值形态作为计税依据,例如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营业收入
从量计征
以征税对象的物理形态的自然单位作为计税依据,例如重量、数量、占地面积
(三)税目
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提示:目前我国现行税种中并不是所有税种都有税目。部分征税对象较为简单直接的税种则不设置税目,例如企业所得税。
(四)税率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税率,具体分为三类: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征税对象、税目、税基和税率:
征税对象:决定基本征税范围,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基(计税依据):决定征收多少税,是征税对象量的规定。
税目:体现征税广度,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税率:是计算的尺度,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
①比例税率
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1)单一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征收比例都相同。
例如:车辆购置税【10%】
(2)差别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我国目前按照产品、行业、地区的不同划分差别比例税率。【13%、6%、9%】
例如: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3)幅度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3%~5%】
例如:契税
比例税率的优缺点。
(1)优点:计算简单、税负透明度高、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有利于公平竞争、不妨碍流转额或营业额扩大等。
(2)缺点:不能针对不同的收入水平实施不同的税收负担,在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方面难以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②累进税率
对同一征税对象,将其分成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不同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简便,但税收负担不合理,特别是在划分级距的临界点附近,税负呈跳跃式递增,不利于鼓励纳税人增加收入。
提示:我国目前没有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的税种✘。
超额累进税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到应纳税款。例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率表
超率累进税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我国目前仅有土地增值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
速算扣除数:
超额累进税率的缺点主要是计算不方便。但人们发现在每一个级距中,按照“全额累进税率”计算出的税额和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出的税额相减后的差数是一样的(即为全额累进税率比超额累进税率重复计算的部分),这个差数就叫作“速算扣除数”。为了方便计算,有了现在的方法:先按照全额累进税率的公式正常计算,然后减去“速算扣除数”即等于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结果。
③定额税率
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
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船舶吨税。
(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主要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例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
(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关于纳税时限的规定。具体有以下三个相关概念。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纳税期限: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每隔一段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
例如,增值税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缴库期限:纳税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实际缴入国库的期限。
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某百货商场7月15日零售金银首饰,当天收到全额款项,7月15日当天即发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义务。
纳税期限:该百货商场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需要将7月1日到7月31日这1个月之内发生的所有纳税义务进行汇总。
缴库期限:7月份纳税期限结束之后,纳税人应该在次月15日,即8月15日内申报7月份的增值税、消费税,并结清税款
(七)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主要是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具体申报缴纳税收的地方。
(八)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九)罚则和附则
罚则主要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例如税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最基本的要素: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量的界定:计税依据;质的界定:税目】
【衡量税负轻重:税率】
✍我国税收立法划分的具体层次有哪些?"暂行条例"与"实施条例"有什么区别?
(一)税收立法原则与程序
①税收立法环节:税收立法包括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②税收立法原则:税收立法原则指在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具体包含以下几个原则:
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公平原则;
民主决策的原则;【开门决策】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③税收立法程序:税收立法程序是有权的机关,在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提议阶段;
审议阶段;
通过和公布阶段。
(二)税收立法权及立法机关
①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
②我国税收立法机关和立法权划分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税收法律
具体的税收立法权范围和内容: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包括全部的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
提示:不仅仅是中央税,全国统一征收的地方税也由中央立法。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基本制度的设立
举例:已颁布并实施的税收法律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契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印花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务院(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税收条例或暂行条例
具体的税收立法权范围和内容: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一段时期后再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式式立法。
提示: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规定或条例等,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它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举例:现行有效的税收条例有《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增消土房地关】
(3)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具体的税收立法权范围和内容: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有税法的解释权
举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税收地方性法规
具体的税收立法权范围和内容: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自定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税收部门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
举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6)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
有本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
提示:制定地方规章权限仅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不得下放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等地方性税种,都规定了允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税法或税收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税率或税额
立法机关
立法权名称特点
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法律《××法》
国务院(授权立法)
税收条例或暂行条例《××暂行条例》
国务院
税收行政法规《××法实施条例》
《××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税收部门规章《××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下级解释上级】
税收立法机关的层级:
"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都是为了对这四个字前面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解释而颁布的解释性文件(不能把"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混为一谈,暂行条例为国务院经人大授权进行的授权立法)。
下一级别的行政机关,拥有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的解释权(即"下级解释上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属于国务院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制定的税收条例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的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按照"下级解释上级"的原则,国务院拥有税法的解释权,所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就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经授权立法制定的"税收条例",与国务院为了解释税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层级是不一样的,具体区别为:。
(1)前者层级要高,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仅限于各种税的暂行条例(例如消费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等)。
(2)后者,即行政法规,属于国务院常见的一种立法形式,层级低于"授权立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即属于此类,是国务院为了对税收法律进行解释而颁布的行政法规。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①税收基本法:我国目前没有统一制定税收基本法。
②税收普通法: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例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二)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①税收实体法体系
按照征税对象大致分为以下五类:
(1)商品(货物)和劳务税类: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2)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3)财产和行为税类: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4)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类: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特定目的税类: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和烟叶税;
②税收程序法体系
是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
(1)由税务机关负债征收税种的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法》;
(2)由海关负责征收税种的征收管理:《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三)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
①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②国际税法: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一般而言,其效力高于国内税法。
下列关于税法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单选
A.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
B.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C.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给予特定纳税人特别优惠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D.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体现了法律优位原则
下列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中,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 单选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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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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