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法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作为《税法》课程的基础知识,为考试的非重点章。
考试中题型均为选择题,一般情况单选题、多选题各一题,分值在2.5分左右。
本章内容变化:
补充了以国家法律形式发布实施的税种新增资源税法。
本章内容结构:7节
第一节 税法概念
第二节 税法原则
第三节 税法要素
第四节 税收立法与我国税法体系
第五节 税收执法
第六节 税务权利与义务
第七节 国际税收关系
第一节 税法概念
【知识点1】税收与税法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一、税收及内涵
1.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税收内涵:
(1)税收本质——分配关系(以国家为主体进行,一般分配则是以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为主体);
(2)国家课税的依据——政治权力(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的分配,一般分配基于生产要素所有权);
(3)税收目的——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3.特征:强制性、无偿性
二、税法及特征
1.含义:税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义务性法规、综合性法规
(1)义务性——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权利建立在义务之上,处于从属地位),这一特点由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决定;
(2)综合性——内容包括征纳双方实体性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这一特点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
三、税法与税收关系
税法的本质是正确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而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既要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也要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两者缺一不可。
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二者关系概括为: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考题·单选题】(2016年)下列权利中作为国家征税依据的是( )。 | |
『正确答案』B |
【知识点2】税收法律关系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以下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国家与纳税人之间
2.国家与国家之间
3.各级政府之间
税收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及内涵:
三要素 | 内涵 |
主体 | 双主体——征纳双方: |
客体 | 征税对象——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
内容 | 征纳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税法的灵魂、实质) |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解析】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2.税收法律事实分为:事件+行为
(1)税收法律事件:自然灾害、社会事件可以导致税收减免,从而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
(2)税收法律行为:纳税人设立即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地址迁移或停业,就会造成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解析】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内容不对等。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
『正确答案』C |
【知识点3】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一、税法的地位
1.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性质上属于公法。(与典型公法相比,税法仍具有一些私法的属性,如课税依据私法化、税收法律关系私法化等)。
二、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解析】明确了国家可以向公民征税;明确了向公民征税要有法律依据。《宪法》这条规定,是立法机关制定税法并据以向公民征税以及公民必须依照税法纳税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1)区别:
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
税法带有明显的国家意志和强制,调整方法主要采用命令、服从的方法。
(2)联系:
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当涉及税收征纳关系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如企业所得税中特别纳税调整)。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1)区别:
《刑法》与税法调整的范围不同:属于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区分违法与犯罪。
(2)联系:
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刑事犯罪。对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说明】2009年2月《刑法》修订后,第201条以“逃避缴纳税款”取代了“偷税”。但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还没有作出相应修改,仍使用“偷税” 。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联系: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体现国家单方面意志,不需要征纳双方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2)区别:
①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转移,一般行政法不具备;
②在广度和深度上,税法几乎参与和调节社会再生产的每一个环节,是一般行政法不能比的;
③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而税法是义务性法规。
【考题·单选题】下列法律中,明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是( )。 | |
『正确答案』A |
第二节 税法原则
【知识点1】税法基本原则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核心基本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明确提出这一最根本的税法原则。
(一)含义: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二)内容:
1.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立法角度
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征税的各个要素规定应尽量明确。
2.税务合法性原则——征收程序法定
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使纳税得以程序化;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二、税法公平原则 ——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
1.内涵: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
三、税收效率原则
1.经济效率:要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
2.行政效率: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四、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例如】核定征收、特别纳税调整。
【考题·多选题】(2017年)下列关于税收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
『正确答案』ABCD |
【知识点2】税法适用原则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内容 | 要点 |
1.法律优位原则 | (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1)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实体法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务为准 |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
【考题·单选题】(2019年)某税务稽查局2019年6月对辖区内一家企业进行的税务时,发现该企业2018年6月转增的注册资金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了印花税,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告知该企业可去申请退还印花税已缴纳金额的50%。该检查人员的这一做法遵循的税法使用原则是( )。 | |
『正确答案』D |
【考题·多选题】(2018年)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法适用原则的有( )。 | |
『正确答案』BCD |
第三节 税法要素
【知识点】税法构成要素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税法要素是指各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基本要素的总称。
(1)税法要素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
(2)税法要素是所有完善的单行税法都共同具备的;
(3)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一、纳税人
1.含义: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不同角度划分范围:
纳税人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关系: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即征税客体。
1.含义: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2.重要作用——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解析】税法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决定不同税种的名称。
3.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
概念 | 含义 | 与课税对象关系 | 作用或形式 |
税目 | 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 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 ①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体现征税广度; |
税基 | 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 | 对课税对象量的规定 | 价值形态(从价计征):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如增值税 |
物理形态(从量计征):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如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三、税率
1.含义: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程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体现征税深度。
2.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税率形式 | 含义 | 形式及应用举例 |
比例税率 | 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 ①单一比例税率(如车辆购置税) |
累进税率 | 征税对象按数额(或相对率)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 | ①超额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税中的综合所得) |
定额税率 | 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 | 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
【提示】有的税种同时采用两种税率形式。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只采用比例税率征收的有( )。 | |
『正确答案』AD |
四、纳税期限
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
相关的三个概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税额的时间。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缴库期限: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界满之时,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3个纳税时间的关系:
例如:甲公司2019.11.11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0万 、增值税13万。
【考题·单选题】(2017年)下列税法中,规定具体征税范围、体现征税广度的是( )。 | |
『正确答案』C |
第四节 税收立法与我国税法体系
【知识点1】税收立法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一、税收立法原则(了解)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收立法权划分及现状:
1.我国税收立法权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
纳税主体、税基和税率等基本法规的立法权放在中央政府,更具体的税收实施规定的立法权给予较低级次政府或政府机构。
2.税收立法权划分现状:
(1)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2)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三、税收立法机关
分类 | 立法机关 | 形式 | 举例 | |
税收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 法律 |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此外还有《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 | 暂行条例 | 《增值税暂行条例》 | ||
税收法规 | 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 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房产税暂行条例》等 | |
地方人大(目前只有海南省、民族自治区)——税收地方法规 | ||||
—— | ||||
税收规章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 | 办法、规则、规定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 | |
省级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 |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 | |
『正确答案』D |
四、税收立法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等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议阶段:一般由国务院授权其税务主管部门负责;
2.审议阶段;税收法律在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税收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
3.通过和公布阶段:税收法律通过国家主席令发布实施。税收行政法规通过国务院总理发布实施。
【考题·多选题】(2016年)税收立法程序是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遵循的法定步骤,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经过的主要阶段有( )。 | |
『正确答案』ABCD |
【知识点2】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一、税法分类
划分标准 | 税法分类 |
按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 | 税收基本法(我国目前没有)和税收普通法 |
按税法的职能作用 | 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
按税法征收对象 | 商品和劳务税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资源税税法,特定目的税税法 |
按行使税收管辖权 | 国内税法、国际税法 |
二、现行税法体系
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
1.税收实体法体系
(1)我国目前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2)我国目前税收实体法共有18个税种(已正式立法9个税)。
主体税 | 商品和劳务税类 |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
所得税类(直接税) |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 |
非主体税 | 财产和行为税类 | 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
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类 | 包括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
特定目的税类 |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船舶吨税 |
2.税收程序法体系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总结】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现行税法的有( )。 | |
『正确答案』BC |
第五节 税收执法
【知识点】税收执法范围与收入划分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一、税收执法权范围
包括: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稽查、行政复议、其他。
其他税务管理权:如税务行政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等。
【提示】与第十四章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种类一致。
二、税务机构设置与职能
2018年3月13日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改革国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
(一)税务机构设置:
1.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
2.统一设置省、市、县三级国家税务局;
3.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二)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能(了解):12项。
例如: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等。
三、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分工 | 征收和管理范围 |
海关系统 | (1)2税:关税 ,船舶吨税. |
(2)同时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 |
税务系统 | (1)16税; |
(2)同时代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四、税收收入划分
收入划分 | 税种 |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中央税 | 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船舶吨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地方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 |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共享税 | 3大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3小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归中央,其他归地方) |
【考题·单选题】(2018年)下列税种中,其收入全部作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的是( )。 | |
『正确答案』C |
第六节 税务权利与义务
【知识点1】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税务行政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征纳双方 | 义务 | 权利 |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 |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为检举人保密;回避制度等 | 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 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纳税程序;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论、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
【考题·多选题】(2015年)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人权利的有( )。 | |
『正确答案』ABCD |
【知识点2】发展涉税专业服务促进税法遵从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涉税业务内容、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施监管内容如下:
项目 | 内容 |
涉税业务 | 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 |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施监管内容 | 行政登记管理;机构及人员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制度; |
【考题·多选题】(2019年)下列涉税服务中,会计师事务所可从事的有( )。 | |
『正确答案』ABCD |
第七节 国际税收关系
【知识点1】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一、税收管辖权
1.含义: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2.划分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
3.税收管辖权类型:
两大原则 | 三种类型 | 含义 |
属地原则 | 地域管辖权 | 一个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
属人原则 | 居民管辖权(时间、住所) | 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
公民管辖权(国籍) | 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
二、国际重复征税
(一)含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征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类型:3种
1.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一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重复征税
2.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一征税主体,对不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重复征税
3.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各国普遍实行复合税制度
(三)成因与形式
项目 | 要点 |
1.产生的2个前提条件 | (1)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 |
2.产生的根本原因 | 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
3.产生的形式: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 | 甲国 乙国 |
【例题·单选题】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称为( )。 | |
『正确答案』A |
【知识点2】国际税收协定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一、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目标
1.基本任务:妥善处理国家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即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如免税法、抵免法等)来有效地处理对跨国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的双重征税问题;
2.实行平等负担的原则,取消税收差别待遇;
3.互相交换税收情报,防止或减少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
三、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四、国际避税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一)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个人或企业事务的人为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减轻或延迟其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简称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
我国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合作伙伴身份参与了BEPS行动计划。
本章内容总结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2.税法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
3.税法构成基本要素
4.税收立法机关: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
5.现行税法体系
6.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及收入划分
7.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
8.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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