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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在不同税种上的税收处理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包装物押金在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的分别处理:

  (1)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时间在一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2)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3)企业所得税: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要作为其他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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